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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贵州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称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10千伏及以上原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鼓励低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由其供电营业区域内电网企业(含省级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不含燃煤发电)电量继续按现行价格机制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水电等低价电源全部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用电,不足部分由其他优先发电电量按上网电价由低到高进行保障,仍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优先发电电量有剩余的暂作为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电量来源。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的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机组及排序附后。为避免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水平出现较大波动,居民、农业购电损益根据丰枯特性进行平滑处理。
结合贵州省居民、农业用电增长规模以及水电装机变化情况,进一步放开发电计划,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责任后,可再生能源剩余电量按照保量不保价的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增量配电网企业代理其供电范围内用户购电的,代理购电价格原则上全部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可选择通过省级电网统一代理。增量配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电网公布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与省级电网结算电价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9〕596号)执行。已实现独立运营但尚未取得配电许可证的增量配电网企业,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黔发改价格〔2019〕596号等有关规定,指导配电网企业制定临时配电价格,及时向配电区域内工商业用户公示。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1〕85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贵州电力交易中心: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我省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10千伏及以上原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鼓励低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由其供电营业区域内电网企业(含省级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二、合理确定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规模
电网企业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单独预测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居民用电类别范围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贵州省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实施细则(试行)》(黔价格〔2013〕32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电网企业要综合考虑代理购电和居民、农业用户预测用电量以及电网实际综合线损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场化采购电量规模。为平稳过渡,有效衔接现有市场交易购电模式,电网实际线损电量暂按代理用户、居民农业用户电量占比分摊并按对应的购电价格由电网企业采购。
三、建立健全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方式
2021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原由电网企业统购用于执行销售目录电价的燃煤发电上网电量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按市场方式协商确定上网电价,未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燃煤基准价结算。
2021年12月,电网企业通过挂牌交易方式代理购电,挂牌购电价格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挂牌成交电量不足部分由市场化机组按剩余容量等比例承担,价格按挂牌价格执行。
2022年1月起,电网企业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采取月度挂牌交易方式的,价格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如果当月没开展集中竞价,按最近一次集中竞价加权平均价确定。也可采取年度挂牌交易方式,价格按当年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如果没有年度集中竞价或集中竞价电量占年度直接交易成交电量(不含电网代理购电)比例低于20%,挂牌价格按照非高耗能直接交易用户签订年度合同(含双边交易、集中交易等各种形式)的加权平均价格执行。加权平均价格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并报省发展改革委。挂牌成交电量无法满足需要时,按市场化机组剩余容量等比例分摊,价格按挂牌价格执行。
四、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我省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不含燃煤发电)电量继续按现行价格机制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水电等低价电源全部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用电,不足部分由其他优先发电电量按上网电价由低到高进行保障,仍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优先发电电量有剩余的暂作为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电量来源。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的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机组及排序附后。为避免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水平出现较大波动,居民、农业购电损益根据丰枯特性进行平滑处理。
结合我省居民、农业用电增长规模以及水电装机变化情况,进一步放开发电计划,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责任后,可再生能源剩余电量按照保量不保价的方式参与市场交易。
五、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方式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偏差电费、辅助服务费用等,根据代理购电费、代理购电量、保量保价机组剩余电量购电费等确定。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电量,按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价格结算,如当月未产生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价格,按最近一次、最短周期的场内集中竞价出清价格结算。
综合考虑工商业用户输配电价结构问题,为稳步有序推进改革,在国家调整我省输配电价前,将电网代理单一制用户购买的燃煤上网电量电价上下浮动影响金额,公平分摊(享)至对应单一制代理用户。次月代理购电单一制用户电价=原目录销售电价+(预测次月工商业代理购电价格-燃煤发电基准价);预测次月工商业代理购电价格=平均上网电价(含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单价)+代理购电预测偏差折价+辅助服务费用单价。
增量配电网企业代理其供电范围内用户购电的,代理购电价格原则上全部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可选择通过省级电网统一代理。增量配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电网公布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增量配电网企业与省级电网结算电价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9〕596号)执行。已实现独立运营但尚未取得配电许可证的增量配电网企业,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黔发改价格〔2019〕596号等有关规定,指导配电网企业制定临时配电价格,及时向配电区域内工商业用户公示。
代理购电用户的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现行政策执行。
六、规范代理购电关系变更
电网企业首次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时,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期间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在规定时限内,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仍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的用户)、也未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补充协议的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电力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新报装的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未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其他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由此产生的偏差责任原则上不予考核,能够单独统计的偏差电量由与电网企业成交的市场化机组合同电量等比例调减。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应将上述变更信息于2日内告知对应电网企业。
七、逐步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仍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电网企业代理上述用户购电形成的增收收入,要单独计列,统筹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后,剩余部分按月由供(配)电区域内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
为精准落实高耗能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政策,本文印发之日前如国家未对高耗能用户认定标准进行明确,2021年12月暂不对高耗能用户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政策。
八、加强与其他电价政策的协同
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我省目录销售电价表。配电区域内无保量保价上网电量,且居民、农业用户用电量占全部配电电量超过5%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与省级电网结算电量、配电电量结构、居民和农业电量等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明确省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企业综合结算电价方式保持配电网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用户电价稳定。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原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1〕611号)规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转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具有峰谷特性的代理购电价格、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以代理购电价格为平段电价,峰谷时段、峰谷比价等按黔发改价格〔2021〕611号文规定执行。
九、规范代理购电行为
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代理购电相关工作、加强代理购电信息公开,并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代理购电及变化情况。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要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上一年度省内综合线损率、保量保价机组储能和预计发电量情况。
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要确保独立规范运行,不得参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业务。要及时将集中竞价等涉及代理购电的市场交易价格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规范交易收费行为,遵循非盈利原则按程序合理确定交易手续费标准,2023年前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量暂免收电网企业及其代理的用户交易手续费。
十、确保代理购电服务质量
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的组织机构,及时调整营销管理系统,重点优化电费结算功能,积极推进表计设施改造,加快实现按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确保在用户电费账单中清晰列示代理购电电费明细情况。要围绕代理购电实施开展专题宣传,通过营业场所、手机APP、供电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持续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增进各方面理解支持,积极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会同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建立增量配电网价格监管制度,对当地增量配电网企业在代理购电机制运行中信息公开、电费结算、服务质量等严格进行监管,及时查处信息公开不规范、电费结算不及时,以及运用垄断地位影响市场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我省保量保价优先发电机组排序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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