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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碳排放权现货交易规则》的修订说明
为规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适应新形势下的碳排放权交易需求,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排交所”)组织修订了《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现货交易规则(暂行)》(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形成了《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碳排放权现货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将《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以及全国碳市场的上线交易,碳交易作为以市场机制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手段,越来越受到关注,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现行《交易规则》是2013年6月制定,2013年12月、2014年8月又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其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用目前深圳碳交易的管理,如交易品种变化、挂牌协议交易方式、收盘价的确定方式、单笔交易数量的限制等内容,都需要通过修改或新增《交易规则》具体条款予以解决。因此,为进一步优化深圳碳交易机制,排交所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情况,排交所修订了《交易规则》,形成《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交易规则》依照“精简表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强化监管”的原则进行修改,修订形成的《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共设九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为适应新形势,落实最新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定,修订了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
一是更新交易规则的制定依据,契合最新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规定。二是将《交易规则》适用范围扩大,增加“其它碳排放权品种”。三是将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定义解释,统一移至第九章附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将《交易规则》内容精简,增加交易品种,删除了初始登记和数据导入内容,修订了交易品种类型。
一是初始登记和数据导入属于注册登记簿的规范内容,与交易无直接管理,因此删除初始登记与数据导入的内容。二是交易信息显示屏不属于必要设置,故删除。三是更新交易参与人的定义为“交易参与人是指在本所从事交易的会员或投资者”。四是交易品种增加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第三章“交易方式”。为保证市场主体理性、有序开展交易活动,促进市场真实有效价格的发现,进一步完善碳交易机制,修订了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单笔申报数量、挂牌协议交易方式等内容。
一是删除经纪会员相关内容,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会员管理规则(暂行)》(排交所总字[2022]5号)中规定。
二是在合规的前提下,保证市场流通效率,将“当日卖出碳排放权获得的资金可用于当日交易”单独列为一条。
三是交易方式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相统一,变更为单向竞价、挂牌协议交易、大宗协议交易。
四是挂牌协议交易方式引入价格优先的成交规则,使交易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同时,调整收盘价计算方式,收盘价按照当日挂牌协议交易所有成交订单的加权平均价计算,规避极小额成交量影响收盘价的风险;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股票单笔最大数量是大宗3.3倍的规定,将挂牌协议交易最大单笔委托申报数量上限由10,000吨调整为30,000吨,促进交易参与人选用挂牌协议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
五是增加大宗协议交易定义“单笔交易数量达到本所规定要求时,交易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并在本所交易系统进行意向征集、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调整大宗协议交易单笔交易数量限制为“碳排放配额单笔交易数量达到10,000吨以上;核证减排量单笔交易数量达到5,000吨以上。”
第四章“交易信息”。交易信息以公开、透明为原则,允许市场参与者对本所公开信息进行使用,删除“本所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等表述。
第五章“交易市场监督”。梳理市场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新增异常交易行为,加强碳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一是第五十二条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增加,“(五)通过大宗协议交易方式进行虚假申报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六)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以影响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市场参与者。”
二是增加第五十八条交易参与人存在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况的,本所将记录其信用状况,并将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章“附则”。将“总则”中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的定义移至附则;同时,考虑到未来建立区域合作碳市场,配额不仅局限于深圳碳市场,故将碳排放配额的定义修订为“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碳排放权现货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2013年6月8日施行,2013年12月16日第一次修订,
2014年8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22年6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所挂牌的碳排放配额、核证减排量及其它碳排放权品种(以下统称“碳排放权”)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碳排放权交易。
第四条在本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交易参与人,其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五条本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必要场所及设施,包括交易大厅、交易主机、交易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第六条交易参与人是指在本所从事交易的会员或投资者。
第七条会员参与交易的,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碳排放权账户和交易账户。关于会员的相关规定见《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暂行)》。
第八条投资者参与交易的,应当以实名方式委托经纪会员代其开立碳排放权账户和交易账户。投资者应符合《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暂行)》的规定。
第三节 交易品种
第九条在本所挂牌交易的品种包括:
(一)碳排放配额;
(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三)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四)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第十条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休市。
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市的,由本所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2:00、13:30至15:30。
本所仅在交易时间内接受交易申报、挂牌申请、竞买人/竞卖人登记、竞价、成交及其他本所规定的事项。
经主管部门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本所交易方式包括单向竞价、协议转让和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
第十四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本所的交易系统客户端进行碳排放权交易。
第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单位:
(一)交易单位: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二)计价单位:元/tCO2e;
(三)最小交易单位:1tCO2e;
(四)最小价格变动单位:0.01元/tCO2e。
第十六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最小交易单位和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十七条本所对碳排放配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挂牌协议交易方式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大宗协议交易方式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第十八条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上市交易首日;
(二)采用单向竞价方式进行的交易;
(三)主管部门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开盘价为当日该产品挂牌协议交易的第一笔成交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
第二十一条收盘价为当日该产品挂牌协议交易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二条交易参与人当日卖出碳排放权获得的资金可用于当日交易。
第二十三条买卖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二十五条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第二节 申报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六条申报时,买方应保证其账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卖方应保证其账户中的碳排放权数量足以交付。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确认卖方碳排放权数量足以交付申报,系统将冻结卖方账户中相应的碳排放权并批准该卖出申报。否则,该卖出申报将被退回。
经审核确认买方资金足以支付申报,交易系统将冻结买方账户中相应的交易金额并批准该买入申报。否则,该买入申报将被退回。
第三节 单向竞价
第二十八条委托挂牌
(一)经本所审核批准,委托人可将其持有的碳排放权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公开挂牌出让,也可在其资金额度内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公开挂牌受让,一经挂牌即形成有效委托合同。
(二)本所受理委托挂牌后发布单向竞价公告,按照委托人提出的条件公布标的信息,广泛征集意向方。
(三)委托公开挂牌的标的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内,产生两家以上(含两家)的意向方,将通过本所单向竞价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第二十九条单向竞价资格获取
(一)意向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意向登记。
(二)意向方经本所审核符合条件后,给予其单向竞价资格。
(三)委托人不得参与单向竞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单向竞价。
第三十条登录与报价
(一)参加单向竞价的意向方应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交易系统,并按照单向竞价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报价。
(二)单向竞价的报价时段分为自由报价时段、延时报价时段和限时报价时段。延时报价时段是对自由报价时段的补充。
1.自由报价时段和延时报价时段的长度由委托人与本所协商确定。限时报价时段的一个限时报价周期为3分钟。
2.自由报价时段结束时,产生最新有效报价即进入限时报价时段;自由报价时段结束时,无人报价则进入延时报价时段。
3.延时报价时段结束时,产生最新有效报价即进入限时报价时段;延时报价时段结束时,无人报价则竞价结束。
4.限时报价时段,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时,竞价结束。
(三)意向方提交给交易系统的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1.竞买时,首次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再次报价高于前次报价的,再次报价成为最新有效报价,原报价即丧失其约束力。
竞卖时,首次报价不得高于底价,再次报价低于前次报价的,再次报价成为最新有效报价,原报价即丧失其约束力。
2.当前最新有效报价均在交易系统中即时显示,最新有效报价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自由报价阶段结束时的最新有效报价为限时竞价阶段的起拍价,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的最新有效报价为成交价。
第三十一条成交(单向竞价结果)
(一)经公开竞买,无人报价或者最高报价低于保留价,则竞价不成功;
(二)经公开竞卖,无人报价或者最低报价高于保留价,则竞价不成功;
(三)经公开竞买,最高报价高于保留价时,以该最高报价为成交价成交,该最高报价的报价人即为受让方;
(四)经公开竞卖,最低报价低于保留价,以该最低报价为成交价成交,该最低报价的报价人即为出让方。
第四节 挂牌协议交易
第三十二条挂牌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参与人按其限定的价格进行挂牌申报,其它交易参与人可以对挂牌申报簿中对手方的最优价格申报单进行选择并做成交申报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三条挂牌协议交易按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即先成交申报者优先于后成交申报者。
第三十四条挂牌申报应当包括账户号码、品种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等内容。
成交申报应当包括账户号码、品种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和挂牌申报编号等内容。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挂牌申报和成交申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挂牌申报时,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000吨。
第三十六条挂牌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交易,交易参与人可以撤销申报的未成交部分。
挂牌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被撤销或失效的申报,交易系统在确认后将及时解冻交易参与人相应的资金或碳排放权。
第三十八条交易系统按照接受交易参与人成交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记录成交申报。先后顺序按交易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三十九条成交申报中未能成交报单自动撤单。
第五节 大宗协议交易
第四十条大宗协议交易是指单笔交易数量达到本所规定要求时,交易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并在本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四十一条单笔交易数量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协议交易方式:
(一)碳排放配额单笔交易数量达到10,000吨以上;
(二)核证减排量单笔交易数量达到5,000吨以上。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协议交易的最低限额。
第四十二条大宗协议交易方式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意向申报应当包括账户号码、品种代码、买卖方向、意向价格和意向数量等内容。
成交申报应当包括账户号码、品种代码、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意向编号和约定编号等内容。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中的价格和数量只能作为意向参考,实际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以成交申报为准,意向申报可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买卖双方就大宗协议交易达成一致后,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分别进行成交申报,本所将冻结交易参与人账户中与成交申报相对应的碳排放权或资金。
成交申报在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
第四十五条交易系统对品种代码、意向编号、约定编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各项要素均匹配的买卖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第四章 交易信息
第四十六条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交易即时行情和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第四十七条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
第四十八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四十九条大宗协议交易只发布意向申报信息,逐笔成交信息计入本所网站或其它媒介发布的合计交易信息,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
第五十条首次交易的碳排放权,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由本所确定。
第五章 交易市场监督
第五十一条本所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碳排放权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碳排放权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况;
(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碳排放权;
(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三)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四)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碳排放权,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碳排放权交易;
(五)通过大宗协议交易方式进行虚假申报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六)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以影响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市场参与者;
(七)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五十三条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况包括:
(一)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且交易量连续较小;
(二)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五十四条经纪会员发现投资者的交易出现第五十一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五十五条本所可以针对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会员和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会员、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交易账户和相关碳排放权账户的交易情况等;
(二)相关碳排放权账户或交易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三)对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
(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对第五十一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交易;
(五)上报主管部门。
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交易参与人存在第五十七条所列情况的,本所将记录其信用状况,并将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第五十九条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六十条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交易参与人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客户端终端数量超过本所全部在线客户端总数10%以上的,属于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第六十一条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重点监控情况和异常交易行为,并可能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第六十二条主管部门要求临时停市的,本所应当临时停市。
第六十三条本所对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四条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细则,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七章 交易纠纷
第六十六条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六十七条会员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第六十八条投资者对交易有疑义的,经纪会员和本所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六十九条有证据表明交易一方或双方有违法行为的,本所有权终止交易活动,并有权确认交易行为无效。
第八章 交易费用
第七十条会员买卖碳排放权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本所缴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投资者买卖碳排放权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本所缴纳交易经手费、佣金及其他相关费用,佣金由本所统一清算后划付给对应管理单位。
第七十一条本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必要代扣代缴义务的,交易参与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部分本所不再另行通知。
第七十二条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缴纳会员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七十三条交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本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有权根据会员管理规则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申报: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系统发送指令的行为。
(二)前收盘价:指碳排放权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三)交易系统:指由交易主机及交易软件系统组成的整体系统。
(四)碳排放配额:指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
(五)核证减排量:指由相关主管部门核证、签发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和本市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所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达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8月15日印发的《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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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11月11日印发《湖北省2023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鄂环发〔2024〕18号),确定449家纳入湖北省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企业,涉及钢铁、水泥、化工等17个行业。根据2020-2022年度纳入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排放量占湖北省总排放量比例及2023年度全省地区生产总值与碳强度下降
美联社发表署名SETHBORENSTEIN(AP科学作家)的文章,题目是:Trump2.0willalterglobalclimatefightingefforts.Willothersstepup?(特朗普2.0将改变全球抗击气候变化的努力。其他国家会加强行动吗?)(来源:国际能源小数据作者:ESmallData)在全球努力对抗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唐纳德·特朗普上次当选
11月8日,根据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对2023年履约期碳排放配额预分配及核定确认,国能连江公司加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来首年履约即实现配额盈余11.54万吨。国能连江公司高度重视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提升,成立碳排放管理工作组织机构,修编并严格执行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制度;积极推进煤检验工作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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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电池是指采用新型材料、新型结构或新型工作原理,以提高电池性能、降低成本、延长使用寿命或满足特定应用需求的电池产品。它们通常用于便携式电子设备、新能源汽车、储能系统等领域。新型电池按材料分类可以分为锂电池、锌银电池、太阳电池、燃料电池等;按结构分类可以分为固态电池、半固态电池、
10月31日,随着巨石新能源(淮安)风电项目正式并网投运,江苏淮安地区电源装机规模突破1000万千瓦,达1007.6万千瓦,其中新能源装机625.6万千瓦,占比达62.09%,位居全省第四。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十四五”以来,在“双碳”目标的引领下,淮安新能源持续快速发展,装机规模及占比不断提高,电源
10月2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美丽苏州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积极发展新质生产力等16项主要工作举措,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美丽苏
日前,从桃都肥城传来一则喜讯,由赫里欧新能源(肥城)公司主导推进的青兰高速肥城南高速出入口迎宾墙BIPV项目,荣获2024年度BIPV项目卓越解决方案奖。这一殊荣的获得,犹如一石激浪,在业内外激起层层涟漪,引发广泛关注。事实上,这个项目的成功只是肥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之路上的其中一个成功探索
11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名单的公示,名单显示:高效减污节能降耗类8个、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类7个、技术管理协同创新类14个、综合示范类16个。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1月6日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工业领域碳达峰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报试点示范内容包含工业领域绿色低碳技术试点示范项目、重点行业低碳技术改造试点示范项目、产业低碳协同试点示范项目、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试点示范项目、工业绿色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零碳或近零碳”工厂、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函,目标到2025年,全省建成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取得重大进展,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贵州篇
去年的迪拜COP28过于热闹以后,通常第二年都不会有什么重磅消息出来,然而今年的COP29却一反常态,在开会的第一天就宣布启动巴黎协定6.4机制,也就是全球碳市场机制,震惊全场!(来源:微信公众号“老汪聊碳中和”)虽然这次的这个决议的通过得不那么“正规”——因为这份决议并没有经过广泛的讨论就
据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及信息平台首批CCER项目结束公示。截止到11月5日,有43个项目结束公示,其中有19个项目进入未申请状态,需要审定机构上传审定附件,进程停滞;有23个项目进入“待国家管理员审核”阶段,可进入下一阶段。除了已结束公示的首批项目外,目前还有4个项目正在公示中,包
10月28日,2024碳达峰碳中和论坛暨深圳国际低碳城论坛正式开幕。本次论坛上隆重举行了深圳绿色交易所的揭牌仪式,在吴筠、李水生、许云飞、梁敏华、张玉庆、洪建武、赖高宇的见证下,深圳绿色交易所正式揭牌,标志着深圳绿色交易所在支持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深圳样本的道路上迈出新步伐。展望未来,深圳
近年来,全国碳市场基本框架已经建立,政策法规持续健全,数据质量不断提升,行业扩容有序推进,交易渐趋活跃,促进纳入行业碳减排效果显现,以全国碳市场为主体的碳定价机制基本形成。(来源:作者祝一凡、张新帅、汤斌均供职于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试点碳市场和全国碳市场中,发电行业均为首批纳
为全面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推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绿色低碳领域走深走实、进一步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高质量发展,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签订《碳普惠框架合作协议》。签订仪式上,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兄弟城市主管部门、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围绕碳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发改环资〔2024〕1479号,以下简称《方案》),系统部署了从当前到“十五五”期间碳排放核算的各项工作任务,对系统提升各层
加快碳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落实主体减排责任、实现碳排放控制目标、降低行业减排成本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于2021年7月正式启动上线交易。三年多来,市场总体运行平稳有序,制度体系日
为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强制碳市场)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配额分配相关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印发实施了《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以下简称《配额方案》),此次《配额方案》
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图解:供稿|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全文点击:《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部编制了《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全文如下: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欧盟碳排放市场(EUETS)报告,主要分析了2023年欧盟碳市场的表现,涵盖了价格与波动性、拍卖市场、二级市场交易以及衍生品市场持仓情况。(来源:“国际能源小数据”作者:ESmallData)2023年欧盟碳排放配额(EUA)价格下降,波动性较低。拍卖市场参与度增加,但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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