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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存量资源盘活、强化地价调控等措施,推动全区土地资源价值提升、价格提高,价值实现路径进一步明晰,资源要素活性持续增强,跨省域交易路径全面打通,多元化交易模式形成并有效实施,地方财力稳步增加;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存量土地资源有效盘活,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升,保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措施
(一)完成调查摸底,开展政策调研。
1.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工作,摸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未利用地等情况;结合村庄分类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摸清农村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等情况。结合土地审批及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摸清城镇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及开发区低效用地等情况。结合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摸清矿山用地及复垦情况。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区、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编制相关规划,强化用途管制。
1.编制完成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国土空间开发利用底线,锁定城镇开发建设空间,控制城镇无序蔓延。持续推进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同步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三区三线”及各类涉及空间需求的专项规划统筹后上图入库,为统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提供依据和支撑。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完成
2.全面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以及闲置土地大起底和集中处置攻坚行动,将全区近5年违法用地和例行督察整改不到位问题全面纳入专项整治工作范围,补充完善问题台账,强化整改工作机制,压紧压实各地区各部门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新增违法用地行为,有效化解存量违法用地问题。
责任单位:全区违法用地专项清理整治“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2年底前完成
(三)组建支撑机构,制定配套措施。
1.组建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指导全区土地储备工作,承担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级统筹和跨省交易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然资源厅
2.制定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细则、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细则、深化农村土地整治促进耕地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政策,修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跨省域补充耕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构建“1+1+N”的政策体系。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农牧厅、林草局
完成时限: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
(四)分类精准施策,推进重点工作。
1.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加大占补平衡和城乡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力度,将“十四五”期间100万亩占补平衡和5万亩增减挂钩建设任务按年度分解至盟市,并督促抓紧启动建设。其中,2022年确保新增占补平衡指标25万亩,新增增减挂钩指标1.29万亩。积极向自然资源部请示汇报,加强与相关省(区、市)的沟通对接,打通跨省交易路径。加快建立多元组合的用地模式,探索点状供地政策,实现乡村土地资源高效配置。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盘活城镇存量用地。着力释放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例。将实际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加快闲置土地的认定、公示和处置,对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及时调查认定,依法收缴土地闲置费直至收回;对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分清责任,采取政府土地收储、“闲储置换”、调整用途等方式依法依规处置。尽快启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攻坚行动,“十四五”期间力争处置盘活批而未供土地52.02万亩、闲置土地15.92万亩,其中,2022年分别盘活10.2万亩和3.2万亩。各盟市要于2022年底前完成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健全和完善交易规则,推进低效用地再利用。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2022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
3.提升园区用地效率。加快推进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2〕27号)要求,各盟市2022年底前出台实施细则,细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推动“标准地”出让并逐步扩大其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占比。完成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低效劣质项目用地腾退制度,提高园区土地产出效益。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2022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
4.转变土地出让方式。督促指导各地区对风电光伏发电新能源项目、煤炭和油气等能源项目、输变电工程项目全面有偿供应土地。支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产业用地多种方式供应,落实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支持政策。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提供土地,最大限度发挥土地资源价值。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提升低效用地价值。鼓励大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推进“上风下光”等新能源项目复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指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以租赁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精神,释放产权关联权益,推动工矿用地高效利用。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6.强化土地价格调控。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每2年至3年调整更新一次基准地价。充分发挥地价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严禁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政策出让工业用地。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7.创新土地储备方式。建立土地资源信息储备平台,将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指标纳入信息储备平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土地储备资金投入,扩大土地储备规模,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2022年底前建成土地资源储备信息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抓紧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要强化工作统筹,认真督促落实,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认真履职尽责,确保各项任务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加强信息支撑。建立土地资源信息储备平台,打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自治区统筹通道,破除信息孤岛,实现土地综合整治数据互联共享,提升国土空间综合治理能力。
(三)加强工作保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对接沟通,全力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技术培训,为高质高效开展工作提供支撑;要加大任务目标考核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要广泛开展宣传,营造土地综合整治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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