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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东北能监局、辽宁省工信厅、辽宁省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征求《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及六项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时间为2022年6月3日至2022年7月3日。
辽宁省电力市场零售管理实施细则中提到,电力用户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配售电企业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后,电力交易机构不再受理新的申请,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通过该配售电企业购买。配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的服务关系有效期应不少于1个月,不超过3年。
批发市场以15分钟作为一个结算时段,零售市场以月作为一个结算时段。
关于零售用户结算电价定价方式,结算方案的定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固定价格、价差分成、固定价格+价差分成、根据用户用电曲线分时定价(适合曲线波动较大或分时用电用户)、成交价格+固定价差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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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
辽宁省电力市场零售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5月
名词解释
1.电力批发市场: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配售电企业之间进行大宗电力交易的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
2.批发市场交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配售电企业之间进行大宗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3.批发用户:直接参与批发市场的用户。
4.电力零售市场:配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开展电力交易的市场(以下简称零售市场)。
5.零售市场交易:配售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开展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6.零售用户:参与零售市场的用户。
7.零售市场结算电价:零售市场中,配售电企业和零售用户在相关合同中共同确认的结算电价(以下简称结算电价)。
8.零售用户合约电量:零售市场中,配售电企业和零售用户在相关合同中共同确认的电量(以下简称合约电量)。
9.零售服务关系:配售电企业与零售用户协商一致,确立的由配售电企业代理零售用户参与零售市场的关系。
10.购售电合同:发电企业与配售电企业签订的购售电约定信息。
11.零售合同:配售电企业和零售用户在确立服务关系后,签订的相关约定服务合同。
12.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配售电企业、零售用户和电网企业签订的关于零售市场交易电费结算相关信息的约定。
1总则
1.1总述
为规范配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辽宁电力市场秩序,依据国家和辽宁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以及《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现阶段辽宁省电力零售市场,可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及相关政策文件调整进行修订。
1.3引用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1〕339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6)《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发改价格〔2021〕414号)
(7)《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工信电力〔2021〕316号)
(8)《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的通知》(东北监能市场〔2021〕1号)
(9)《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东北监能市场〔2021〕16号)
2成员权责
2.1零售用户
(一)按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要求提供注册材料;
(二)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确立零售服务关系并签订零售合同及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
(三)按规定履行供用电合同、零售合同及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四)提供市场交易所必需的电力电量需求以及相关生产信息等;
(五)向电网企业支付电费,按照电网企业相关收费规定执行。
2.2电力交易机构
(一)负责零售市场成员注册、变更等管理;
(二)收取并管理配售电企业履约保函;
(三)配合开展配售电企业信用管理和市场争议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协调零售市场出现的其他问题。
2.3配售电企业
(一)按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要求提供注册材料;
(二)按照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履行购售电合同、零售合同及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将零售合同上传至电力交易机构备案; 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上传至电网企业相关业务平台;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合同获取相关方履行合同的信息及资料;
(四)按要求提供零售用户注册信息变更情况、零售合同等资料;
(五)按相关规定提供开展交易业务必需的履约保函,按照市场规则和零售合同承担相关责任;
(六)进入电力现货市场,须具备对零售用户日前负荷预测、按要求报送分时电力需求曲线和报价信息的技术能力。
(七)向电网企业获取或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或收取结算电费;
(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企业需服从电力调度管理,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结算以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业务。向电网企业支付购电费、输电费。
2.4电网企业
(一)负责零售用户在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用电信息维护和变更;
(二)按照规则签订、管理并履行市场化零售交易电费结算协议;
(三)负责开展配售电企业电费结算;
(四)负责零售用户用电计量、电费核算、电费收取及电费退补。
3注册与变更
3.1配售电企业
(一)符合注册条件的配售电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册申请,并按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要求提供注册材料,办理注册手续;
(二)配售电企业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相关资料。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配售电企业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三)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政府指定网站,将配售电企业满足注册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完整性审查及注册手续。对于注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电力交易机构应予以一次性书面告知;
(四)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需以实名、书面形式提交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配售电企业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类处理。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配售电企业,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配售电企业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六)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配售电企业注册情况向地方主管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
(七)配售电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申请信息变更。法人信息、公司股东、股权结构、从业人员、配电网资质等发生变化的,配售电企业需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3.2零售用户
(一)符合零售市场注册条件的电力用户,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注册申请,并按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要求提供注册材料,办理注册手续;
(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办理注册手续时应当关联用电户号等实际用电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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