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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蒙东电网试行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发改价费字〔2021〕1129号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满洲里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更好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蒙东电网分时电价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峰谷时段
根据蒙东电网近三年电力系统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电力供需状况等实际状况,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峰平谷三段。其中峰时段8小时:7:30—11:30、17:00—21:00;平时段9小时:11:30—17:00、21:00—22:00、5:00—7:30;谷时段7小时:22:00—次日5:00。
二、峰谷比价
峰平谷交易价格比按照1.5∶1∶0.5执行,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50%,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0%。
三、尖峰电价
每年6-8月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
四、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
五、执行方式
市场主体在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对应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交易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峰谷电价浮动比例执行。
电力现货市场结算(含试结算)电量,其交易价格不受本通知分时电价时段及浮动比例限制,按照蒙东电力现货市场交易有关规则执行,由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为分时电价机制动态调整提供参考。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所指的月份,为供电单位对电力用户的抄表周期或抄表例日所属月份,峰谷平时段为所属月份的抄见电量。
(二)根据蒙东地区电力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变化、新能源消纳等情况,适时调整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三)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四)已具备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电力用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具备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暂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结算电价随之进行调整。
(五)电网企业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工商业电力用户分时计量装置改装和计费系统调整,提前告知用户做好服务。
(六)蒙东地区清洁供暖分时电价继续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已出台的电价政策文件执行。
(七)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和供电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全面准确解读分时电价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分时电价政策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试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管理处)。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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