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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东
10月20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广东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完善电力市场交易。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燃煤发电电量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0.463)+上下浮动(均不超过20%)”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高耗能企业不受上浮上限影响,现货交易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详情如下:
二、山东
9月30日,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能源局、山东能监办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保障燃煤发电企业正常运营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22号)》,其中指出:认真落实“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政策、严格执行电力市场价格上下限机制、不断完善电力市场容量电价补偿机制、明确电力市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明确电力市场保底供电价格机制、逐步取消山东电网工商业目录电价。
关于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保障燃煤发电企业正常运营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1〕82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华润电力华北大区:
为积极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保障全省电力供给,根据国家《关于深化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发改办能源规〔2019〕828号)《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政策。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燃煤发电电量,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基准价为每千瓦时0.3949元(含税,下同),最高价格为0.4344元(上浮10%),最低价格为0.3357元(下浮15%)。鼓励市场主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允许合同双方按照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对本年度后续月份未执行的零售合同会商一致后,完善合同或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售电公司、电力用户要充分研判电力市场风险,增强市场风险防范意识。
二、严格执行电力市场价格上下限机制。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电力现货集中竞价交易中,对市场电能量申报价格、出清价格实行上下限管理。其中,市场电能量申报价格上限为每千瓦时1.3元,下限为每千瓦时-0.08元;市场电能量出清价格上限为每千瓦时1.5元,下限为每千瓦时-0.1元。
三、不断完善电力市场容量电价补偿机制。综合考虑发电机组类型、容量级别、发电能耗等因素,对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发电机组施行容量电价机制,以补偿发电机组固定成本。容量补偿费用从用户侧收取,收取标准为每千瓦时0.0991元。
四、明确电力市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电力中长期交易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目录分时电价机制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电力现货市场结算(中长期、日前、实时)电量,其交易价格、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不再执行峰谷分时。
五、明确电力市场保底供电价格机制。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的,执行保底电价。保底电价标准按山东电网销售目录电度电价的1.5倍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执行保底电价用户峰谷分时、容量电价、力调电费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应做好入市风险提示工作,将保底电价标准增加至《电力市场化交易风险告知书》;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做好保底电价政策告知宣传工作。
六、逐步取消山东电网工商业目录电价。研究加快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经国家同意后,适时取消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两部制)目录电价,推进建立市场化电价形成机制,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上述价格政策根据电力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山东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
2021年9月29日
三、广西
10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决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坚决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国际市场能源价格大幅上涨,国内电力、煤炭供需持续偏紧,多种因素导致近期一些地方出现拉闸限电,给正常经济运行和居民生活带来影响。自治区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全区能源供应基本平稳有序,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我区能源电力供需形势仍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有序有效、科学精准调控,做好我区能源保供工作,确保第四季度及今冬明春生产生活正常安全用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区能源电力保供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保障能源安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是“六保”的重要内容,增强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自治区已成立能源电力保供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统筹协调,通盘考虑,全面系统安排当前能源电力保供工作。各市要成立指挥部,各县(市、区)要成立工作专班,各市指挥部及各县(市、区)工作专班的内设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灵活设置,不一定与自治区指挥部一一对应。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统筹兼顾,进一步压实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全力保证能源电力安全供应,做好精准调度,全力减少错避峰用电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坚守能源电力保供底线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坚守能源电力保供底线,发挥好煤电油气运保障机制作用,有效运用市场化手段和改革措施,保障电力和煤炭等供应。坚决做到:一是用能限供不限民用,用能涨价不涨居民、农业。二是限电不拉闸,限气(天然气)不关阀。三是能耗“双控”力戒简单一刀切,切实保障煤电企业机组出力,杜绝因能耗“双控”限制煤电企业机组出力,纠正有的地方“一刀切”停产限产或“运动式”减碳,反对不作为、乱作为。四是电厂厂内存煤量不低于运行7天的需求。五是发电用煤、居民用气中长期协议全覆盖。六是信用监管对煤炭、天然气中长期协议全覆盖。七是可中断用户规范管理全覆盖,做到用户知情、合同约定、动态修订、上报获准、实战演练、令到即用。八是安全监管全覆盖,持续强化输电线路、油气管网等能源输送设施保护、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保障能源安全稳定输送。
三、千方百计增加电煤资源供
应进一步充分挖掘区内煤炭资源开采能力,调整不合理的行政性限产措施,区内所有煤矿生产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力争满负荷开采,确保不低于设计能力的80%。积极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督促煤炭企业与我区煤电企业加快发电用煤中长期合同补签工作,并增加自产长协煤供应比例,全力组织区内煤电企业与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煤炭主产区重点煤炭企业对接,力争10月15日前完成发电用煤中长期合同签订。鼓励进口煤炭资源采购,支持煤电企业煤炭采购向海外产煤地延伸,实现产地直采。鼓励煤电企业加大电煤采购力度,在第四季度及今冬明春保供期间,自治区财政对公用煤电企业的电煤采购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补贴方案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自治区财政厅在10月20日前制定出台。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好煤炭运输工作,优先保证煤炭运输,确保煤炭及时运到电厂;运输国内煤炭的船只到港后,沿海港口要优先安排靠港卸货;对运输进口煤炭的船只,海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调整流程,压缩靠港、通关时间;铁路、航运等部门要优先安排煤炭运输。
四、多措并举缓解煤电企业困局
按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对煤电企业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切实减轻煤电企业税费负担。针对煤电企业困难,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政策。各金融机构全力做好能源电力保供金融服务工作,满足能源电力供应合理资金需求,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火电企业、煤炭企业不得违规抽贷、断贷,保障企业正常的现金流。
积极疏导燃煤发电成本,落实国家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政策,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
组织开展电力中长期合同的协商换签、补签的工作。完善我区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加快培育合格售电主体,丰富中长期市场交易品种,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入电力市场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组织开展电力专场交易,对市场交易电价在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浮动不得进行干预,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规划建设一批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项目,积极推进煤炭、天然气、原油储备及储能能力建设。
五、强化全社会节约用电
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用能,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合理控制“两高”产业规模,落实国家政策,完善地方能耗双控机制,推动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在一定时间内不纳入能耗消费总量。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空调、电梯、办公照明、办公设备等的节电管理。加强工商业用户科学有序用电管理,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加大节电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推动重点领域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在主要耗煤行业大力推进煤炭节约利用。开展节约用电宣传活动,积极鼓励全社会节约用电。
六、严肃调度纪律
发电企业要严格按照调度下达的发电计划安排出力,不得少发,用电企业严格执行有序用电预案,不得超标用电,确保电力供需的实时平衡,保障电网安全。电网公司对企业限电要严格履行提前告知程序,非紧急情况下杜绝拉闸限电。
七、强化督查考核
自治区政府督查室适时对各级各部门能源电力保供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电企业不按调度计划安排出力、煤炭采购不积极、机组非计划停运、机组长时间缺陷,用电企业未严格执行有序用电预案、长时间超标用电,调度机构非紧急情况下实施拉闸限电、关阀限气,金融机构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火电企业、煤炭企业违规抽贷、断贷等行为,自治区将进行约谈,全区通报,将有关情况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资委(或中国银保监会)和所属企业集团公司,并提出业绩考核方面的建议。自治区国资委将能源电力保供工作列入区内能源企业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区内能源企业因保供产生的重大亏损在年度考核时予以合理剔除。对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电力企业、交易机构参与电力专场交易和结算电费等行为,以及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及时查处,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0月15日
四、河南
10月18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称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的河南省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见附件1。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基本电价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省电力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控股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其中,基准价为0.3779元/千瓦时,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下浮动不超过20%限制。
二、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的河南省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见附件1。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基本电价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21年10月15日起,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暂无法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由电网企业(含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以及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代理购电。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尚未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2021年11月30日之前为过渡期,需尽快完成进入电力市场必要程序,过渡期内用电价格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执行。代理购电的方式流程等,按国家有关安排另行制定。
四、燃煤发电企业特别是煤电联营企业,要统筹考虑上下游业务经营绩效,合理参与电力市场报价,促进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电网企业要严格落实供电保障责任,加快建立代理购电机制,在正式代理购电一个月之前,尽快通过公告、发函等方式告知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事项,做好沟通衔接,实现市场化交易机制平稳运行。工商业用户要尽快熟悉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关规定,在过渡期内要选择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确保如期进入电力市场。
五、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方面理性看待市场交易电价合理浮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平稳实施、落地见效。
我省此前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河南省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1
河南省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
备注:1、农村低压各类用电按上表合计栏电价执行,其中含维管费。
2、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二档、三档电价,在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05元和0.3元。
五、甘肃
10月19日,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通知提到:取消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自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印发之日起,取消我省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兰州新区经发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精神,现就加快我省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目录销售电价体系
(一)取消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自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印发之日起,取消我省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二)保留居民、农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省内低价电源优先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二、加快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三)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作为新能源发电等价格形成的挂钩基准。
(四)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三、全面提升电力市场建设水平
(五)进一步放开各类电源发电计划。适应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需要,坚持规范有序稳妥的原则,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统筹推动保障优先发电政策执行,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形成以市场为主的电力电量平衡机制。
(六)不断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坚持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加快培育合格售电主体,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按成本最小原则健全现货交易机制,发现价格,引导用户合理用电,促进发电机组最大限度提供调节能力。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电力用户参与的辅助服务分担共享机制,在现货市场开展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交易,中长期市场开展可中断负荷、调压等辅助服务交易。
(七)加快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技术平台。针对工商业用户入市需求,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要逐步提高交易平台自动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市场交易实际需要,规划、建设功能健全、运行可靠的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支撑市场主体接入和各类交易开展。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要加快建立工商业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的公告,确保一般工商业用户全部告知到位,公告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之前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同时,要加快计量、结算等系统的更新改造,优化调整市场化用户电费结算单,确保市场用户用电价格公开、透明。
(八)认真研究制定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细则。根据市场建设目标和发展情况,结合自身职能,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要积极会同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抓紧制定2022年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丰富市场交易品种,明确市场准入、市场注册、市场交易、交易合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规程,组织开展双边、集中等交易,及时汇总、整理、分析和发布电力交易相关数据及信息。要加强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落实中长期交易合同“六签”要求,确保市场交易电价峰谷比例不低于已有目录电价的峰谷差价浮动比例。
(九)持续加强电力市场监督管理。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入电力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组织开展电力专场交易,对市场交易电价在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浮动不得进行干预,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电力企业、交易机构参与电力专场交易和结算电费等行为,以及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要指导发电企业特别是煤电联营企业统筹考虑上下游业务经营效益,合理参与电力市场报价,促进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中如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甘肃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0月19日
六、江西
10月22日,江西省发改委日前发布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江西省目录销售电价见附件。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燃煤发电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21年10月15日起,省内燃煤发电市场化交易价格,在基准价0.4143元/千瓦时基础上,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二、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取消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调整后江西省目录销售电价见附件。
三、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在电网企业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之前,继续按照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电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代理购电规定开展代理购电业务。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确保改革平稳出台、落地见效。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规定执行。
附件:江西省目录销售电价
2021年10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现就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二、改革内容
(一)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现行燃煤发电基准价继续作为新能源发电等价格形成的挂钩基准。
(二)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电力现货价格不受上述幅度限制。
(三)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各地要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目前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10千伏及以上的用户要全部进入,其他用户也要尽快进入。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主要通过场内集中竞价或竞争性招标方式形成,首次向代理用户售电时,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鼓励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
(四)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各地要优先将低价电源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电。
三、保障措施
(一)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加强政策协同,适应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需要,进一步放开各类电源发电计划;健全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培育合格售电主体,丰富中长期交易品种,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加强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
(二)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衔接。各地要加快落实分时电价政策,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削峰填谷。电力现货市场未运行的地方,要做好市场交易与分时电价政策的衔接,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当地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当地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三)避免不合理行政干预。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制定并不断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进入电力市场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组织开展电力专场交易,对市场交易电价在规定范围内的合理浮动不得进行干预,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指导,对地方不合理行政干预行为,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及时督促整改。
(四)加强煤电市场监管。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关注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电力企业、交易机构参与电力专场交易和结算电费等行为,以及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指导发电企业特别是煤电联营企业统筹考虑上下游业务经营效益,合理参与电力市场报价,促进市场交易价格合理形成。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各方面理解和支持,确保改革平稳出台、落地见效。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七、宁夏
为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部署,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10月22日发文取消了我区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要求,我区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从发电侧看,我区当前84.15%的燃煤发电电量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此次改革燃煤发电电量将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扩大到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从销售侧看,当前工商业用户的市场化交易电量为67.68%,尚未进入市场的用户也将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目录销售电价只保留居民、农业类别,基本实现“能放尽放”。
此次改革,将真正建立起“能跌能涨”的市场化电价机制,标志着我区电力市场化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从当前看,改革有利于进一步理顺“煤电”关系,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从长远看,将加快推动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发展,促进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服务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并将对加快推动发用电计划改革、售电侧体制改革等电力体制其他改革发挥重要作用。
八、内蒙古
10月21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我区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蒙西、蒙东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留居民、农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时未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各电力市场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关于做好目录销售电价调整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区目录销售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蒙西、蒙东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留居民、农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二、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工商业用户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对暂时未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三、电网企业要在近期尽快发布首次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至少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价格水平向代理用户售电,之前继续按原工商业用电价格水平执行。四、现行电价政策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不符的,按照国家政策文件执行。
五、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和供电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执行过程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附件:1. 蒙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2. 蒙东电网销售电价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1日
附件1蒙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附件2 蒙东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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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对能源电力行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历史刻度。这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印发,确定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提出了包括有序推进电价改革、推进电力交易体制改革、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开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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