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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贯彻落实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重点整治对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违规收费等行为

2022-08-03 17:11来源: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键词:计量装置仪器仪表吉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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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7月26日,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水电气暖领域。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领域红线内外接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护维修领域等价格监管,重点整治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利用垄断地位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自定标准自设项目收取费用、对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违规收费等行为。重点整治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规加价等问题,查处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用户重复分摊收费、未落实电价收费公示制度、清退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不彻底不及时等行为,严禁供电价格上涨超过政策规定的最大允许上浮幅度。

原文如下: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发改收费联〔2022〕473号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银保监分局、金融办:

根据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964号)及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吉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推动国家和地方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落实落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全面排查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省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推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同时,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根据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要求,常态化组织开展清欠专项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清欠工作责任。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按照国家部署,重点围绕五个领域开展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

(一)交通物流领域。重点整治水运、公路、航空、铁路等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等问题。查处部分企业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严禁有关单位以疫情防控为名向交通物流企业实行强制摊派等,切实保障货运物流畅通高效。(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其中,民航、铁路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开展)

(二)水电气暖领域。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领域红线内外接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护维修领域等价格监管,重点整治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利用垄断地位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自定标准自设项目收取费用、对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违规收费等行为。重点整治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违规加价等问题,查处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用户重复分摊收费、未落实电价收费公示制度、清退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不彻底不及时等行为,严禁供电价格上涨超过政策规定的最大允许上浮幅度。(发展改革部门牵头)

(三)地方财经领域。重点整治降费减负助企纾困政策未有效落实、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问题,严禁违反收费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确保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落到市场主体。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和下属单位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严肃查处违规下达收入目标任务、违规以财政支出方式实施与企业缴纳税费挂钩的返还政策、征收过头税费、集中开展逐利式乱检查乱罚款、向市场主体强制或变相摊派等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的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财政部门牵头)

(四)金融领域。重点整治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查处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行为,督促银行不折不扣落实减免服务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政策要求,规范服务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合作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银保监部门牵头,会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

(五)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在已有清理整治工作基础上,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问题“回头看”,重点整治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及其他行政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收费活动,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等行为,督促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规范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等。(民政部门牵头)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超过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向市场主体转嫁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7月—9月)。由各牵头部门按照《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国家各部委制定的各专项整治方案部署要求,制定细化我省各领域专项方案进行具体部署,建立工作任务台账,对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的相关收费主体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摸排投诉举报线索及相关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纠正规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督促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其中,民航、铁路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同时,各地有关部门要重点围绕借疫情防控名义违规收费、社会中介机构不合理收费以及变相截留涉农资金等问题开展自查自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要通过企业调查、媒体报道、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收费主体自查自纠、主动规范整改。各牵头部门要认真分析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汇总全省情况,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本领域自查自纠专项报告,于9月1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联合上报国务院各相关部门。

(二)联合检查阶段(2022年10月)。由省市场监管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国家部署,根据有关问题线索和自查自纠情况,对重点部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情况实地开展抽查检查。对实地抽查发现的涉企违规收费项目要严肃整改、坚决取消,对违规收费主体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予以联合惩戒,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总结各地有关部门落实降费减负、推动收费政策惠企利民好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形成联合检查情况报告。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2年11月)。各牵头部门根据自查自纠和联合检查情况,系统梳理总结全省本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对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等开展评估,深入分析涉企违规收费问题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汇总有关情况形成本领域专项总结评估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形成我省专项整治总结评估报告后联合上报国务院各相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吉林银保监局等部门牵头的专项工作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地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专项整治行动对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动态工作交流制度,各牵头部门每旬向发改部门报送本领域工作进展情况,加强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及时交流经验做法,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按程序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要强化问题导向,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倒排时间,确保各项任务稳步推进、按期落实。

(三)畅通投诉渠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本次专项整治将通过12381、12315热线电话接受社会投诉举报,收集有关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形成问题台账。各地有关部门要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处理渠道,充分利用好本地、本系统相关投诉举报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单位可设立热线电话,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做好宣传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部署,各地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已出台的涉企收费政策,形成政策清单,按照工信部门关于做好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宣传等相关工作的要求,聚焦重点领域,加强政策解读,丰富宣传形式,推广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先进典型经验做法,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同时,对加重企业负担的违规收费行为要予以曝光,推动收费主体不断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民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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