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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电合一”下的绿色电力交易
——基于对《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的解读
作为构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电力市场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2022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探索开展全国绿色电力交易,做好绿色电力交易与绿证交易的有效衔接。而随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联合南方区域5个省级电力交易中心于2022年1月25日发布的《南方区域绿色电力交易规则(试行)》(“《南方绿电交易规则》”)标志着绿色电力交易和绿证交易同步进行的“证电合一”模式由2021年9月开始的试点探索1进入到规范化运作阶段。本文试图从《南方绿电交易规则》与此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展的绿色电力交易的交易规则相比较的角度,对其体现的典型“证电合一”模式下绿色电力交易的主要机制安排和主要特点进行分析解读。
(来源: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孙庆南,郭玉兰,林腾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一、《南方绿电交易规则》下“证电合一”绿色电力交易的主要机制安排
根据《南方绿电交易规则》,“证电合一”绿色电力交易的主要机制安排可归纳如下:
二、《南方绿电交易规则》下“证电合一”绿色电力交易的主要特点
绿色电力交易和绿证交易同步进行的“证电合一”模式的绿色电力交易,在《南方绿电交易规则》下有其鲜明的特点。下面介绍其中几个值得关注的特点。
1、可附绿证为前提:售电主体和交易标的限定
与此前在我国京津冀地区和浙江省等地区开展的绿色电力交易不同,《南方绿电交易规则》中呈现的“证电合一”模式下绿色电力交易以“可附绿证”为前提,对售电主体和交易标的都有特别的限制。虽然进行的都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所发电力的交易,但根据《南方绿电交易规则》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证电合一”的绿色电力交易的标的仅为附带绿证的风电、光伏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上网电量,包括未享受(含自愿承诺退出)国家政策性补贴和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在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之外3的风电、光伏等上网电量。
另一方面,从售电主体看,按照《南方绿电交易规则》第六条的规定,“证电合一”的绿色电力交易的售电主体主要是符合绿证发放条件的集中式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并不包括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而在我国京津冀地区和浙江省等地区开展的绿色电力交易并未完全排除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参与4。
2、绿电与绿证同步交易:绿证认购者即是绿电消纳者
“证电合一”的绿色电力交易的最大特点是绿色电力与绿证同步进行交易。电力用户在对绿色电力交易结果进行结算的同时,获得对应结算绿色电力电量的绿证。根据《南方绿电交易规则》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绿色电力交易序列、交易结果、结算依据和实际结算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申请办理绿证,并将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核发的绿证发放给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而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再根据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结果将绿证划转给有关电力用户。
“证电合一”模式下,绿色电力的经济价值和环境效益价值合二为一,绿色证书的认购者即是绿色电力的消纳者,绿色电力的经济价值和环境效益同步得到实现。与此前在我国京津冀地区和浙江省等地区开展的绿色电力交易相比,“证电合一”的绿色电力交易依托全国统一的绿证制度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提供的绿色电力查证服务,能够确保绿色电力从生产、交易到消纳的全生命周期都能够做到可追踪、可衡量、可核查。
3、直接与认购交易并举,跨区和省内交易同行
根据《南方绿电交易规则》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证电合一”模式下的绿色电力交易分为电力用户(或者售电公司)直接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开展交易的直接交易模式,和电力用户通过电网企业供电或代理购电方式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建立认购关系的认购交易模式,且按交易范围不同,还可分为跨区跨省交易和省内交易。
此前在我国京津冀地区和浙江省等地区开展的绿色电力交易中,浙江省对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有电压登记和年度用电量的要求5,京津冀地区则要求电力用户要符合特定的准入条件6。该等对电力用户的准入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型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力的途径。而《南方绿电交易规则》未对电力用户设定准入条件,且其下的认购交易模式也为电网代购电用户提供了购买绿色电力的途径。我们近期留意到,根据央视报道7,2022年4月13日,作为博鳌亚洲论坛场馆管理方的博鳌亚洲论坛大酒店通过参与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的绿色电力认购交易,购买绿色电力100万千瓦时用于满足2022年度博鳌亚洲论坛开会期间的用电需求。
结语
与此前我国部分地区开展的绿色电力交易相比,《南方绿电交易规则》下的“证电合一”绿色电力交易具有鲜明的特点和优势。随着我国电力市场交易主体、运营机构和监管机构对绿色电力交易的不断探索和创新,未来不排除“证电合一”模式会成为我国绿色电力交易的主流模式,我们拭目以待。
声明:
本通讯中所发表的文章和论述,不得被视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意见,建议征询专业法律人士或联系我们。
作者简介:
孙庆南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玉兰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腾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注释:
1 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出具《关于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同意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同步进行绿色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绿证交易的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
2 合同交易包括转让交易和置换交易。转让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合同约定的交易标的全部或部分出让给其他市场主体执行的交易形式。置换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合同约定的交易标的在同一个交易周期内,按照交易标的总量保持不变的原则在不同时间段之间调整交易电量的一种交易方式。
3 在未达到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前参与交易的风电、光伏等电量不计入项目合理利用小时数,暂不领取补贴。
4 根据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能源局于2021年4月发布的《浙江省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试点的发电企业包括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省统调太阳能、风能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5 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能源局于2021年4月发布的《浙江省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规定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范围为《2021年浙江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确定的电力用户。而《2021年浙江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中对参与普通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和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划分了不同的电压等级和年度用电量要求标准。
6 现行的《京津冀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第二条将绿色电力交易定义为“准入的电力用户与并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进行的中长期电量交易”,第七条规定市场主体包括“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
7 详见央视网:
http://tv.cctv.com/2022/04/20/VIDEkoTecO1U8xb7cCRFXALJ2204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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