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4月18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办法》”),以规范北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运营管理工作,推动完成氢燃料电池汽车和加氢站发展目标。《运营管理办法》共三十一条,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经营许可管理、企业服务约束、站内安全管理、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等经营行为;同时在政府监管和法律责任视角,明晰了政府管理职能和违规处理方式。
原文如下:
北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以下简称“加氢站”)的运营管理,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发展,按照规范经营、提升服务、科学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指导,借鉴国内加油(气)站成熟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的运营和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燃气经营许可(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的申请、受理等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加氢站的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对加氢站的安全生产和氢气供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部门负责对加氢站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加氢站涉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对加氢站内氢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对加氢站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开展加氢站消防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的综合执法队伍依照各自职责行使城市管理、应急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加氢站的管理工作,对各自行业、领域加氢站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加氢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加氢站运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将加氢站安全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氢气供应安全负责,加强对加氢站安全运行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
第二章 加氢站经营许可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建设加氢站并提供加氢服务的企业,应参照《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向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
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并符合本市加氢站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氢气气源,氢气质量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认证,并建立氢气气质定期检测制度;
(三)加氢站经营场所、站内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场站内安装公共图像视频信息系统,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保持系统正常运行;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和抗风险能力;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健全的加氢站应急预案,具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能力;
(八)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九)从事气瓶充装作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障体系。
第五条 申请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见附件1),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提供加氢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决定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企业服务和安全管理
第七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完善用户服务档案,保留原始服务记录;
(二)氢气销售符合国家和本市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价格公开透明,并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三)公示运营企业名称、运营时间、服务范围、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受理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并设置24小时有人值守的服务电话,为用户提供加氢业务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
(四)设置完备的加氢站标志标识,为用户提供明确的入口指示、道路引导和停车加氢等服务。
(五)未经区城市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并对用户用气需求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是加氢站运行的安全责任主体,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单位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责;加氢站负责人为站点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站点的安全工作负责;加氢站应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并保持在岗在位,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第九条 应定期开展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督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考核上岗制度,考核不合格或未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关作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加氢站内压缩机、管道管线、储氢压力容器和加氢机等设备及其配件等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运氢车在固定停放车位停放,作为站内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使用时,其固定停放车位与站内其他关键设备设施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并按规定设置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对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应急维修、备品备件和更新报废等提出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站内主要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在危险区域及重要设备处悬挂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相应安全警告标志,不得违规进行设备操作。
定期开展设备维护、保养、检验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委托外单位进行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时,应选择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安全作业。
应配备超压、低压报警装置,火焰报警探测装置,氢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以及泄压、排风和急停等紧急处置装置,必要时可采取紧急切断处置。及时登记报废设备相关信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储氢压力容器设备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二条 应定期开展加氢站安全检查,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周期。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环境及操作规程、设备设施安全评估、消防器材配备管理,以及问题隐患整改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风险隐患,应制定有效防范措施,明确整改完成期限,必要时应停止运行。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加氢站安全检查和用户服务等情况。
第十三条 加氢站内氢气质量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要求,外购氢气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资质文件,并定期将氢气送往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并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 充装站应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记录的信息化平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加氢站运行应保持充装许可条件的有关要求,充装安全管理人员、充装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充装场所、充装设备和安全附件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的有关要求,充装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各项管理制度齐全。
第十五条 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消防管理相关规定,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与保养,填写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 应建立完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应覆盖全部站区,监控视频信息应至少保留三个月。应接入数据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加氢站数据信息和运营状态的数字化安全监管。
应根据公安部门相关要求配备防暴反恐器材,放置于值班室或营业厅等易于取用的场所。
第四章 政府监管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加氢站监督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标准和规范,督促加氢站运营企业落实用户服务制度和安全管理要求。
向社会公布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的企业名单,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加氢站运营管理的举报和投诉。
建立加氢站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加氢站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督促企业履行整改责任。
建立加氢站安全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特殊时点之前,有针对性地部署全市加氢站安全运行工作。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加氢站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督促加氢站运营单位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应急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加氢站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对加氢站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同时通知运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加氢站所在属地政府(含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辖区加氢站运营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加氢站事故、事故隐患以及危害加氢站设备设施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企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无合法手续的加氢站要纳入到属地政府进行监管、定期检查、督促整改。
第五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制定市级加氢站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氢站应急预案。
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市、区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企业的加氢站应急预案;应配备足够的应急抢险物资,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储备和使用管理制度;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并保持通信畅通。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加氢站运营企业,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加氢站应急预案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加氢站内发生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根据事件等级,按照程序向城市管理、应急、市场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件等级,依照加氢站应急预案,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做好安全突发事件的指挥、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应急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汇集各有关部门掌握的加氢站安全事故信息,建立健全加氢站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加氢站自行关停或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处罚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应急、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指导督促加氢站运营企业做好站内相关设备设施的安全处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向社会开放的加氢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决定的要求从事加氢经营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
第二十七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违反用户服务制度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
第二十八条 加氢站运营企业未对站内储氢压力容器进行维护、保养,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加氢站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已经报废的储氢压力容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加氢站站内氢气中掺杂、掺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参照《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涉及公安、消防、应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和加氢合建站。加氢合建站分为加油加氢合建站(既为汽车的油箱充装汽油或柴油,又为氢燃料汽车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场所)、加气加氢合建站(既为天然气汽车的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又为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场所)和加油加气加氢合建站(为汽车的油箱充装汽油或柴油,天然气汽车的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为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场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实施。
附件: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申请材料
附件
燃气经营许可证(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申请材料
(一)全市统一格式的《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项目已列入市或区加氢站规划正式文本中的证明(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三)新设立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需新增加氢站经营业务的企业提交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四)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气源供应单位签订的气源供应合同(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合同中应明确气体质量及保障责任、临时中断供气保障措施以及合同有效期限等内容;与各类单位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场站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操作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明(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和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
1.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符合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当提交《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2.经营场所面积或者投资规模不足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要求的,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3.在现有加油站增加车用燃气加气设施设备的,应当提交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七)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申请日前三个月内做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企业的组织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的书面说明,加氢站专业岗位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气质检测、经营管理和用户服务等方面的制度(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九)处置加氢站运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留存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复印件);
(十)加氢站视频监测系统的书面说明,以及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储氢瓶信息监管系统的书面说明;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规定的证明;
(十二)在既有加油站(加气站)进行加氢加油(加气)合建,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既有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既有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2.设计单位出具的加氢站建设可行性研究说明(盖章)。内容应包括加氢站及周边区域基本情况,加氢设施与现有加油(加气)设施物理隔绝,与加油(加气)设施、周边建(构)筑物设计的安全间距,并明确说明符合规范要求。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11月15日,由秦创原总窗口企业,陕西同尘和光低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联合建设的0.5吨/天小型撬装液氢试验平台正式开工。项目采用高效、低能耗的液化系统,为液氢生产提供可靠的冷量保障,同时配置液氢薄膜罐和球罐的组合方案,大幅提升了液氢储存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1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根据《通知》,2025年奖补资金总共16.25亿元。其中,前五市分别为唐山39830万元;上海31349万元;郑州26368万元;北京24308万元;天津11207万元。其中,第二年度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支持燃料电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2024年11月8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广州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行驶碳普惠方法学(2024年试行版)》。原文如下: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行驶碳普惠方法学(2024年试行版)》《广州市餐饮外卖行业无需餐具碳普惠方法学(2024年试行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2024年11月11日,中汽协会发布2024年10月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其中,2024年10月燃料电池汽车产销分别完成491和563辆,同比分别增长19.2%和18.8%。1-10月,燃料电池汽车产销分别完成4679辆和4695辆,同比分别增长25.9%和27.4%。根据公布的数据显示,10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4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1月8日,湖北省政府官网正式公开了《湖北省加快发展氢能产业行动方案(2024—2027年)》。解读如下:原文如下:省经信厅解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发展氢能产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现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发展氢能产业行动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1月8日,湖北省政府官网正式公开了《湖北省加快发展氢能产业行动方案(2024#x2014;2027年)》。此前在10月9日,湖北省经信厅曾发布本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建成加氢站100座,氢气总产能达到150万吨/年。全面扩大氢能在交通、工业及储能发电领域试点应用。燃料电池汽车推广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1月5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若干政策(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政策》)的通知。根据《政策》,唐山市将为燃料电池汽车推广、供氢网络和氢能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工作提供资金支持,落实加氢站建设补贴,并提高氢能货车的路权。具体情况如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1月4日,安徽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加氢站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共40条。原文如下:安徽省加氢站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改高技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北京市五环路内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优先通行的通告,文件支出,将针对氢能源等新能源载货汽车实施分车型、分时段、分区域的通行便利措施,以有效促进降本增效并加速货车新能源化。《通告》规定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1月1日,成都经信局官网发布了《拟承担2024年度成都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项目的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公示》。其中,东方电气、四川荣创、成都新研,负责500台燃料电池商用车的推广项目。文件显示,2024年度成都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项目共分为5中类型,分别为:燃料电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正式印发了《关于开展2023年临港新片区燃料电池汽车应用场景建设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奖励标准如下:1.鼓励氢燃料电池汽车“多拉快跑”。行驶里程超过1.25万公里的中型货车、机场用车、港口用车,经认定后奖励1万元/辆;行驶
11月15日,由秦创原总窗口企业,陕西同尘和光低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联合建设的0.5吨/天小型撬装液氢试验平台正式开工。项目采用高效、低能耗的液化系统,为液氢生产提供可靠的冷量保障,同时配置液氢薄膜罐和球罐的组合方案,大幅提升了液氢储存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2024年11月8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广州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行驶碳普惠方法学(2024年试行版)》。原文如下: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行驶碳普惠方法学(2024年试行版)》《广州市餐饮外卖行业无需餐具碳普惠方法学(2024年试行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2024年11月11日,中汽协会发布2024年10月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其中,2024年10月燃料电池汽车产销分别完成491和563辆,同比分别增长19.2%和18.8%。1-10月,燃料电池汽车产销分别完成4679辆和4695辆,同比分别增长25.9%和27.4%。根据公布的数据显示,10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4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1月8日,湖北省政府官网正式公开了《湖北省加快发展氢能产业行动方案(2024—2027年)》。解读如下:原文如下:省经信厅解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发展氢能产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现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发展氢能产业行动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1月4日,安徽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加氢站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共40条。原文如下:安徽省加氢站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改高技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北京市五环路内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优先通行的通告,文件支出,将针对氢能源等新能源载货汽车实施分车型、分时段、分区域的通行便利措施,以有效促进降本增效并加速货车新能源化。《通告》规定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1月1日,成都经信局官网发布了《拟承担2024年度成都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项目的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公示》。其中,东方电气、四川荣创、成都新研,负责500台燃料电池商用车的推广项目。文件显示,2024年度成都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项目共分为5中类型,分别为:燃料电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正式印发了《关于开展2023年临港新片区燃料电池汽车应用场景建设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奖励标准如下:1.鼓励氢燃料电池汽车“多拉快跑”。行驶里程超过1.25万公里的中型货车、机场用车、港口用车,经认定后奖励1万元/辆;行驶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据外媒报道,近日,现代汽车美国公司宣布召回2019-2024年在北美销售的Nexo车型,由于热激活压力释放装置(TPRD)存在缺陷,故障部件可能会在车辆停放时导致氢气泄漏和火灾。据现代汽车证实,美国多达1545辆汽车和加拿大多达23辆汽车可能受到影响。此次召回是由于汽车的热激活泄压装置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近日,冀中装备石煤机公司“石煤”氢能源系列环卫车再推新品,一种可用于一年四季的18吨氢燃料电池四季洗扫车研制成功。新下线的18吨氢燃料电池四季洗扫车是公司氢能发展战略的具体实施,也是公司推出的第三款氢燃料电池环卫车。该氢能洗扫车集洗扫、吸尘功能于一体,作业模式一键自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2024年10月12日,中汽协会发布2024年9月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其中,2024年9月燃料电池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61辆和210辆,同比分别增长11.8%和14倍。1-9月,燃料电池汽车产销分别完成4188辆和4133辆,同比分别增长40.6%和44%。根据公布的数据显示,9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30.7万
企查查信息显示,11月11日,浙江华夏和利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经营范围:储能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太阳能热利用产品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1月12日,在2024陆海新通道经济发展论坛上,重庆、贵州和广西三省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将在重庆—贵州遵义—广西钦州高速公路上布局加氢站,鼓励氢能源汽车开展货运业务。这将是西部陆海新通道上的首条“氢走廊”,计划拟于2025年12月建成并开通运行。接下来,三地将以“政府+平台+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2024年11月12日,氢枫与马来西亚国有独资公司WorldwideHoldingBerhad(以下简称“WHB”)旗下可再生能源子公司WorldwideEnergyDevelopmentSDNBHD(以下简称“WEDSB”)签署谅解备忘录,携手推动马来西亚氢能市场发展。根据谅解备忘录,氢枫将与WEDSB共同发挥各自在氢能全产业链技术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1月8日,湖北省政府官网正式公开了《湖北省加快发展氢能产业行动方案(2024—2027年)》。解读如下:原文如下:省经信厅解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发展氢能产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现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发展氢能产业行动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1月8日,湖北省政府官网正式公开了《湖北省加快发展氢能产业行动方案(2024#x2014;2027年)》。此前在10月9日,湖北省经信厅曾发布本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建成加氢站100座,氢气总产能达到150万吨/年。全面扩大氢能在交通、工业及储能发电领域试点应用。燃料电池汽车推广
当前,全球掀起了绿色能源转型浪潮,氢能在其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此背景下,绿氢的价值和重要性日益凸显,各国正在加速绿氢的战略布局,以抢占能源转型的先机。在CWP2024上,业内专家、各大厂商热议风储氢结合的相关技术。氢能驱动的新能源时代储能技术的突破是解决风光能源电力高效利用问题的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1月5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支持新能源体系建设若干政策(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政策》)的通知。根据《政策》,唐山市将为燃料电池汽车推广、供氢网络和氢能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工作提供资金支持,落实加氢站建设补贴,并提高氢能货车的路权。具体情况如
“特别环保,噪声小,乘坐也相当舒服。”兴40路是大兴区氢能公交车示范线路,驾驶员王刚经常到海珀尔加氢示范站为公交车加氢,10分钟左右加满,就能跑400千米。位于大兴国际氢能示范区的海珀尔加氢示范站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加氢站。下午两点,加氢站入口处,八九辆冷链车、重卡等排成一队“长龙”等候加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1月4日,安徽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安徽省加氢站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共40条。原文如下:安徽省加氢站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改高技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据hydrogeninsight网站10月29日消息,截至10月28日傍晚,德国83个加氢站中至少有23个停止运营,主要原因是缺乏氢燃料。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10月31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克拉玛依市促进加氢站建设运营及氢能源车辆运行扶持办法》(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分别对加氢站、氢能源车辆购置和氢能源车辆运营等三方面进行资金支持。加氢站方面,对于在市域范围内投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