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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兰州发改委就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答记者问

2021-12-31 09:39来源:兰州发改委关键词:天然气气源管道天然气天然气配气价格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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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兰州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市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公布兰州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的通知》(兰发改价格〔2021〕430号)、《关于理顺兰州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兰发改价格〔2021〕431号)《关于建立完善兰州市管道天然气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兰发改价格〔2021〕432号),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这三个文件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答:2006年以来,我国已成为天然气净进口国,2021年进口依存度接近50%。受季节性用气差异、消费量增长较快等因素影响,城市燃气销售企业综合气源购进价格波动逐渐频繁,现有定价机制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国家和省上先后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尽快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工作,主要工作包括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理顺天然气销售价格以及建立完善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同步联动机制。我们此次印发的三个文件正是我市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工作的三部分内容。

问: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有什么意义?

答:按照国务院提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即管住配气价格,放开气源采购价、终端销售价)的总体思路,通过核定独立的分类配气价格,能够严控城市燃气销售企业的盈利水平;理顺销售价格后建立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同步联动机制,可以及时反映天然气的商品价值和稀缺程度,有利于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利用价格杠杆引导用户削峰填谷、错峰用气及树立节约用气、合理用气的节约意识。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管理从政府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建机制、强监管转变的改革目标,推动我市天然气市场良性发展。

问:什么是配气价格?我市在核定分类用户配气价格中采取具体办法及标准是什么?

答:配气价格指的是城市燃气销售企业配送环节的价格。我们在核定分类用户配气价格时,按照国家提出的“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在各分类用户实际配气成本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各分类用户的用气特性和承受能力,采取了工商业适当补贴居民生活和集中采暖用气的办法核定分类用户配气价格。经核定,我市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55元/m3;非居民用气中集中供热配气价格为0.23元/m3,工商业配气价格为0.52元/m3。

问:理顺分类用户销售价格中居民用户的销售价格和非居民用户的销售价格是如何得出的?

答:天然气分类用户销售价格由当期综合加权气源采购价格和分类用户配气价格两部分组成。目前,居民用气当期气源采购价为1.376元/m3,非居民用气当期气源采购价为1.94元/m3。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我们采取了延后及分步理顺的办法,尽量减小价格机制改革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具体标准为:自2022年4月1日起,我市居民生活用气第一阶梯销售价格由1.69元/m3调整为1.76元/m3。

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全面理顺,便于非居民用气全面实施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理顺后具体标准为: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2.17元/m3(即非居民用气当期气源采购价为1.94元/m3 +集中供热配气价格0.23),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2.46元/m3(即非居民用气当期气源采购价为1.94元/ m3+工商业配气价格0.52),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问:建立完善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按照《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规定幅度,销售价格实行同向调整。调整金额=(调整期气源采购价-上期气源采购价)÷(1-供销差率)。

联动机制主要包含启动条件(居民气源采购价涨跌8%及以上,调整额上、下限为0.26元/m3;非居民气源采购价跌涨5%及以上启动,调整额上、下限为0.65元/m3)、联动调整周期(居民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非居民不少于3个月)、联动调整程序(居民用气由价格部门按流程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非居民用气由燃气销售企业按程序公示后调整,并报价格部门备案)、激励与约束机制(鼓励销售企业通过充分谈判、拓展采购渠道等方法努力降低气源采购价)等内容。

问:我市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对居民生活影响如何,在全国及省内处于什么水平?

答:自2018年以来,居民用气采购价格累计已上涨了0.25元/m3,而销售价格未同步上调。此次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销售价格时,充分的考虑到销售价格调整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因此仅在现行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同向顺调今年4月1日气源采购价上涨的0.07元/m3,同时,“两节”临近,又处于供暖期,壁挂炉用户用气量增大,为了在供暖期不增加居民生活和壁挂炉用气负担,将调整后价格执行时间推后至2022年4月1日。总体来说销售价格调整后对居民生活影响有限。

从价格水平来看,我市居民用气调整后销售价格水平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中仍处于倒数第三(仅高于乌鲁木齐和西宁,两地均处于气源省),在全省14个地州市中仍处于最低水平。

问:全面理顺非居民销售价格后有什么影响?

答:冬季为用气高峰期,受气源短缺及进口气价大幅上涨影响,今冬明春我市非居民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涨幅为近年来最高,上涨金额较去年同期高出0.19元/m3。全面理顺非居民销售价格后:集中供暖用气销售价格也高出去年同期0.19元/m3,供热企业因集中供暖用气价格上涨所增加的成本,通过增加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予以补偿,集中供暖价格维持不变;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较去年同期下降0.03元/m3,有利于推进我市复工复产工作。

问: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落地实施采取了哪些配套措施?

答:一是增加居民用气第一阶梯气量。普通居民用气户第一阶梯由原来的360m3增加至420m3,增加气量60m3,第二阶梯顺延为420-480m3,第三阶梯仍为480m3以上不变;壁挂炉用气户第一阶梯由原来的2400m3增加至2700m3,增加气量300m3,第二阶梯顺延为2700-3000m3,第三阶梯仍为3000m3以上不变(各阶梯气价比仍执行1:1.2:1.5)。

二是补贴重点群体。燃气销售企业每年向残疾人贫困户家庭赠送96m3家庭生活用气;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其销售价格仅在居民第一阶梯气价的基础上增加0.05元;同时,民政部门在调整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补贴标准时,也将予以考虑适当提高。

三是规范企业行为。燃气销售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其生产经营、气源采购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同时做好价格衔接,加强组织生产和安全保供,不得捂售、惜售。当用气淡季气源采购价下降时,及时按照“气源采购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下调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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