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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加快推动支撑性电源建设 推进陡河电厂、华电香河燃机等火电项目建设

2022-06-06 09:31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关键词:火电项目三改联动煤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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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扎实推进保定热电九期、邯郸热电退城进郊、陡河电厂、华电香河燃机等火电项目建设,确保如期投产。

加快推动支撑性电源建设,扎实推进保定热电九期、邯郸热电退城进郊、陡河电厂、华电香河燃机等火电项目建设,确保如期投产;推进秦皇岛电厂、廊坊电厂二期前期工作,力争年内核准开工。加快实施煤电灵活性改造、节能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持续提高煤电调节能力和清洁低碳水平。

加快推进丰宁、易县、尚义、抚宁4个、740万千瓦在建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谋划实施一批新型储能项目,推进新型储能多元化示范应用。

详情如下: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推动全省经济运行实现平稳开局。与此同时,疫情防控压力持续存在,经济发展环境依然严峻复杂,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面临新的挑战。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当前,正处于决定全年经济走势的关键节点,必须抢抓时间窗口,全力稳定经济增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解放思想、真抓实干,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基层运转,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为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制定了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20个配套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推动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尽早发挥政策效应。要健全落实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深入基层、企业开展调研,指导督促落实,完善企业诉求快速反映和问题解决机制,及时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要宣传解读政策,省有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让市场主体熟悉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切实增强信心、稳定预期。要加强督导检查,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省重点工作大督查范围,推动政策快落地、早见效。省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动态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9月1日前向省政府书面报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各地各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担负起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全力攻坚突破,不折不扣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以实际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本文有删减)

一、1个总文件

1.关于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二、20个配套文件

1.关于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政政策措施

2.关于稳定经济十条货币金融政策措施

3.关于稳投资的六条政策措施

4.关于促消费十四条政策措施

5.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十六条政策措施

6.关于保粮食能源安全的十五条政策措施

7.关于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九条政策措施

8.关于保基本民生的十条政策措施

9.关于稳住全省工业经济大盘的五条政策措施

10.关于扎实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十四条政策措施

11.关于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五条政策措施

12.关于促进交通运输发展的六条政策措施

13.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恢复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

14.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用地政策措施

15.关于稳住经济的五条环保政策措施

16.关于科技支持全省经济平稳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措施

17.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十一条政策措施

18.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十九条政策措施

19.关于激励市县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十四条财政政策措施

20.关于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五条政策措施

关于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解放思想,真抓实干,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落实财税政策

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落实已出台的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基础上,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2.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信息共享、资格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举措,加强培训辅导,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对全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增幅排前10名的县(市、区),按加计扣除新增减税额市县负担部分的100%给予奖励。(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3.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税务局负责)

4.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省、市两级转移支付尚未下达的,原则上6月中旬前全部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中央转移支付在规定时间内下达。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要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加强库款调度,压实市县责任,确保基层平稳运转。(省财政厅负责)

5.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使国家审核通过的储备项目尽快转化为实施项目。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力争6月中旬基本发行完毕,同时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付进度,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鼓励将专项债券按规定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加快谋划一批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扩大储备项目规模,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6.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零售、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2年,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河北省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河北省融资担保基金2022年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担保金额占比由不低于80%提高至不低于90%。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7.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且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2022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货物和服务项目由6%—10%提高至10%—20%。(省财政厅负责)

8.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9.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在对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3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10.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从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支持自主创业,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最高300万元基础上,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11.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鼓励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12.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的倾斜力度。加大对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产业贷款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13.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14.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对已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根据股改、辅导、审核、注册等4个关键阶段给予重点支持。优化上市前的激励政策,对在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的企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或各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给予上市服务费用补助。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证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15.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开发性银行设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融资专项,对纳入融资专项支持的项目在贷款规模上给予专项保障,并给予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优融资利率支持。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中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市政、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主的常态化对接,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募基础设施REITs,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力争2022年全省基础设施REITs实现零的突破。(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河北证监局、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16.发挥政府性投资基金作用。支持河北产业投资基金等7支省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扩大规模,加强与市县投资平台和民间投资机构的合作,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7.推动房地产贷款平稳增长。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落实好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参考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要求。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需求。(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三、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

18.加快实施一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2022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项目,包括河道防洪、城镇和农村供水、河湖生态综合治理、南水北调防洪影响处理等工程。加快农村生活水源江水置换工程建设进度,确保2022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对2022年实施改造的石津等7处大型灌区,年内投资完成率达到90%以上,庙宫等8处中型灌区,力争年内全部完成。加快现有6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进度,4座小型水库抓紧扫尾工作,确保汛前全部完工,2座中型水库力争2022年11月底前完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19.加快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优化区域综合立体交通网,加快建设京唐、石衡沧港、津兴等城际铁路,遵秦、张尚等高速公路,黄骅港液化天然气码头、唐山港丰南港区通用散杂货码头等项目,确保石太高速改扩建、唐山港曹妃甸港区煤码头6号泊位等项目2022年6月底前全部开工。争取石家庄城市轨道交通二期建设规划尽早获批,力争开工建设石家庄地铁4、5、6号线,加快石家庄复兴大街市政化改造等工程建设。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完成2022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再新增完成农村公路新改建1200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防工程1200公里、改造危桥120座。(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0.有重点地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建设,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及时跟进国家入廊收费政策制定情况,完善全省入廊管线有偿使用机制,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事项,加快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1.加强建筑工地管理服务。对建筑工地除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外,一律不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业整顿,切实保证项目正常施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全部成立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实行“一项目一民警”联络机制,维护重大项目周边治安秩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负责)

22.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实施常态化推介民间投资项目机制,依托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每月推出一批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的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能源、市政、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建设。有力有序推动省“十四五”规划的重大工程实施,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和省重大工程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攻关突破。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

23.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全面取消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在全省范围内解除针对皮卡车的通行限制。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各市开展家用新车促销和汽车下乡、推广新能源汽车等汽车促消费活动。加强城镇停车设施和充电桩、换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支持各地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促消费活动。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24.开展消费促进活动。组织开展“幸福河北欢乐购”“购车节”“夜经济消费季”“中华美食荟”“中国农民丰收节”等线下促销活动,开展“618”和“双11”网购节、直播电商节、村播计划等线上促销活动。面向全省发放文化和旅游惠民卡(券)200万张以上。发行体育消费券,拉动全省体育消费。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支持各市和雄安新区建设完善便利店、综合超市、菜市场、便民市场等社区商业配套设施。(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负责)

25.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和省级行业、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对于省级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切实保障粮食能源安全

26.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在前期已发放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巩固现有扶持政策,统筹利用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小麦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政策资金,一体化支持粮食生产。认真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出台202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7.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推动煤炭稳产保供,压实煤炭稳产主体责任。加快煤矿建设施工进度,力争早日竣工投产。推进煤矿安全改造升级,实施煤矿智能化建设。用好国家煤矿产能核增调整政策,对符合增加产能条件的煤矿依规办理核增产能手续。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煤矿采矿权延续手续,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井工煤矿项目释放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负责)

28.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扎实推进保定热电九期、邯郸热电退城进郊、陡河电厂、华电香河燃机等火电项目建设,确保如期投产。统筹推进蒙西—京津冀、大同—怀来—天津北—天津南、张北—胜利(内蒙古)等跨省(区、市)特高压输电通道前期工作,确保廉州、冶陶(涉武)、白土窑、康保、坝上等5个500千伏新扩建输变电工程年内开工建设。加快蔚县、张北、丰宁3个国家级百万千瓦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有序推进37个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全年全省新增新能源并网装机800万千瓦以上。推进蒙西管道、唐山LNG接收站及配套外输管线等主气源干线建设,加快推进秦丰沿海管线、冀中管网四期等省内集输干线建设,加强气源干线、LNG接收站、主干管网互联互通,年底前天然气管网分输能力达到1.4亿方/日以上。(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9.提高煤炭储备能力。积极争取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和银行贷款,履行地方煤炭储备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30.加强原油和成品油储备能力建设。加快石油储备能力建设,健全储备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31.降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各市和雄安新区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2.阶段性免除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省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房屋以及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上述房屋的,再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应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对于转租、分租上述房屋的,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应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尽快减免租金。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33.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落实2022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政策。落实中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要求,开展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支持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4.促进企业更快复工达产。落实属地责任,发生疫情实行封控措施前,提前通知并指导辖区内企业做好疫情防控、人员安置、物料运输等生产要素储备,进行闭环生产,最大限度保障企业不停工不停产。建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部省联动、区域互认和部门协同机制,保障要素供给和稳定生产。将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及其他行业支柱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纳入环保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鼓励各市和雄安新区因地制宜为“白名单”企业提供特色政策服务。建立企业诉求快速回应和解决问题的服务机制,及时解答和处理企业复工达产中的具体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5.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严格落实查验不劝返、检测不等待、核酸不重检、政策不加码等通行管控措施,坚决防止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和港口码头等擅自关停问题回潮,对邮件、快递分拨中心、营业点应开尽开。严格落实货车通行政策,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深入开展关心关爱货车司机行动,推行轻微免罚、首违不罚。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的,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各市和雄安新区要及时了解跨区作业农机信息,确保农机装备跨区转运便捷通行,坚决防止擅自设卡拦截、随意阻路断村等行为,全力保障夏收、夏种、夏管。(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负责)

36.完善环境保护支持措施。实施激励性生态环境绩效分级制度,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半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2022年二、三季度,生态环境执法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不得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理,做到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2022年二、三季度,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各地污染管控措施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开展“环评服务百日攻坚”,保障各类建设项目落地实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37.加大对物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加大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密度,每个市至少新增2个县级寄递物流公共配送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七、着力稳外贸稳外资

38.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分别对进出口总量、增量和增幅排名前3位的设区市给予奖励,调动地方稳外贸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稳定和扩大进出口规模。支持企业线上线下拓展市场,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深圳高交会等重点国内展会。(省商务厅负责)

39.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办好廊坊经洽会、数博会,开展“跨国企业河北行”系列活动,开展“云招商”系列对接会,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建立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业在冀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实施外商投资奖励政策,安排1亿元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企业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到位外资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对境外世界500强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设立外资研发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工业设计等领域企业,按“一企业一议”给予资金支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贸促会、省财政厅负责)

八、千方百计保基本民生

40.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41.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扩岗补助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底,不重复享受。对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42.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统筹安排中央和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扩大以工代赈实施领域,推动脱贫人口、因疫因灾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群体实现就地就近就业,不断拓宽就业渠道。(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43.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指导各地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缓解因物价上涨对低收入人口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救助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针对性帮扶。在疫情防控中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防交通运输、建筑、煤矿、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抓好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森林草原防火、防汛抗旱等工作,深入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政政策措施

一、加大退税减税政策实施力度

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2.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3.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行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对一、点对点加强办税辅导,优化电子税务局、“掌上办税”、无纸化办税等渠道和措施,优质高效办理留抵退税。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行为。(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4.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信息共享、资格认定、日常服务、项目鉴定等方面细化落实措施,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加强培训辅导、广泛宣传报道,通过新闻报道、信息推送等形式,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5.落实阶段性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6.加快转移支付下达,省、市两级转移支付尚未下达的,原则上6月中旬前全部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中央转移支付在规定时间内下达,尽可能缩短下达时间。各级要加快支出进度,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第一时间拨付到位,确保快支出、快使用、快见效。(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7.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也要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8.加大财力下沉力度,重点对困难地区倾斜;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助企纾困等需要,由按月调拨库款,阶段性调整为逐月预拨、按旬补调,压实市县政府责任,保障有关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基层平稳运转。(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9.加快新增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力争6月中旬发行完毕。(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0.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推进项目加快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农林水利等9大领域基础上,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抓紧储备一批新项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2.鼓励将专项债券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政策

13.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定向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2022年,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省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等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14.发挥省融资担保基金增信分险作用,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的担保机构给予40%—50%风险分担,引导合作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降低融资门槛,免除资产抵质押,将担保费率降至1.5%以内。省融资担保基金今年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担保金额占比由不低于80%提高至不低于9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由不低于50%提高至不低于60%。(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15.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保费补贴,财政补贴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3%。(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16.发挥政府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作用,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将年化担保费率控制在0.8%以内;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联合体成员,阶段性给予担保贷款额2.5%的贴息贴费,对重点农业行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贷款实行担保费减免。(省财政厅负责)

五、完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17.落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30%以上的要求,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方式,将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预留给中小企业。(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8.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2022年下半年该部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9.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适当提高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六、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20.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3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实施到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

21.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的基础上,将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养老保险缓缴期限到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负责)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2.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失业保险的企业,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大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由60%提高至90%,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3.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地区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主体”,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4.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现行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5.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阶段性降低至1%的政策,由2022年4月底延续实施到2023年4月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加强基本民生保障

26.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各地可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上述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型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27.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统筹安排省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财政困难市县倾斜。(省财政厅负责)

28.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29.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0.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加强直达资金管理,压实市县政府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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