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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六条【许可管理】氢气生产企业,应当依法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它涉氢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规定的许可证书。
氢气生产、储存企业,应当依法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七条【机构设置】涉氢企业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当符合《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教育培训】氢气生产、储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氢气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
涉氢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涉氢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氢气特性、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疏散、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备和防护设备的组成和使用等。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氢气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涉氢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手段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新建、改建、扩建氢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涉氢企业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当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和安全管理,建立并执行包保责任制,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并接入无锡市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一条【风险管控】涉氢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定期辨识氢气泄漏、点燃源等火灾、爆炸危险因素,确定氢气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重点考虑氢气储存压力、氢气总量和气态氢泄漏扩散范围及后果,科学评估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风险清单,及时维护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并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安全生产风险。
涉及氢气的工艺、场所、设施设备等发生变更的,涉氢企业应当重新进行风险辨识评估。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涉氢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氢气泄漏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涉氢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规定,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制定氢气应急救援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发生火灾或者爆炸事故后,涉氢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并撤离疏散全部作业人员至安全场所。
第三章 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电气防爆】涉氢企业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选型、安装,应当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的要求。
第十五条【安全设备】涉氢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配备超压泄放装置、压力检测仪表或压力传感器、氢气检测报警仪、氢火焰检测报警仪、防雷及防静电装置、阻火器、超压报警或者低压报警装置等安全设备设施和联锁措施,确保安全设备设施的正常投用,在生产过程中不得擅自关闭或拆除安全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检修安全】氢气储存和输送的容器和管道,首次使用或者大修后,应当按照《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和泄漏量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维护保养】 涉氢企业应当根据保养规程及计划,对相关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记录归档,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八条【制氢安全】制取氢气所需的工艺设施、充装设施、压缩和储存设施、辅助设施及其建筑物、构筑物应落实防泄漏、防火、防爆技术措施,确保安全距离,总体设计应当符合《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
第十九条【制氢工艺】制氢工艺的设计、施工、生产及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水电解制氢、甲醇转化制氢、工业富氢尾气等工艺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条【储氢安全】氢气储气瓶组的气瓶、管路、阀门和其他附件应当可靠固定,且管路、阀门和其他附件应当设有防止碰撞损坏的防护设施。氢气储存和输送系统应当符合《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氢气储存输送系统》(GB/T 34542)《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的要求。加氢站用储氢装置还应当符合《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 34583)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运输安全】氢气的运输应当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危险物品运输的法律法规要求。氢气长管拖车的设计应当符合《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管道输送】氢气管道及其附件的选用应当充分考虑氢气的影响,铺设管道应当满足《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氢气储存输送系统》(GB/T 34542)的要求,并设放空管、分析取样口和吹扫置换口,其位置应当满足管道内气体排放、取样、吹扫和置换要求。液氢和氢浆管道不宜用于长距离输送。
第四章 氢气加注和使用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加氢站选址】加氢站应当按照《无锡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营。用于对外经营的加氢站,原则上应当选址商业服务业用地。在符合本市氢能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在核心产业功能区、物流园区、公交场站等场地,可使用工业、仓储用地等地块建设企业自用的加氢站,并依法办理加氢站立项、规划许可、市场监管、安全设施“三同时”、环保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加氢站设计】加氢站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安全管理,必须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 50516)《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 34584)《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 34583)以及其他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合建站中加油(气)站应当同时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氢气配送】加氢站运营方应当对进站氢气配送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站内相应责任,不得接收无有效危险化学品承运资质的配送车辆所配送的氢气入站。
第二十六条【氢气充装】氢气充装前应当先对气瓶进行确认,严禁混用,严格检查瓶体、阀门等处有无损坏。充装时应当选用安全的充装速度。
第二十七条【气瓶溯源】加氢站必须建立车用氢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加氢操作前,须查验《车用氢气瓶使用登记证》,不得为无《车用氢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氢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报废的车辆加氢。
第二十八条【人员资格】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由审批部门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九条【中控系统】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应当按照《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 34584)设置中央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以及紧急切断系统。
第三十条【使用安全】使用氢气应当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的要求。
使用压缩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当符合《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T 24549)以及国家机动车强制性标准和电动汽车安全标准的要求。
使用压缩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储氢罐应当符合《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车用压缩氢气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GB/T 35544)的要求,并定期检验。
第三十一条【出厂检查】氢能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针对氢气安全的出厂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在储运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车辆管理】 氢能车辆应当具备自动诊断功能,监测到异常时及时向用户发出警示和引导。氢能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检查项目应当包含氢气安全、电池系统以及车辆安全。
第三十三条【驾驶安全】 氢能车辆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件,并接受针对氢气安全的专业培训,掌握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四条【报废管理】 对于报废的安全相关设备,应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并对设备进行相应处理,禁止再次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部门为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引用文件及标准规范,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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