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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电力市场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青海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售电公司市场交易履约风险防控,保障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电力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海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且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的办理、接收、退还、使用及运营管理。
第三条履约保函、保险提交主体为售电公司,受益人为与其签署资金结算协议的电网企业(即: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售电公司提供履约保函、保险后,方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四条青海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履约保函、保险单的接收、管理、退还、使用申请、执行情况记录、履约额度跟踪和通报。
第五条售电公司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履约保函、保险,不得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利益。
第六条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对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履约保函、保险办理
第七条履约保函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颁发金额许可证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能对本集团成员单位出具履约保函。履约保险应由依据《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公司法人的保险公司出具。
第八条 参与次年青海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交易中心提供履约保函、保险;年内新增参与青海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当于参与交易10个工作日前,提供履约保函、保险。履约保函、保险终止日期应不早于其所参与交易的电费清算终止日期(一般为交易当年1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
第九条售电公司按以下额度提交履约保函或者保险。参与青海市场化交易超过12个月的售电公司,以过去12个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照0.8分/千瓦时标准计算履约保函、保险额度;参与青海市场化交易超过2个月、不足12个月的售电公司,以过去2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按照5分/千瓦时标准计算履约保函、保险额度;参与青海市场化交易不足2个月或尚未参与青海市场化交易的售电公司,以未来12个月预计参与市场交易总电量、售电公司资产总额对应售电量上限额度(不限售电规模的按60亿千瓦时计算)20%的大值,按照0.8分/千瓦时标准计算履约保函、保险额度。
(一)对于在多个省(区、市)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需根据其在青海电力市场的售电规模提交对应额度的履约保函或保险。
(二)售电公司采用履约保函方式的,应按照履约保函(附件1)格式提供,必须为“见索即付”保函。不得擅自修改,否则交易中心有权拒绝接收。
(三)售电公司采用履约保险方式的,不得设置妨碍被保险人索赔的条款,不得设置等待期和免赔额。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保险。售电公司在提交履约保险前,保险条款及保险单需经交易中心核验备案。
(四)为保障电力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履约赔付效率。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建议由青海区域内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出具。
(五)根据售电公司年度信用评价情况,建立与售电公司信用等级挂钩的履约保函、保险额度年度动态上下浮动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比例如下:
第三章履约保函、保险接收及退还
第十条履约保函、保险办理完后,售电公司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履约保函、保险单及售电公司承诺书(附件2)原件,并在青海电力交易平台同步完成相关信息报送流程。交易中心在收到履约保函、保险单3个工作日内,向售电公司开具履约保函、保险单接收证明(附件3)。
第十一条 售电公司可采取更换或增加履约保函、保险方式,保证连续足额向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保险。
第十二条 履约保函、保险保障期满后,售电公司可向交易中心申请退还其相应的履约保函、保险单,办理退还登记签字手续(附件4)。强制或者自愿退市的售电公司,考虑市场化电费结算退补的滞后性,交易中心在售电公司退市后继续保留其履约保函、保险单6个月,期满后退还。售电公司履约保函在退市后6个月内失效的,或售电公司在退市后6个月内办理企业注销手续,需取回履约保函、保险单的,售电公司须协调由其股东、上级单位或其他有履行能力的第三方出具经公证的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履约保函、保险接收、退还、使用、欠缴等执行情况记录,向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备案,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建立售电公司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按周动态监测,按月上报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发现售电公司实际提交的履约保函、保险额度不足时,交易中心及时通知售电公司补缴(附件5)。售电公司应在接到交易中心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足额履约保函、保险。在未足额补充提交相应的履约保函、保险前,将暂停售电公司后续市场交易资格。
第四章履约保函、保险使用及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未足额缴纳相关电力交易结算费用时,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可根据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申请使用履约保函、保险,以支付相关结算费用。交易中心在接到电网企业履约保函、保险使用申请后,向履约保函、保险开立单位出具索赔通知及履约保函、保险原件,要求开立单位支付款项;交易中心同时向售电公司发出履约保函、保险执行告知书(附件6),并做好相关信用评价管理记录。
第十六条 售电公司所交履约保函、保险额度不足以支付应缴相关结算费用时,售电公司应根据电力交易结算单,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足额缴清相关结算费用。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函、保险,经交易中心书面督促仍拒不足额缴纳的,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取消后续交易资格,并要求限时整改;
(二)在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公布该售电公司相关违约失信情况;
(三)报告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违约失信联合惩戒;
(四)售电公司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征求购售电合同各方意愿,进行合同转让。合同转让不成交的,由保底售电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接后续合同履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青海电力交易履约保函
2.售电公司承诺书
3.履约保函(保险单)接收证明
4.履约保函(保险单)退还证明
5.履约保函(保险单)补缴通知书
6.履约保函(保险单)执行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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