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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1年全省发用电总体情况
1.发用电负荷总体情况
2021年全省最大用电负荷4740万千瓦(7月14日),同比增长3.43%,全年平均最大用电负荷3278万千瓦,同比增长11.09%;用电最大负荷率93.93%(7月4日),同比减小0.24%,平均最大用电负荷率87.24%,同比增长1.55%;最大用电峰谷差1768万千瓦,同比增长21.12%,平均用电峰谷差770万千瓦,同比增长3.18%。全年最大发电出力3984万千瓦(7月14日),同比减小0.76%,全年平均最大发电出力2868万千瓦,同比增长11.45%;全年最大发电负荷率83.04%(4月2日),同比减小22.18%,平均发电负荷率65.32%,同比减小4.5%。2021年我省全社会用电分类情况如下:
二、电力市场运营信息
(一)市场注册信息
1.市场主体注册、注销变更公示
截止2021年底,2021年安徽电力市场电力用户新增注册6417家,注销54家,变更482家;售电公司注册6家,注销3家,变更13家,发电企业注册33家,注销3家。
(二)交易信息组织及出清
1.市场暂停中止重启情况
全年无市场暂停中止重启情况
三、市场成员信息
(一)交易机构
1.交易机构基本信息
企业全称: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注册时间:2016年05月04日
信用代码:91340000MA2MUY8409
法人:崔锦瑞
经营范围:负责电力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组织开展各类电力交易,管理各类电力交易合同,提供结算依据和服务,开展安徽省电力市场建设和规则的研究,提供咨询、培训等市场服务,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电网企业
1.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全称: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工商注册时间:2018年10月31日
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04XH
法人:陈安伟
电力业务许可证编号:3041808-00001
供电区域:合肥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安庆市、淮南市、宣城市、阜阳市、铜陵市、蚌埠市、滁州市、六安市、淮北市、宿州市、池州市、黄山市、亳州市
四、政策规则
(一)电力市场政策法规
1.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2021年3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提出我国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要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短期和中长期的关系,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关键;要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控制化石能源总量,着力提高利用效能,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202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文件。文件明确,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持居民、农业、公益性事业用电价格稳定,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2021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会议指出,要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电力市场,引导全国、省(区、市)、区域各层次电力市场协同运行、融合发展,规范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推动形成多元竞争的电力市场格局。要改革完善煤电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电价传导机制,有效平衡电力供需。要确保居民、农业、公用事业等用电价格相对稳定。要推进适应能源结构转型的电力市场机制建设,有序推动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
2021年4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339号),安徽成为第二批电力现货市场试点省份之一。2021年10月,安徽省能源局下发了《安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方案》(皖能源电力〔2021〕40号)。在1439号文下后,安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组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按照双边市场起步,对安徽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进行适应性调整,力争2022年3月开展模拟试运行,2022年6月开展结算试运行。
相关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列举如下: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系统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
2.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339号)。
(二)电力市场规则或细则
1.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华东监能市场〔2022〕9号);
2.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2年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能源电力〔2021〕62号);
3.安徽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电力交易〔2021〕3号);
4.安徽省电力市场主体注册程序服务指南;
(三)电价政策
1.发电侧上网电价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7〕101号),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为每千瓦时0.3844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535号),自2021年10月15日起,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网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基准价按我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确定。
2.销售目录电价
根据《安徽省发展部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0〕654号),我省销售电价情况如下: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64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3分钱;除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农业排灌用电在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2分钱/千瓦时,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在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2042元/千瓦时。
3.315千伏安以下原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目录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的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原大工业用户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
3.输配电价标准
根据《安徽省发展部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0〕654号),我省2021-2022年输配电价情况如下: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线损、交叉补贴及区域电网容量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的输配电价水平执行上表价格,并按规定标准另行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金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按《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用户继续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根据《安徽省发展部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0〕654号),我省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64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3分钱;除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5.市场收费标准
目前市场化交易暂不收取费用
(四)标准规范
1.市场主体注册流程
(1)电力用户准入流程
安徽省电力用户准入程序服务指南。
(2)售电公司准入流程
安徽省售电公司准入程序服务指南。
(3)发电企业准入流程
安徽省发电企业注册程序服务指南。
2.市场交易费用
目前市场化交易暂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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