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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31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应急厅七部门发布《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中提出获得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的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5年。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的集中式经营性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参照1-10千伏电度电价水平执行),2025年底前,免收容量电费。经营企业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其他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原文如下: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应急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
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工信规〔2022〕2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3月1日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江苏省电力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印发〈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0〕15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即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即专为居住(小)区、单位等特定范围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共充电设施,即为社会公众车辆开放经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专用换电设施,即专为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有序充电是指在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的前提下,根据电网系统发布的台区用电负荷和用电需求信息,结合充电设施运行状态监测,运用技术和经济等手段,落实电力削峰填谷措施,引导新能源汽车有序充电,确保安全、可靠、便捷充电,促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协调互动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提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专业从事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企业。
第五条 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充换结合,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原则,构建覆盖全省的充(换)电服务网络,保障我省充(换)电服务水平高质量发展。
(一)在居住(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自(专)用充电设施;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统一建设、统一运营,且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
(二)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共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四)在城市交通节点、物流园区、港口码头等区域,建设服务于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车辆的充(换)电设施。
第二章 建设运营主体
第六条 从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含分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建立充(换)电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对其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管理系统能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管理系统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并将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接入省、设区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监测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管理系统应当具备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从事居住(小)区智能有序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其运营管理系统还应当符合《江苏省居住(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有序充电技术规范》(附件4)有关要求,具备有序充电功能。
(三)具备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能力,并建立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质量保证体系(附件1)。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五)履行建设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职责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七条 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实行承诺公示制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季度将承诺公示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相关信息在厅官方网站、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监测平台上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安全运营承诺等)
第八条 从事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当填报《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信息表》(附件5),并将下列附件材料(纸质1份)及电子版由设区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牵头部门统一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运营管理系统介绍。
(三)信用承诺书(附件6)。
(四)省、设区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行监测平台的接入证明。
(五)质量保证体系材料。主要包括岗位和人员职责权限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文件和记录管理、采购和进货检验管理、充(换)电场站建设管理、充(换)电场站竣工验收管理、场站与设施设备管理、充(换)电车辆管理、充(换)电设施安全操作管理、场站巡检管理、场站设施维护保养与故障处理、场站安全隐患自查(排查)与消除处理、场站应急管理、场站应急值守管理、事故处理、运营平台监控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服务投诉处理制度、内部审核制度等(附件1)。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九条 充(换)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 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 33018)和《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等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商业服务业场所、公共机构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的同意。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不得侵占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充(换)电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十二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承担充(换)电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换)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在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中安装充(换)电设施的,需符合人防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不得损害影响战时防护功能。
第十三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居住(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地安装充(换)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换)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四章 运营要求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牵头部门按照《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要求》(附件1)、《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附件2)、《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验收细则》(附件3)、《江苏省居住(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有序充电技术规范》(附件4)等,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承诺公示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对外提供服务的充(换)电设施进行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充(换)电设施方可投入使用。获得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的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5年。
第十五条 鼓励将充(换)电设施委托给按照本办法要求承诺公示的、具备较强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营服务能力的企业统一运营。
第十六条 对外运营的充(换)电设施经营场所应当按照《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的规定,设置完备的充(换)电设施标识标志。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充(换)电站周边设立充(换)电站指示牌。
第十七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运营的充(换)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购买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十八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要求》(附件1),及时处理充(换)电设施故障和用户咨询、投诉。
第十九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费用收取应当明码标价并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综合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电网间能量与信息的双向互动。
第二十一条 充(换)电设施不再运营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换)电设施,并于当月将设施拆除信息上报设区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牵头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开展充(换)电设施安全隐患检查,并保留安全检查记录,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安全隐患检查项目年度应覆盖本办法附件2中的附表1、附表2和附件3中的附表1所列项目。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充(换)电设施建设实行简化的审批手续:
(一)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需单独征地的充(换)电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备案。
(四)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换)电站,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六)需要备案的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凭与业主或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申请项目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的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的集中式经营性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参照1-10千伏电度电价水平执行),2025年底前,免收容量电费。经营企业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其他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二十五条 居住(小)区及公共区域新建的充电设施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并鼓励对存量充电设施进行有序充电改造。对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充电设施可适当提高建设运营补贴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电网公司应当将充(换)电设施供电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保证供电容量满足需求且具有包容性。电网公司负责充(换)电设施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电网公司应当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增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充(换)电设施建设给予用地政策支持。
(一)各地应当保证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重卡等运营类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合理建设用地需求,以及有明确需求的其他新能源车辆的充(换)电专用场地,提高充电保障能力。
(二)针对存量、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换)电需求的居住(小)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
(三)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按照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将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各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充(换)电设施建设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用于充(换)电站建设。
第二十八条 建立使用导向的财政补助机制。对符合本办法要求且通过验收的充(换)电设施(含参与有序充电、统建统营的私人充电设施),财政给予一定的建设和运营补助,具体的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统筹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各地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工作牵头部门做好统筹协调,保证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对违反承诺公示要求的,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形式,不定期组织抽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充(换)电设施,责令加以整改。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在运营服务中出现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原《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19﹞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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