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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一轮电改而兴的零售“代理商”,最开始与售电公司的合作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面临多个方面的挑战。实际上,为确保代理商与售电公司各自的利益,实现合作的“双赢”,五年来,四川的售电公司与“代理商”的合作过程在曲折中不断探索,合作方式在优化中砥砺前行。从这种意义上说,四川电力市场的改革进程也表现为市场在地域与服务机制上不断扩展的过程。
(来源:微信公众号“硕电汇” 作者:小硕团队)
这种在零售市场建立的营销渠道下沉的服务模式及机制,为资源、技术与资本在特定时间与空间的有效组合创造了便利条件,从而极大的释放了四川电力市场的活力和潜力。
电力市场代理合作的历程清楚的表明,每当工作理念、风格、专业认知水平相近、合作标准客观公允时,合作双方的过程与结果就比较顺利,工作推进的效果也就较好。与之相反,每当合作受到各自利益角度的思维干扰时,工作推进就会出现波折或陷入停顿,共赢的局面就会遭遇挑战。
由此可见,要顺利、愉快的合作共赢,解决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诸多问题,其出路在于双方对合作机制中核心要素的设定,而不能诉诸于更多的感性色彩。
沿着以上的基本脉络,我们围绕代理合作机制中最核心的要素“价格标准”、“偏差电量”以及“结算周期”三个方面进行了思考和梳理。
核心要素之价格标准
四川电力市场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各交易年的政策规则变化幅度较大,代理商与售电公司建立合作的时间节点会对合作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时间节点——年度交易前 由于电力市场“先售后购”的交易特点,绝大多数的代理商在年度交易前,甚至是交易政策颁布前就已经确定与售电公司的合作关系。从过去五年来看,每年政策的变化幅度和频率都较大,因此当政策尚未明确,市场价格客观来看难以捉摸,双方合作的代理价格也就难以“一锤定音”。 事实上,很多售电主体通过历史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参考,作为确定代理价格的重要依据。可以肯定的是,过往的市场交易价格仅能做一部分参考。当前阶段,电力交易蓬勃发展,交易规则更新频率高,市场行情与定价过程中存在诸多确定性因素,例如水电与火电的配比,水期限价的变化,是否引进峰平谷时段结算方式以及是否正式展开现货结算等因素都会对价格的走势发生重大的影响。 譬如,在最新的2022年《总体方案》中,政策对四年来一直稳定的水火配比设定和丰水期交易限价进行了调整,此举直接导致2022年批发市场交易价格行情发生变化。可见,政策的不确定因素为代理价格的最终敲定罩上了重重迷雾。 因此,在来年的交易政策尚未明确前,若售电公司与代理商在代理价格方面过早"一拍即合",锁定绝对价格,一旦政策落地后,实际市场价格行情与约定代理价格偏差过大时,双方极有可能"一拍两散",甚至对薄公堂。 实际上,目前市场的操作,合作双方多是根据历史价格行情拟定一个初期的合作价格,待政策明确后再次对价格进行协商调整,以规避政策调整带来的行情变化风险,保障双方顺利合作。时间节点——年度交易期间 新入市的代理商还有可能在年度交易期间与售电公司确立合作,这期间,代理商可依据年度交易公开价格确定代理价格。 年度交易期间价格波动大,行情变化速度快。若要确定双方同时认可的代理价格,可以凭借每天公开可见的集中交易市场成交记录,对成交价格与成交量进行加权处理,以作为批发价格的参考。 不过,年度交易中双边交易的成交往往超过总体成交量的98%以上,占比较大,甚至集中交易会发生没有成交或成交记录样本过小的场景,导致成交价格不具备代表性,此时双方可依据在市场较为公开和透明的批发价格来作为合作价格参考,再结合心仪合作的售电公司的自身能力与代理商的实际情况,对参考价格进行合理调整。此时,有了可视的市场公开价格作为代理价格的参考,代理商与售电公司便能实现对行情的精准判断,有效降低双方的合作风险。
核心要素之偏差电量价格
当年初约定用户计划的用电量与实际用电量之间发生超用或欠用情况,用电结构随即会发生变化,致使购电成本发生变化。客观合理的做法是,代理商与售电公司应约定偏差价格,对超用、欠用部分电量进行结算。 偏差电量价格进行价格认定,可参考现货交易差量结算方式,有两种模式:模式一:代理商与售电公司签约时提前约定代理差量价格,超用或欠用都可以用约定价格与差量价格直接的差值进行对冲结算。模式二:采用月内均价作为差量价格。每个结算月会展开数次交易,每轮价格有量价成交结果,将每轮交易量价进行加权计算得出月内均价,并以此价格为差量价格与代理商进行结算。约定差量结算=签约价格*签约电量+(签约用电量-实际用电量)*(签约价格-差量价格)月内均价结算=签约价格*签约电量+(签约用电量-实际用电量)*(签约价格-月内均价) 模式一与模式二都能有效释放部分风险,尤其是选择一口价合作模式时,签约价格与月内价格差距较大,丰水期超用与枯水期欠用时,代理商收回部分利润,丰水期欠用与枯水期超用时,售电公司挽回部分损失。如果以分水期模式思考,超用情况下,当月内批发价格<差量水期价格<零售价格,双方则可以共享收益;在欠用情况下,欠用部分电量代理商无法获取收入且需要补足差值价格,售电公司减持价格大于实际批发价格减去差值价格依旧获利。 值得注意的是,月度交易批发价格与年度交易批发价格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偏差,在超用情况下,市场价格超出差量价格,则会售电公司发生倒挂;在欠用情况下,市场价格低于批发成本减差值价格,售电公司依旧会发生倒挂。选择模式二,假设售电公司以月内均价购入或卖出所有差量,则不会发生双方收益差距扩大的情况,售电公司风险更小,与此同时,收益也有所降低。 代理商与售电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更适合的合作模式,共同释放部分风险,当风险分摊不均时,基于对风险与收益应成正比的考虑,承担风险较少的一方可以在收益方面自觉退让,以中和对方承担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互谅互让实现结算共赢
实际合作过程中,以年或月作为结算周期,对双方而言实现难度较高,此外,售电公司具有流动资金压力的顾虑,而代理商在合作过程中具有高度自由性,当代理价格与零售价格出现倒挂情况,代理商先行垫付资金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此时,采取一个折中的办法保障双方利益较为可取。 由于售电公司的零售合同有官方规则的保障,其签订零售合同后,可以锁定部分批零收入,此时,售电公司暂免收取代理商因倒挂所需支付的费用,待“售电代理”重新进入盈利状态后,盈利部分与倒挂亏损部分相抵时,再进行结算。此举即可避免代理商先行投入资金压力,也可保障售电公司的利益。 不同代理商有各自不同的特性,代理商在选择合作对象时,除了考虑以上三个方面的合作核心要素之外,还需考虑自身的风险偏好、流动资金规模、抗风险能力、结算便利程度。综合各类因素,权衡利弊,根据自身情况,挑选最适合自己的售电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共同商议合作细节,发挥各自优势,体现友好共赢的合作内涵,从而实现长久的共赢局面。
【特别鸣谢】
感谢“四川拓源售电有限公司”在本文撰写过程中提供的其在零售市场“代理合作”中的具体做法及见解!
【小硕观察、持续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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