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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一、相关背景
为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打通电价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持续推动降低工商业用电成本,2020年底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多次下发通知,部署安排相关清理规范工作。
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明确“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2021年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2021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印发《关于请全面做好<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落实工作的函》,提出拟将 “推动降低用电负担”纳入今年国务院重点督查。
2021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602号),再次提出“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继续推动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2021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印发《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指导各省(区)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
同时,2021年5月我委《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关于深化作风建设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党组〔2021〕30号),也提出“整治部分园区、楼宇、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违法加价等行为,坚决避免减税降费红利被截留,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二、制定的必要性
2018年以来,我委先后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820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880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快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1153号)等文件,对转供电价格行为作出规定。结合国家最新政策调整和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行为实际需求,为更好地指导各地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需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
一是与国家政策相衔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明确“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而我区现行政策规定允许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
二是关于分摊线路损耗的规定较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指导性不强。转供电合理线损没有明确的标准,加大了价格监管的难度,也不利于转供电主体规范自身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呼吁明确标准,助提监督检查工作效率。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印发《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工作指引》也提出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合理线损水平。
按照国家规范供电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和规范我区转供电价格行为现状,对我委前期出台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相关政策进行了补充完善。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公示公开的基础上,于2021年7月30日印发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5号)。
三、制定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602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印发《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工作指引》。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通知》按照国家近期相关规定,参考内地省区做法,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相关政策。《通知》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二是明确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根据表计条件采取不同的电费收取方式。安装分时计量表计的,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安装非分时计量表计的用户,按“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执行,上浮幅度按照合理损耗确定,最高不超过12%。三是明确对居民、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按照政府规定的到户电价(居民)或目录电价(农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四是未安装计量表计的,通过协议公平约定分摊电量,电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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