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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机制
(1)碳排放配额发放
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控排企业纳入情况等因素考虑碳排放额度,并最终将相应配额分配给每家控排企业,控排企业需要通过改进技术、节能减排使得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额小于或等于政府分配的碳排放配额,以完成相应的碳减排目标。
(2)履约周期及配额清缴
控排企业应当根据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在每一履约周期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清缴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对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管理的控排企业,其碳排放配额仍系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分配),目前地区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履约周期均为一年。
控排企业应及时清缴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如控排企业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后配额仍有剩余的可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出售,除湖北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内的富余碳排放配额将在每个履约周期届满时归零外,其他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内的富余碳排放配额均可以由该控排企业在后续履约周期中自行结转使用或继续进行出售,暂未有配额归零的结转期限限制。
控排企业不能足额清缴的,可以通过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碳排放配额的方式完成清缴,也可以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根据交易规则不同,该比例为5%-10%不等)使用CCER及相应地区各自核证的自愿减排量抵消其碳排放量以完成配额清缴。
(3)MRV与监管机制
MRV机制指碳排放的量化与数据质量保证的过程,包括监测(Monitoring)、报告(Reporting)、核查(Verification)。具体而言,监测和报告环节包括制定并实施监测计划、进行排放报告,而核查环节则是由第三方核查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核查工作。MRV机制是保证排放权交易体系得以实施,并取得预期环境效果的关键步骤,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石。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在地区均出台了分行业排放数据测量与报告的方法、指南及第三方核查规范,并建立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电子报送系统,以保证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根据国家及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控排企业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可能被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等行政处罚。
3.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现状
(1)覆盖种类与范围
目前,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仅为二氧化碳,覆盖行业范围集中在电力、热力、化工、钢铁、建材等高能耗行业以及商业、金融等服务业和建筑业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亦仅为二氧化碳,覆盖行业范围为发电行业,预计未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逐步纳入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其他七大高能耗行业,具体如下表:
(2)交易主体
根据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除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允许个人参与交易外,其他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主体均包括纳入各自地区碳排放配额管理的控排企业、符合交易规则的法人机构及个人(对参与交易的法人机构及个人具体要求及标准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略有差异,通常涉及参与主体的注册资本、存续时间、是否具有投资能力、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CCER交易主体包括纳入各自地区碳排放配额管理的控排企业、减排项目业主及其他机构,个人交易则暂未开放。
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主体包括纳入全国碳排放配额管理的控排企业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目前纳入全国碳排放配额管理的系2225家[8]电力企业,但相关交易规则暂未明确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配额交易的标准与条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CCER清缴主体包括纳入全国碳排放配额管理的控排企业,减排项目业主及其他机构与个人交易暂未开放。
(3)交易标的
如前文所述,除四川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未进行碳排放配额交易外,其余地区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标的包括相应地区/全国的碳排放配额及CCER。除碳排放配额及CCER以外,部分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可交易相应地区自行核证的自愿减排量,如北京林业碳汇抵消机制(“FCER”)、广东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福建林业碳汇项目(“FFCER”)、成都“碳惠天府”机制碳减排量(“CDCER”)、重庆“碳惠通”项目自愿减排量(“CQCER”)等。
地区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交易标的之具体情况如下表:
结语
本文对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概况、运行体系、运行机制及运行现状进行了梳理与介绍,在下篇中我们将对国内碳排放权的具体交易情况、交易方式、交易流程等展开进一步介绍,敬请关注。
脚注:
[1] 自2013年起,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ystem(即“EUETS”)不再接受来自中国的新注册CDM项目。
[2] 截至本文发布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正式文稿尚未颁布。
[3]《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后,不再建设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规定,在碳排放配额的核查清缴、交易方式、交易规则、风险控制等方面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相同温室气体种类和相同行业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第二十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5]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实际系由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公司名下的全国注册登记结算系统承担相关注册登记职能。
[6]《关于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7]四川并无自行分配的碳排放配额,因此没有相应的碳排放配额登记机构,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的交易产品中亦没有碳排放配额。
[8]数据来源于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纳入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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