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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助4000万元!嘉兴市氢能产业补助实施细则发布!

2022-01-25 10:38来源: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键词:氢能加氢站燃料电池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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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嘉兴市推动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指出:2025年底前,对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许可证、日加氢能力在500kg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或综合供能站,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氢能产业关键零部件或终端产品项目(不含研发投入)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嘉兴市推动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氢能办各成员单位:现将《嘉兴市推动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嘉兴市气象局2022年1月19日

嘉兴市推动氢能产业发展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266号)、《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培育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发改产业〔2021〕388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21〕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国家、省市政策文件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补贴。车辆上牌后首年用氢运行里程达到营运额度的,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奖励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购置补贴的氢燃料电池汽车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申请补贴的车辆必须纳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其生产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令第39号)要求;

(二)补贴车辆为2021年6月1日以来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并承诺在嘉兴参与国家燃料电池示范应用城市群四年示范期内(以下简称“示范期内”)不得迁出我市;

(三)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车辆运行数据按照相关要求接入嘉兴市氢能产业应用管理平台;

(四)燃料电池车辆须取得营运额度,“示范期内”单车年均用氢运行里程不得低于7500公里。

第三条 加氢站建设扶持。2025年底前,对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关许可证、日加氢能力在500kg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或综合供能站,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

申请补贴的加氢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氢站的项目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

(二)加氢站相关审批手续完备,并完成竣工验收;

(三)加氢站设计的日加氢能力在500kg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或综合供能站。

第四条 降低加氢成本补贴。2025年底前,对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加氢站(综合能源站),氢气零售价格符合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考核要求的,按照年度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助。从2021年6月1日开始,按15元/kg给予加氢补贴,实施退坡补贴,次年6月1日开始逐年降低3元/kg。(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建设局)

申请加氢站建设运营补贴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加氢站经营企业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

(二)加氢站加注的氢气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加氢站经营企业应按照燃料电池示范城市群要求,将加氢站相关运行数据(包括加注量)接入嘉兴市氢能产业应用管理平台;

(四)加氢站经营企业须承诺在“示范期内”正常经营。

第五条 氢能产业领域扶持。

(一)对氢能产业关键零部件或终端产品项目(不含研发投入)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对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产品应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的,按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给予奖励资金;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或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市级技术创新计划,并通过鉴定或验收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对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开始,连续3年按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单个项目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

第六条 氢能重点领域创新奖励。

(一)对建成的省级氢能装备制造业创新中心,采用平台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级财政补助给予1:1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100万元财政补助,每年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创新券使用额度;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符合相关要求的,按研发费用支出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二)对牵头制定(排名第一位,不含修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军用)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第二位至第四位)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

(三)对杰出人才团队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资助;对领军型团队项目按条件分A类、B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第三章 资金申报第七条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购置、加氢站建设及加氢补贴,分别由车辆购置单位、加氢站投资建设单位、加氢站运营单位通过“嘉兴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向市本级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区级发改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审核拨付,申报方式及申报材料按照嘉兴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有关文件执行。第八条 氢能产业领域扶持、氢能重点领域创新奖励由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资金申报要求和流程执行。同时,各申报企业和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诚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良好;

(三)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四)项目申报截止到日前无下列情况:被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信用中国“浙江”网站)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市级工业企业最新绩效评价综合结果为“D”类企业。

第四章 申报材料第九条 申请燃料电池汽车车辆购置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的需提供);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的需提供);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复印件;

(五)燃料电池汽车行驶证(或相关证件)复印件;

(六)燃料电池汽车购置合同(含车辆生产厂商信息)

(七)氢燃料电池车辆车牌、行驶里程仪表照片;

(八)燃料电池汽车整车或电堆及动力系统总成注册生产地佐证材料。

第十条 申请加氢站建设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氢站项目备案(核准)、加氢站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件印;

(四)加氢站加氢相关设备清单、购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加氢站加氢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氢站运营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

(二)加氢站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氢站年度加氢清单(含加注车辆牌号、加注日期、加注量、销售价格、销售发票)。

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燃料电池汽车推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获得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收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恶意骗补的申报主体依照相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对提供虚假材料、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将收回相应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三)对“示范期内”未达到示范应用要求,或经事后抽查或审计,对申报内容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的企业(项目),将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市本级,在嘉兴所辖县(市)推广的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加氢站运营及氢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补贴。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政策有调整并与本实施细则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实施。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相关奖励资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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