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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费中加收服务费 甘肃兰州一物业公司被罚17.3万元

2022-04-19 13:25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费转供电甘肃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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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信用中国(甘肃)官网公开发布对兰州鑫盛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物业公司作为转供电主体,在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时,在电费的基础上加收服务费,其行为已构成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事实。

经查,兰州鑫盛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隶属于兰州国资利民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业务范围主要是为工贸大厦及郑家台三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为工贸大厦及相邻虹云宾馆等单位提供电力转供。当事人与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当事人在向各转供电用户代收电费后向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当事人属于转供电主体。2019年12月,当事人因在转供电环节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受到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之后,以转供电设备建设成本高、电力损耗较大、物业成本较高为由,将收取的电费重新进行设置,分为电费和服务费两个收费项目,并于2020年1月份开始,采取口头约定的方式向其提供转供电的30户公司及个人在每月电价的基础上收取服务费。当事人收取转供电用户电费时,采取分户计量、抄表计数的方式,按照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在每月初统计的电费清单列明的收费标准进行实收实缴。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的标准是以转供电用户每月的用电量和服务量为基准,在转供电用户每千瓦时的用电基础上加收0.28元至0.38元不等的服务费。收取电费和服务费时向转供电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记入当事人公司财务账册中的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经统计,当事人从2020年1月至 2021年5月期间,共计收取转供电用户电费和服务费3726245.78元,其中电费2599342.53元、服务费1126903.25元。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规范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0〕年347号)文件的规定: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0%。虽然当事人未对损耗率等数据进行核算,但转供电损耗的事实客观存在,按照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0%的要求,当事人的电损费用最高为电费2599342.53元的10%,即2599342.53元×10%=259934.25元。当事人在电费中加收的费用为服务费减去电损费用,即1126903.25元-259934.25元=866969元。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警告并处违法收取费用0.2倍的罚款173393.80元。


( 来源: 北极星售电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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