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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征求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意见

2022-10-08 16:03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键词:电力用户电力行业北京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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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10月8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关于加强北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全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第二部分是工作原则;第三部分是适用范围;第四部分是主要任务;第五部分是工作要求。

第一部分阐明本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明确了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主体责任及本项工作的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确认“坚持目标引领,强化主体责任;坚持主动服务,强化精细管理;坚持隐患排查,强化消隐整治;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应急能力。”的工作原则,明确主体责任,提升精细化服务,解决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隐患,全力构建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保障体系。

第三部分进一步明确重要电力用户是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运维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本市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分级标准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四部分提出了规范重要电力用户认定管理、严格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全面提升用电服务水平(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主动做好重要电力用户数据库完善、定期开展用电安全服务、指导重要电力用户规范运维等工作;市电力行业协会配合电力管理部门重点做好安全用电业务培训、专业指导等服务工作)、严格安全用电主体责任落实、严格隐患排查整治等五项具体工作任务。

第五部分明确了电力行业管理部门、电力监管部门、重要电力用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在本项工作开展过程中的职责、义务。

详情如下:

原文如下:

关于对《关于加强北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工作,全面提升重要电力用户电力自救自保能力,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北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

附件1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关于加强北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保障工作,全面提升我市重要电力用户在极端状态下的自救自保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保障工作有关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进一步明确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主体责任、明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常态化管理模式,全面提升重要电力用户在极端状态下的自救自保能力。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目标引领,强化主体责任。坚持以“用户主责、规范配置、主动服务、动态管理”为原则,明确重要电力用户是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运维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

2.坚持主动服务,强化精细管理。以全面提升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服务质量为切入点,充分发挥电力企业、行业协会服务功能,优化服务流程,全面提升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精细化服务水平。

3.坚持隐患排查,强化消隐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健全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重点解决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存量隐患,杜绝增量隐患。

4.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应急能力。以“极端状态下,提升重要电力用户具备自救自保能力”为目标,全力构建“坚强统一电网作为支撑、自备应急电源作为兜底、应急移动电源作为补充”的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保障体系。

三、适用范围

重要电力用户是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运维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本市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分级标准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重要电力用户认定管理

在市电力行业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次年度重要电力用户等级认定建议名单报市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市电力行业管理部门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确认。重要电力用户名单发生增减或升降级变化时,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电力行业管理部门确认。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要将重要电力用户确认名单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二)严格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

1.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具体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61号)执行。

2.重要电力用户须具备外部应急电源接入条件,配置外部应急电源接入装置和闭锁装置。

3.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须与供电电源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同步验收,杜绝容缺运行。

(三)全面提升用电服务水平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主动做好以下服务工作:

1.建立完善我市重要电力用户数据库,动态更新,并每半年报送一次。

2.对特、一级重要客户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对二级重要客户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对临时重要电力用户根据实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用电安全服务。制定《用电安全服务结果告知书》,提出隐患整治建议方案,并对重要电力用户隐患整改提供技术支持。

3.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制定电气设备运维管理规范和突发事件停电应急预案,督促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定期开展预防性试验、启机试验和装置切换实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市电力行业协会配合电力管理部门重点做好以下服务工作:

4.对重要电力用户代维单位资质、运维人员资格、教育培训、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运维管理、应急演练等情况及每年的达标检查提供技术支撑。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用电业务培训。

5.对不具备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条件的重要电力用户与应急发电车企业签订应急供电保障服务协议提供专业指导。

(四)严格安全用电主体责任落实

重要电力用户是其产权内配用电系统和设备可靠性管理的责任主体,有义务配合做好供用电安全服务、达标检查等工作。

1.规范配置自备应急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具体按照《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16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依法规范设置电力运维管理机构,制定电气设备设施运维操作规定、规程,配强电气运维人员,严格用电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制定停电应急预案,全市重要电力用户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3.严格电力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操作规程落实,定期开展设备设施保养、维护及试验,定期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带载运行测试。鼓励倡导依据《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实施智能化配电室运行维护。

4.认真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根据季节和运行环境变化,认真做好自身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

(五)严格隐患排查整治

1.用电安全服务、达标检查是及时发现各类用电安全隐患的重要手段。用电安全服务等工作完成后,服务单位要将隐患情况、整改建议以《用电安全服务结果告知书》的形式书面告知重要电力用户并报送区级电力管理部门。各区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区供电企业督促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对隐患整改时限、责任人等逐一进行明确。

2.对未能如期完成隐患整改或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各区电力管理部门要将情况及时报市电力行业管理部门,由市电力行业管理部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函告该重要电力用户所属行业管理部门。

3.重要电力用户所属各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职责,督促本行业所属重要电力用户如期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4.经督促,具备整改条件而拒不进行隐患整改或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5.华北能源监管局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1.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华北能源监管局及相关行业管理等部门及单位的沟通协调,构建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监督落实等机制,共同形成工作合力。

2.重要电力用户要强化危机意识、责任意识,规范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加强日常运维管理,主动发现并及时消除内部各类隐患,确保用电安全。

3.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市电力行业协会要深化精细化管理和主动服务理念,电力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供电、优质服务责任,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工作中,要认真做好信息保密相关工作。服务工作开展等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电力行业管理部门。

附件2

《关于加强北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保障工作,全面提升我市重要电力用户在极端状态下的自救自保能力,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共同编制了本实施意见。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0月,启动《关于加强北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编制工作,针对编制思路,多次组织相关单位和电力行业有关专家召开研讨会,听取各方意见,储备编写资料。

2021年12月-2022年6月,在多次组织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聚焦各单位工作任务、职责等内容进行研讨,同步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关于加强北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正式向市应急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征求意见。

2022年7-9月,结合各方反馈意见,并借鉴其他领域有效经验做法,进一步征求了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等本市多个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形成了本征求意见稿。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全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第二部分是工作原则;第三部分是适用范围;第四部分是主要任务;第五部分是工作要求。

第一部分阐明本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明确了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主体责任及本项工作的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确认“坚持目标引领,强化主体责任;坚持主动服务,强化精细管理;坚持隐患排查,强化消隐整治;坚持底线思维,强化应急能力。”的工作原则,明确主体责任,提升精细化服务,解决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隐患,全力构建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保障体系。

第三部分进一步明确重要电力用户是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运维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本市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分级标准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第四部分提出了规范重要电力用户认定管理、严格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全面提升用电服务水平(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主动做好重要电力用户数据库完善、定期开展用电安全服务、指导重要电力用户规范运维等工作;市电力行业协会配合电力管理部门重点做好安全用电业务培训、专业指导等服务工作)、严格安全用电主体责任落实、严格隐患排查整治等五项具体工作任务。

第五部分明确了电力行业管理部门、电力监管部门、重要电力用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及北京市电力行业协会在本项工作开展过程中的职责、义务。

附件3

规范性文件解读—关于加强北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保障工作,全面提升我市重要电力用户在极端状态下的自救自保能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制定《关于加强北京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背景

2020年,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坚强局部电网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0〕40号),提出要建成“坚强统一电网联络支撑、本地保障电源分区平衡、应急自备电源承担兜底、应急移动电源作为补充”的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重要电力用户的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2021年,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印发2021年电力应急能力建设督查调研情况通报的通知》,再次提出了部分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规范问题,要求各地方电力管理部分进一步完善重要电力用户管理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保障工作有关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结合首都重要电力用户保障实际,开展本项工作。

二、适用对象

北京市辖区内的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工作原则。重要电力用户是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运维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电力行业管理部门、电力企业、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服务功能,以全面提升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服务质量、加强安全用电隐患排查整治为切入点,全面提升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精细化服务水平,完善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保障体系。

(二)规范了重要电力用户认定管理流程。在市电力行业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每年定期将次年度重要电力用户等级认定建议名单报市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在电力行业管理部门确认后,及时将名单报送至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同时明确了名单发生变化时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的信息报送流程及时限。

(三)严格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管理。明确了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要求。

(四)全面提升用电服务水平。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主动做好重要电力用户数据库完善、定期开展用电安全服务、指导重要电力用户规范运维等工作;市电力行业协会配合电力管理部门重点做好安全用电业务培训、专业指导等服务工作。

(五)严格安全用电主体责任落实。明确重要电力用户要规范配置自备应急电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对自有产权的自备应急电源进行运维管理,制定电气设备设施运维操作规定、规程,配强电气运维人员,严格用电安全教育培训。认真制定停电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定期开展设备设施保养、维护及试验,定期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带载运行测试,认真做好自身用电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等工作。

(六)严格隐患排查整治。规范了隐患排查整治流程,由重要电力用户所属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未能如期完成隐患整改或隐患整改不到位的重要电力用户如期完成隐患整改工作。华北能源监管局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配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共同做好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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