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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世界银行,中金研究院
图1 各国碳税水平(单位:美元/吨碳)
从20世纪90年代起,挪威、瑞典、芬兰以及丹麦等北欧国家即开始征收全国性碳税。目前,国际上碳税政策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单一碳税政策,即在碳减排工具中仅选择碳税,如芬兰等北欧国家初期的碳税制度和英国的气候变化税(Climate Change Levy, CCL);二是复合碳税政策,即碳税与碳交易等其他碳定价机制并行,这种模式在欧盟较为普遍。
在已经开征碳税的国家(地区)中,碳税并非完全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存在,而是作为该国(地区)加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税收体系中的一部分。芬兰、瑞典等北欧国家将碳税作为消费税(Excise Tax)、能源税(Energy Tax)或燃料税(Fuel Tax)的一部分;丹麦和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碳税作为环境税的一部分存在;大部分参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的欧洲国家将碳税作为该体系的补充机制。
2、碳市场与碳税机制并行减排效果最明显
目前,各国碳税征收水平差异较大,导致产生的碳减排效应差异较为明显。以北欧四国为例。中金研究院对1981—2008年间瑞典、挪威等北欧国家的碳税征收效果进行研究,以不征收碳税为基准情形,分析征收碳税后,北欧国家大约降低了2.8-4.9% 的碳排放量(见表1)。
根据北欧四国碳排放量变化情况(图2),芬兰、丹麦、瑞典、挪威等北欧四国自1990年来,在单一碳税制度下,其单位GDP排放呈现下降态势(GDP增速明显高于总排放增速)。随后,北欧四国于2005-2006年间陆续加入欧盟碳市场(EU ETS),在加入后的12年间,四国的碳排放绝对量下降幅度更加显著。说明在两种碳定价机制并行的情况下,良好的机制协同效应促进了碳排放量的下降。
资料来源:EEA,中金研究院
图2 北欧四国GDP与碳排放量变化情况
单一碳税机制仍需叠加碳市场机制,才能更好发挥减排效果。笔者认为:一方面是由于碳税机制下缺乏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在总量控制约束力缺失的情况下,对企业形成强有力的减排驱动效果不明确;另一方面,高生产力企业对碳税敏感度不高,碳税的征收税率由政府确定,由图1分析可得,北欧四国作为碳税较高的国家,其生产力也普遍处于较高水平,当其碳税征收额度大幅低于企业生产获得的收益,将影响企业对于碳税促进碳减排效应的响应,进而影响整体碳排放量降幅。
因此,EU ETS的总量控制目标、价格调控机制以及交易成本相对较高等特性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单一碳税机制下的不足,通过两个机制的互补互促,形成了碳定价机制对碳减排的最优策略组合。
三、我国碳税机制发展展望
碳税的国际实践给我国开展碳定价机制协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借鉴,为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发展阶段的碳税制度提供了经验样板。
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离不开财税政策支持。目前,财政部正在牵头制定《关于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出台后,将进一步明确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的细则,更充分地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
在碳税机制设计上,我国可充分吸收欧盟等国的碳税机制设计及实施经验,结合我国考虑以下策略:
1.从“名义性碳税”逐渐过渡到“实质性碳税”
“实质性碳税”是指新设碳税税种,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而“名义性碳税”是整合改造与能源环保相关的税种,如将现行煤炭资源税和成品油消费税改造为碳税。就我国现阶段减排目标和税制结构而言,考虑从“名义性碳税”入手开征碳税是相对较优选择。初期根据税负平移的原则,根据能源消耗量和折算系数计算出的碳含量作为计税依据,参照碳交易价格和国际标准合理设置税率,后期考虑发展规划、降碳目标、技术水平和国际策略应对(如应对欧盟碳关税)目标,分阶段逐步提高税率,扩充征税范围,同时设置税收优惠,为主动采用低碳节能技术的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激励。待技术与其他条件成熟,再择机新设碳税税种,开征“实质性碳税”。
2.结合我国国情,于生产端先行开征碳税
在征税环节和模式上,目前全球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仅在化石燃料生产端征税,二是仅在化石燃料的消费端征税,三是同时对化石燃料的生产端和消费端征税,如荷兰将化石燃料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和化石燃料消费者均设定为纳税义务人,三种征收模式在操作上各有利弊。
当前我开展碳减排工作主要依靠“自上而下”推动实现,通过上级政策手段实现降碳目标,这是由多方现实因素决定的: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难以形成强大的减排推动力,并且我国企业减排降碳意识还未完全到位,开展减排工作的内生驱动力不足,减排量主要依靠外部行政要求进行强制约束。因此,考虑到我国的发展阶段实际,若开征碳税,可考虑从生产端征税入手,减少社会阻力,便于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监管,有效降低征税成本。待发展阶段较为成熟,可考虑转入消费端征收,通过将价格信号传导给消费者,利于税收调节,同时唤起企业和消费者节能减排的意识,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
3.确立“碳市场为主、碳税为辅”运行机制。
根据中金研究院相关研究,对于高排放、低绿色溢价行业,如电力、钢铁等,由于其技术创新的需求程度不如高溢价行业迫切,因此更宜通过碳市场对其碳排放进行强力约束;对于低排放、高绿色溢价行业,如交通运输、化工等,可考虑利用碳税机制促进技术创新,同时约束其排放量;对于高排放、高绿色溢价的建材及低排放、低绿色溢价的有色、石化、造纸等行业而言,通过碳税或者碳市场机制均可推动其实现减排成效。政府在确定具体的碳定价机制时,需考虑各行业的减碳要求和绿色发展的首要目标:是通过总量控制机制实现碳排总量显著下降,还是通过价格机制加快促进低碳技术创新。
从发展形势来看,我国作为全球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在碳达峰阶段,最紧迫的任务是实现排放总量下降,并开展低碳发展技术创新研究与成果转化。因此,笔者认为,应确立“碳市场为主、碳税为辅”的设计原则,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降碳成本,综合考量不同规模企业在碳排放总量、技术发展、创新驱动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水平差异,以推动控排企业碳排放总量下降为首要目标,以促进控排行业整体技术创新为发展方向,科学、合理地完善碳税机制设计,发挥碳定价机制协同效应,采用碳税与碳市场并轨运行的方式,推动全社会实现降碳目标。
4.探索短期碳税与长期碳市场机制结合的阶段性组合策略
在“碳市场为主、碳税为辅”的并行运行机制下,根据不同时期的绿色发展要求,通过设置阶段性策略,放大碳税和碳交易机制的各自减碳效应。碳交易的优势,是通过设定明确的总量控制目标,支撑政府及企业完成中长期的减排要求;而碳税的优势,是确定具体的排放价格,用以激励企业对清洁技术和新能源开发等技术创新进行投资。因此,可根据各行业的差异化发展水平及各行业降碳目标不同,设定碳税与碳市场协同的阶段性策略,短期采取碳税策略激励技术创新减排,中长期利用碳市场机制进行总量管控。通过组合策略,同时实现促进技术创新和减少碳排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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