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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按照1439号文、809号文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二、主要内容
(一)交易电量规模。2022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安排780亿千瓦时。
(二)市场参与方式。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放开准入条件,执行大工业电价(工业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可选择市场直接购电。申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无需办理准入,我委不再公布准入用户名单。用户直接向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册,鼓励全部工商业用户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
(三)交易组织安排。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开展。
2022年北京按照年度、季度双边协商、月度集中竞价开展分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年度、季度交易按月申报,月度交易包括月度直接交易及用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具体内容按照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执行。
(四)直接交易价格。电能量交易价格为通过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形成的价格,即发电侧价格。
北京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为保障北京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发电企业直接报总量参与交易,交易价格执行单一报价,峰段、平段、谷段各时段电价一致。电力直接交易批发侧用户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模式,按照峰段、平段、谷段分别报量,以总量参与交易。
(五)结算方式。2022年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方式按照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规则(试行)>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0〕250号)文件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六)相关工作要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21〕1524号)相关要求执行,2022年,北京市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预期性指标为19.44%(非水18.75%),具体消纳责任权重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的约束性指标为准。鼓励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完成责任权重。
原文如下:
关于对《北京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北京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至12月9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zhangyujie@csglw.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甲三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电力煤炭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68515807
4.传真:010-68512344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关于北京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有关要求,做好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改革,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稳妥推进北京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电量规模
2022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安排780亿千瓦时。
二、市场参与方式
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放开准入条件,执行大工业电价(工业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可选择市场直接购电。申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无需办理准入,我委不再公布准入用户名单。用户直接向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册,鼓励全部工商业用户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
已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的电力用户可以选择市场直接购电。上一年度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下的直接交易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上一年度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直接交易用户,可直接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
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直接购电的用户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电力用户,默认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其用电价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执行。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自本通知发布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应将上述变更信息于2日内告知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三、交易组织安排
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共同组织开展。
(一)交易成员
1.发电企业
符合《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0〕221号)有关要求,具体以电力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2.售电公司
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的售电公司。
3.电力用户
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的电力用户。
4.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其代理的电力用户。
(二)交易组织具体方式
1.交易方式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工作部署,2022年北京按照年度、季度双边协商、月度集中竞价开展分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年度、季度交易按月申报,月度交易包括月度直接交易及用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具体内容按照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执行。
2.交易单元
电力用户:将注册用户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将所代理用户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将所代理用户全部电压等级的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交易。
3.安全校核
由国网华北电力调度控制分中心会同相关电力调度机构协调开展直接交易安全校核工作。
4.交易结果发布
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发布交易结果。交易结果一经电力交易平台发布即作为交易执行依据,交易各方不再签订纸质合同。
四、直接交易价格
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基准价适用落地基准价水平,浮动范围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根据煤炭价格合理区间,鼓励购售双方在双边年度合同中设立交易电价随燃料成本变化合理浮动的条款。
(一)时段划分
参照市发展改革委相关政策文件,2022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申报分为以下四个时段:
1.高峰时段:每日10:00-15:00、18:00-21:00;
2.平段:每日7:00-10:00、15:00-18:00、21:00-23:00;
3.低谷时段:每日23:00-次日7:00;
4.夏季尖峰时段:7-8月每日11:00-13:00、16:00-17:00。
(二)交易价格
电能量交易价格为通过电力市场直接交易形成的价格,即发电侧价格。
北京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为保障北京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2022年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执行。发电企业直接报总量参与交易,交易价格执行单一报价,峰段、平段、谷段各时段电价一致。电力直接交易批发侧用户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模式,按照峰段、平段、谷段分别报量,以总量参与交易。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能量交易价格作为平段电价,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在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未另行明确前,参照原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相应类别比价计算。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北京电网输配电价、华北电网输电价格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五、结算方式
2022年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方式按照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规则(试行)>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0〕250号)文件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一)调节系数
结合北京实际,2022年,调节系数U1暂定1.1,U2暂定0.9,根据市场交易情况,适时调整。
(二)偏差资金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因合同偏差电量结算引起的偏差资金,原则上在北京地区用户侧分摊。具体分摊原则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偏差资金测算情况另行通知。
(三)政策偏差电量免责
政策偏差电量免责参考《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规则(试行)》(华北监能市场〔2020〕250号)等文件执行。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2022年度,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只能通过一家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售电公司暂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加交易。
(二)鼓励直接参与交易的用户,2022年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高于前三年用电量平均值的80%。通过后续季度、月度合同签订,保障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高于前三年用电量平均值的90%。
(三)参与北京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高耗能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21〕1524号)相关要求执行,2022年,北京市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年度最低消纳责任权重预期性指标为19.44%(非水18.75%),具体消纳责任权重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的约束性指标为准。鼓励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优先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完成责任权重。
(五)自2022年4月起,北京地区将实施自然月抄表结算,市场化用户的抄表例日将调整为次月1日,4月当月用电量为3月15日至4月30日的电量。交易主体在签订2022年交易合同时,提前考虑抄表例日调整有关情况。
(六)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共同做好北京市电力交易组织工作。同时,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简化注册流程,优化结算、清算流程,积极开展市场成员培训活动,强化交易信息月报制度。如市场主体存在违约行为,及时做好信用记录和通报,定期上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七)各有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因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市城市管理委将会同华北能源监管局视情况暂停、调整和中止交易,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市场主体的责任。
《关于北京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本通知。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编制了《关于北京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北京市交易成员。
三、主要内容
(一)2022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安排780亿千瓦时。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放开准入条件,执行大工业电价(工业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可选择市场直接购电。
(三)2022年北京按照年度、季度双边协商、月度集中竞价开展分时段电力中长期交易。年度、季度交易按月申报,月度交易包括月度直接交易及用电侧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等。
(四)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基准价适用落地基准价水平,浮动范围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
(五)北京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发电企业直接报总量参与交易,交易价格执行单一报价,峰段、平段、谷段各时段电价一致。电力直接交易批发侧用户采用分时段报量、单一报价的模式,按照峰段、平段、谷段分别报量,以总量参与交易。
(六)2022年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方式按照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印发<京津唐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结算规则(试行)>的通知》(华北监能市场〔2020〕250号)文件执行。
(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21〕1524号)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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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国家发改委、能源局2025年2月9日下发了“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简称《通知》),明确了新能源全部上网、完善现货市场价格机制、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取消参与市场的新能源强制消纳、取消新能源强制配储等政策
面对新能源电价全面市场化的变革,单纯依赖低价竞争的商业模式难以为继。天合光能认为,未来新能源行业将从“价格内卷”转型为“价值创造”,从“供给侧创新”走向“需求侧创新”,从“独立性”走向“系统性”,从“各自为战”走向“生态协同”。未来的能源解决方案必须紧密结合客户的实际需求和应用场
按语:学习《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本期刊发第三篇习作“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如何保障新能源项目长期收益”,探讨如何完善结算机制,增强透明度和公平性,保障新能源项目能够长期获得稳定回报。中电联
136号文的出台是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重要里程碑,目的是让新能源电量全面进入市场,形成更真实的价格信号,同时确保新能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一、上网电量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电价市场化改⾰促进新能源⾼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下文简称136号文,明确提出“新能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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