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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发改规〔2021〕18号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
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由原来的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户、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宾馆酒店用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场用户(自主选择),增加315千伏安及以上未执行峰谷电价的商业用户,水产养殖、水产初加工、水产冷链仓储类用户,5G基站用户自主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符合自主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需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电网企业申请,电网企业完成业务办理后于次月起执行,执行周期需保持12个月不变。
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二、拉大峰谷价差,实行尖峰电价政策
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由上浮65%调整至上浮70%,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由下浮50%调整至下浮60%。市场化电力用户平时段电价含市场交易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建立尖峰电价机制,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每年的5月、6月、7月,尖峰时段为每日20:00-22:00,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包括电动汽车充换电用户。
三、取消峰期计划电量政策
为切实落实国务院有关公平竞争的规定,取消对部分用户峰期生产用电电量实行计划配置的超计划加价政策。原执行峰期计划电量政策的用户生产用电将执行统一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四、完善电动汽车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一是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峰谷价差、尖峰电价政策与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保持一致。其中,直供电用户: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转供电用户:1.对转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终端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按照转供电主体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同步传导电价;2.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终端用户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按照我省转供电环节电价及收费有关政策执行,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二是电动汽车峰谷时段保持不变。
五、峰谷时段不调整
峰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10:00-12:00;16:00-22:00。平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07:00-10:00;12:00-16:00;22:00-23:00。谷段时间共8小时,具体时段为:23:00-次日07:00。
六、建立峰谷分时电价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我省电力系统用电负荷或净负荷特性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浮动比例、执行范围。根据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电力供需情况,适时研究深谷电价机制。
七、完善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
在我省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之前,要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峰谷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八、加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实施保障
(一)调整后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从2022年2月1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峰谷电价政策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9〕1497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海南炼化高峰时段计划电量的通知》(琼价价管〔2013〕778号)文件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有关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相关部门要加大住宅小区抄表到户改造力度,让更多新能源汽车用户享受到分时电价政策带来的低谷优惠电价福利。海南电网公司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和效果跟踪,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1.海南省峰谷分时电价表
2.海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峰谷分时电价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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