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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

2022-08-09 09:27来源: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键词:计量装置电网企业供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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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8月8日,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发布关于印发《雅安市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或当地电网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按我省转供电政策相关规定执行,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用户产权设施代运代维企业,用户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关联企业代运代维设备设施应坚持自愿原则,代运代维费应按合理成本及合理收益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它费用。

原文如下:

雅安市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雅电集团公司、市供排水公司、市级天然气企业,各地方电网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416号)要求,研究形成《雅安市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能源局

2022年8月3日

雅安市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水电气暖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116号)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根据《四川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川发改价格〔2022〕400号)工作安排,结合雅安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全面排查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持对违法收费行为“零容忍”,切实减企业不合理负担。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于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不得超期限收取。

(二)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

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含商业用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等服务,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以及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

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要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或当地电网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要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按我省转供电政策相关规定执行,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在电费中加价。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用户产权设施代运代维企业,用户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关联企业代运代维设备设施应坚持自愿原则,代运代维费应按合理成本及合理收益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它费用。

三、组织实施

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排

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通过用户座谈、企业自查、媒体报道、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掌握了解行政区域内水电气(含地方电网企业)领域涉企收费项目,以及违规收费情况和问题,摸排查清投诉举报线索,系统梳理,逐项分析。市供排水公司、市级天然气企业、雅电集团公司(含子公司)开展违规收费自查自纠。

(二)规范整改

根据调查摸排情况,对保留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对不合理或标准偏高的收费项目,企业要立即整改,及时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各级价格、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三)梳理统计

请各县(区)全面统计国办函〔2022〕129号文实施以来(2021年3月1日至今)清理规范水电气收费项目和金额情况。雅电集团公司、市供排水公司、市级天然气企业、各地方电网企业梳理统计国办函〔2022〕129号文实施以来清理规范收费项目情况。

(四)总结报送

1.请各县(区)在调查摸排的基础上填写附表1、2;经梳理统计,填写附表6;全面总结自查自纠和规范整改情况,以及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形成正式工作报告,连同加盖公章的相关附表,一并于8月20日前经公文交换系统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局。

2.请市供排水公司、市级天然气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后填写附表3;经规范整改,填写附表5;经梳理统计,填写附表7;全面总结自查自纠和规范整改情况,以及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形成正式工作报告,连同加盖公章的相关附表,一并于8月15日前经公文交换系统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请雅电集团公司开展自查自纠后填写附表3、4;经规范整改,填写附表5;经梳理统计,填写附表7;全面总结自查自纠和规范整改情况,以及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形成正式工作报告,连同加盖公章的相关附表,一并于8月15日前经公文交换系统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地见效。市级层面依托已建立的联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全市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

(二)稳妥统筹推进

各县(区)、各部门要兼顾各方利益,对取消收费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

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工作。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水电气领域涉企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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