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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谋划实施一批新型储能项目 推进新型储能多元化示范应用

2022-06-27 16:59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关键词:新型储能抽水蓄能电站充电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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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近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扎实稳定全市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文件中提出,加快新能源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进迁西800MW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谋划实施一批新型储能项目,推进新型储能多元化示范应用。有序发展生物质、地热等新型能源。

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

扩大汽车消费。积极利用省级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统筹相关资金,组织汽车经销企业开展家用新车促销、汽车以旧换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汽车下乡,通过发放消费券等方式对城乡居民汽车消费给予补贴,拉动汽车消费。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组织系列产需对接。推动新能源汽车换电模式应用快速发展,鼓励重点企业加强新能源汽车换电相关技术装备研发与攻关,统一换电模式应用规范,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为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换电基础设施,免收基本电费,对新能源重卡提供绿色通行便利支持,优先办理通行证。

原文如下: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定全市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国务院和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在我市落地落实,结合深化实施今年以来我市出台的系列稳增长和纾难解困政策措施,加快发挥更大政策效应,现将《扎实稳定全市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和各相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靠前发力、适当加力,推动我市《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及配套措施尽快落地见效,尽早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的8个方面47项具体政策措施及分工安排,加快部署落实本部门本领域本行业稳经济工作,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让市场主体熟悉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推动政策快落地、早见效。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动态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8月20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政治责任,切实增强稳经济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担当作为、全力攻坚,不折不扣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着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努力交出“五张优异成绩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2日

(本文有删减)

“1+18”政策文件清单

一、1个总文件

1.《关于扎实稳定全市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二、18个配套文件

1.关于稳经济的三十六条财政政策措施

2.关于稳投资的六条政策措施

3.关于促消费十四条政策措施

4.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十六条政策措施

5.关于保粮食能源安全的十二条政策措施

6.关于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九条政策措施

7.关于保基本民生的十条政策措施

8.关于稳住全市工业经济大盘的十条政策措施

9.关于扎实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十四条政策措施

10.关于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五条政策措施

11.关于促进交通运输发展的六条政策措施

12.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恢复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

13.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用地政策措施

14.生态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稳住经济大盘的七项措施

15.关于科技支持全省经济平稳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措施

16.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十一条政策措施

17.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二十二条政策措施

18.关于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五条政策措施

请下载或打开查看:

关于扎实稳定全市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解放思想,真抓实干,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着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努力交出“五张优异成绩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落实财政政策

1.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在落实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落实国家、省部署要求,对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 确保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额。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细化落实措施,加强培训辅导,分类做好政策解读,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红利,最大限度释放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应。对全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增幅排全省前10名的县(市、区),按加计扣除新增减税额县(市、区)负担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3.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中小微企业可按季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4.推进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落实国家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加工贸易企业暂免征收内销税款缓税利息。(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唐山海关、京唐港海关、曹妃甸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延缓缴纳税费。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已缴纳入库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6.提高退税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口企业,依法依规加快退税受理审核速度,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最大限度给予出口企业税务支持。(市税务局负责)

7.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市级转移支付尚未下达的,原则上6月中旬前全部下达(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中央转移支付在规定时间内下达。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加强库款调度,压实县区责任,确保基层平稳运转。(市财政局负责)

8.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办理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推动国家审核通过的储备项目尽快转化为实施项目。抓紧完成今年专项债券申请、发行和使用,确保在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鼓励将专项债券用作重大项目资本金,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在前期确定支持领域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安排部署,加大扩面专项债券争取力度,聚焦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领域加强申报工作,抓紧谋划储备一批项目,争取国家和省支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负责)

9.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积极利用好国家和省融资担保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零售、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深入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市财政局、市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10.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货物和服务项目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前提下,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2022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负责)

11.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事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12.实施阶段性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交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13.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支持自主创业,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最高300万元基础上,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负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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