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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方案:逐步推动燃气发电全额入市交易

2022-05-17 09:00来源:海南省发改委关键词:电网代购电电网企业海南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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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海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海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方案的批复,原则同意海南省电网企业暂按此实施方案(见附件)组织开展代理购电工作。

海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方案(试行)中提到,2022年,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逐步推动燃气发电全额入市交易。水电、联网购电、核电、风电、光伏、生物质等作为优先发电电量,燃气机组调峰基数电量作为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的计划电量。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应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责任。

详情如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海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方案的批复

琼发改价格函〔2022〕393号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转来《关于印发海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方案(试行)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规定,经认真研究,修改完善,并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我省电网企业暂按此实施方案(见附件)组织开展代理购电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方案的有效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海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方案(试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海南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方案

(试行)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要求,指导电网企业(含海南电网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及趸售供电企业,下同)代理购电工作,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维护发用电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和加快建设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保障机制平稳运行,是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提出的明确要求,对有序平稳实现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促进电力市场加快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要坚持市场方向,鼓励新进入市场电力用户通过直接参与市场形成用电价格,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代理购电;要加强政策衔接,做好与分时电价政策、市场交易规则等的衔接,确保代理购电价格合理形成;要规范透明实施,强化代理购电监管,加强信息公开,确保服务质量,保障代理购电行为公平、公正、公开。

二、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方式流程

(一)明确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10千伏及以上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发展情况,不断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二)确定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规模

2022年,我省燃煤发电机组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逐步推动燃气发电全额入市交易。水电、联网购电、核电、风电、光伏、生物质等作为优先发电电量,燃气机组调峰基数电量作为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的计划电量,在满足节能发电调度原则的基础上,按现行价格机制从低到高排列,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优先满足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户用电、线损电量和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需要,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采购。电网企业要综合考虑居民、农业用户和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省级电网综合线损率、当地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等因素,定期开展电量预测,合理确定市场化采购电量规模。实际购买电量或交易电量以南方能源监管局核实数据为准。

(三)建立健全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方式

自2021年10月15日起,燃煤发电机组应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签订市场化交易合同,并执行市场化交易价格;对于2021年10月15-11月30日政策过渡期间,电网企业统购用于执行目录电价的燃煤发电上网电量,暂由电网企业按基准价结算,市场交易价格与基准价的差额部分电费,在2022年通过受益工商业用户分月疏导后,由电网企业向相关发电企业进行清算。

2022年电网企业年度代理购电按集中挂牌方式开展,挂牌价格按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如果没有年度集中竞价或集中竞价电量占年度直接交易成交电量(不含电网代理购电)比例低于20%,挂牌价格按照直接交易用户签订年度合同(含双边交易、集中交易等各种形式)的加权平均价格执行,加权平均价格由海南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并报省发改委。国家主管部门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年度中长期合同电量比例有明确要求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在年度集中交易成交电量无法满足要求时,缺口部分按照市场化机组剩余发电能力等比例分摊,价格按挂牌价格执行。

2022年1月起,电网企业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开展月度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采取月度挂牌交易方式组织电网代理购电交易的,价格按当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如果当月没开展集中竞价或集中竞价交易没有形成交易结果的,价格按照当月市场化合同(含年度/月度/多月/月内合同)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执行。

(四)明确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方式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损益分摊(分享)费用等,下同)、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1.代理购电价格。根据代理购电费、代理购电量、辅助服务费用及损益分摊(分享)费用确定。

(1)已直接或通过售电公司代理等方式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仍按目录销售电价执行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除《海南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规定的正常退市情形之外的都属于无正当理由退市,如对是否符合正常退市情形存在争议的,由电力交易机构提请能源监管部门认定。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市场交易;尚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不含损益分摊/分享电价)的1.5倍、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损益分摊(分享)电价组成。高耗能和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的工商业用户的确定问题,待国家和省政府明确具体政策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2)辅助服务费用按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3)损益分摊(分享)费用具体包括:保障居民、农业用电及线损电量产生的损益;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形成的增收收入;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采购的优先发电电价低于市场交易价格部分的电费;燃气机组基数电量超出市场交易价格部分的电费等费用(燃气机组基数电量按原规定执行,若国家发展改革委另有规定,则按其处理)。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以及各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在全年内相对均衡、稳定,产生的损益费用由电网企业单独记账,以“责任共担、利益共享”和“全年平衡、统筹使用”为原则,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含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下同)按预测值逐月分摊或分享,按年度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在相关费用分摊或分享过程中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文件“鼓励地方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精神,确保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

2.输配电价。我省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的输配电价按《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19〕704号)公布的水平执行,2023年开始按第三监管周期新的输配电价执行。

3.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五)规范代理购电关系变更。电网企业首次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时,应至少提前1个月通知用户,期间应积极履行告知义务,与电力用户签订代理购电合同。在规定时限内,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也未与电网企业签订代理购电合同的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电力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由此产生的偏差责任原则上不予考核,能够单独统计的偏差电量由与电网企业成交的市场化机组合同电量等比例调减。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应将上述变更信息于2日内告知电网企业。新报装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可从次季度开始参与直接交易。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应按月测算,并提前3日通过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于次月执行,并按用户实际用电量全额结算电费。未实现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的电网企业,暂按其抄表结算周期执行。

三、加强相关政策协同

(一)加强与趸售供电区域电价政策的协同。趸售供电区域政策执行方式,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相关政策后,再从其规定。在此期间,执行方式暂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协调和指导。

(二)加强与分时电价政策的协同。原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现转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含电动汽车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和输配电价为基础电价(平段电价),按现行规定的实施范围、峰谷时段、峰谷电价价差等政策执行,产生的损益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三)加强与国家相关产业电价政策的协同。继续执行国家对特定行业制定的电价支持政策,包括港口岸电、污水处理、海水淡化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用电按规定免收基本电费的政策,在对这些用户执行输配电价时直接免收基本电费,基本电费免收部分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继续执行国家对高耗能行业及其他行业实施的差别电价、阶梯电价等政策,这些用户按上述规定形成到户电价后,在此基础上加收差别电价或阶梯电价等。

(四)加强与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协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应与市场主体执行统一的市场规则,具体按我省电力交易规则执行。

(五)加强与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政策要求的协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应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规范代理购电行为。电网企业要按要求规范代理购电方式流程,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代理购电机制执行情况,做好信息公开、电费结算等工作,并按季度将代理购电及变化情况报省发改委。海南电力交易中心要确保独立规范运行,不得参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业务。

(二)加强代理购电信息公开。电网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开代理购电相关信息,按月发布代理购电电价相关信息。海南电力交易中心定期向省发改委报送电力市场交易相关情况。

(三)确保代理购电服务质量。电网企业要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的组织机构,及时调整营销管理系统,重点优化电费结算功能,积极推进表计设施改造,加快实现按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确保在用户电费账单中清晰列示代理购电电费明细情况,为做好代理购电服务提供有力支撑。要围绕代理购电实施开展专题宣传,通过营业场所、手机APP、供电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持续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增进各方面理解支持,积极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四)做好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密切跟踪电力市场和价格变化,评估市场交易价格和代理购电价格波动风险,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潜在性问题,做好风险预警防控,保障代理购电机制平稳运行。

(五)强化代理购电监管。省发改委将积极会同配合南方能源监管局及相关政府职能机构,重点围绕代理购电机制运行中的市场交易、信息公开、电费结算、服务质量等,加强对电网企业、海南电力交易中心的监管,及时查处信息公开不规范、电费结算不及时,以及运用垄断地位影响市场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定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海南省发改委将根据需要及时进行完善。现行政策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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