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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支持内蒙古加快燃煤电站清洁高效发展 加快30万千瓦以下火电小机组淘汰

2022-02-28 10:48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煤电煤电机组火电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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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836号(资源环境类084号)提案答复的函。加快30万千瓦以下火电小机组淘汰步伐方面,国家能源局支持内蒙古加快燃煤电站清洁高效发展,加大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将按照淘汰关停、升级改造、应急备用三种方式,分类处置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在地方具有用能、用煤空间且符合产业政策的情况下,支持地方有序发展煤化工产业链延伸项目。全文如下: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836号

(资源环境类084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能提规划〔2021〕77号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内蒙古减污降碳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内蒙古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优化煤炭开采布局方面,国家能源局积极支持内蒙古“上大压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释放先进产能,科学规范开展煤矿智能化建设。目前,内蒙古全区煤矿500多处,单井平均规模超250万吨/年,居全国前列。

加快30万千瓦以下火电小机组淘汰步伐方面,国家能源局支持内蒙古加快燃煤电站清洁高效发展,加大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将按照淘汰关停、升级改造、应急备用三种方式,分类处置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即:对不实施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能满足标准的机组,淘汰关停;对实施改造后能够满足能效、环保、安全等标准的机组,有序安排升级改造;对确有应急备用需要且满足能效、环保、安全等标准的计划关停机组,研究作为应急备用机组。

支持重点实施风电、光电、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替代重大工程方面,内蒙古是我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资源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清洁能源开发建设条件优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具备良好基础。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并支持内蒙古立足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下一步,将坚持能源发展清洁化、低碳化,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持续推动能源结构优化,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支持煤化工产业链延伸项目方面,为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十四五”时期我国能耗强度需继续保持较大幅度下降,新增用能空间总体有限。同时,“十四五”时期需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在地方具有用能、用煤空间且符合产业政策的情况下,支持地方有序发展煤化工产业链延伸项目。

支持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区建设方面,近年来,生态环境部积极推动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技术发展,组织开展了CCUS相关技术研究和试点示范。初步统计,截至2019年我国实施的CCUS示范项目累计封存二氧化碳的规模已达310万吨,为CCUS发展积累了实践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重大项目示范”。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认真研究CCUS发展路线图,深入开展相关技术、政策和商业模式研究,加快推进CCUS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鼓励和支持内蒙古结合自身实际,开展CCUS试点示范。

二、关于将内蒙古作为国内森林、草原碳汇交易试点

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支持将我国境内的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明显、生态效益突出的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获得一定的资金收益。截至2021年4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项目累计成交量约2.9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约24.35亿元。

2020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抓紧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体系,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有利于碳汇项目开发的政策措施,支持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鼓励高碳行业积极减排的同时,支持碳汇等低碳零碳项目发展。同时,国家能源局将支持内蒙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细化政策措施,分类施策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开发,促进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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