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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0月27日,山西省电力市场运营管理办法印发,其中提出,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储能企业、虚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储能企业、虚拟电厂等应当按照市场注册管理制度,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程序并取得准入资格,获得进入山西省电力市场进行交易的资格和权限。
电力用户可以通过批发市场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也可通过零售市场向售电公司购电,同一交易周期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本办法中,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称为批发用户,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称为零售用户,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称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
电力批发市场采用电能量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相结合的市场架构。其中,电能量市场包含中长期电能量市场和现货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包括调频市场,具备条件时推动备用、爬坡、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黑启动等辅助服务品种以市场化方式开展交易。
调频市场在现货市场机组组合确定后,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单独开展。积极推进备用、爬坡、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黑启动等辅助服务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辅助服务提供主体,现阶段按照山西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和并网运行管理两个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详情如下: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市场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2〕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电力市场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电力市场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电力市场运营与管理,构建安全高效、竞争有序、风险可控的市场体系,保障电力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稳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意见及国家关于电力市场建设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山西电力现货市场试点要求和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电力市场运营与管理,与其配套的实施细则共同构成山西省电力市场规则体系。
第三条 山西省电力市场运营和管理坚持绿色低碳、环保优先,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统一平台、无歧视开放的原则,遵循电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有序供应。
第四条 省能源局是我省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工作第一责任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电网企业是第一实施单位,负责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相关工作。省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山西能源监管办”)按照各自职能组织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电力市场运营、管理、规则制定修订等系列工作,依法履行山西省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 市场框架体系
第五条 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电力批发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电量)交易活动,包括中长期电能量交易、现货电能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输电权拍卖、容量市场等。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电力零售用户开展的电能量交易活动。
第六条 电力用户可以通过批发市场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也可通过零售市场向售电公司购电,同一交易周期内,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本办法中,直接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称为批发用户,向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用户称为零售用户,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称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
第七条 电力批发市场采用电能量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相结合的市场架构。其中,电能量市场包含中长期电能量市场和现货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包括调频市场,具备条件时推动备用、爬坡、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黑启动等辅助服务品种以市场化方式开展交易。
第八条 中长期电能量市场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批发用户等,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滚动撮合、挂牌摘牌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度、季度(多月)、月、旬(周)、多日等日以上的电能量交易,简称中长期交易。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政府授权合同,纳入中长期交易管理范畴。
第九条 现货市场包括日前市场和实时市场。山西电力现货市场按照“全电力优化、新能源优先”的原则,以集中竞价、统一出清的方式开展优化出清计算,确定机组组合、分时发用电计划曲线、分时节点电价等。
第十条 日前市场按日组织,每个交易日组织次日96个时段(15分钟为一个时段)的电能量交易,在满足电力电量平衡和电网安全约束条件的基础上,确定次日的机组组合、发用电计划曲线和日前分时节点电价等。
第十一条 实时市场以15分钟为周期,滚动出清未来15分钟至1小时的分时节点电价和发用电计划曲线,交易结果更接近系统的实时运行情况,真实反映电力系统平衡和阻塞情况。
第十二条 调频市场在现货市场机组组合确定后,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单独开展。积极推进备用、爬坡、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黑启动等辅助服务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辅助服务提供主体,现阶段按照山西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和并网运行管理两个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售电公司从电力批发市场购电,向签约的电力零售用户售电,履行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签订的零售交易结果。
第十四条 在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中,市场主体基于上网侧绝对电能价格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市场电量执行市场化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
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购电价格由电能价格、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价(含线损及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其中,批发用户的电能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零售用户的电能价格按照与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签订的零售交易价格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执行代理购电价格。
第三章 市场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三类。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储能企业、虚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储能企业、虚拟电厂等应当按照市场注册管理制度,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程序并取得准入资格,获得进入山西省电力市场进行交易的资格和权限。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退出包括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申请退出市场,并按照规定处理好相关事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可对该市场主体实施强制退出:
(一)因企业经营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包括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等);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三)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四)因违反交易规则及市场管理规定等情形被停牌整改,且未在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负责本企业所辖区域内用户电能计量及采集装置的日常运维,按照电力市场结算要求,定期将电力用户关口电能计量点计量装置记录的电量数据,传送给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结算基础数据。电网企业负责将发电企业、省级电网之间、电网企业与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之间的关口电能计量点计量装置记录的电量数据,传送给电力交易机构,作为结算基础数据。
第二十一条 中长期市场根据中长期合约的分解电量,按照合约约定价格进行结算。现货市场结算采用“双结算”和“日清月结”的模式。“双结算”即按照日前现货价格对日前现货交易曲线与中长期交易曲线的分时偏差电量进行结算,按照实时现货价格对实时现货交易曲线与日前现货交易曲线的分时偏差电量进行结算。“日清月结”即按日进行市场化交易结果清分,生成日清分账单;按月进行市场化交易电费结算,生成月结算账单,并向市场主体发布。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电力用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收付购售差费。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建立成本补偿类费用、市场平衡类费用、市场调节类费用等市场运营费用的分类分摊返还机制。
第二十三条 省能源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能源监管办负责组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行业协会等开展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批发用户等的市场信用管理。每年定期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批发用户等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并根据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评价结果进行等级调整。
第二十四条 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和零售市场交易前,应当选择执行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等履约保障凭证的一种或多种。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额度和其服务用户的用电量规模挂钩,若履约保函、保险、保证金不足,则不能继续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电网企业之间、市场主体与市场运营机构之间发生下列争议时,可通过双方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诉讼等途径处理。计量争议由争议双方或一方向计量表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其他争议申请调解时,应向山西能源监管办或省能源局出具书面申请。对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注册或注销市场交易资格的争议;
(二)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争议;
(三)市场交易、计量、考核和结算的争议;
(四)其他方面的争议。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场成员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按照市场信息分类及时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并按照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要求上报相关信息。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开展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市场信息主要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披露。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并为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披露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场成员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私有信息,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和涉及用户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市场中止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能源局会同山西能源监管办可以做出中止电力市场的决定,并向市场成员公布中止原因:
(一)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不适应市场交易实际需要,必须进行重大修改的;
(二)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三)电力市场发生其他严重异常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当出现如下紧急情况时,市场运营机构可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优先处理事故,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必要时可以中止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并第一时间报告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
(一)因发生突发性的社会事件、气候异常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电力供应严重不足、电网运行安全风险较大、电网主备调切换时;
(二)发生重大电源或电网故障,影响电力有序供应或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时;
(三)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含调度运行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平台、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重大故障,导致现货市场交易无法正常组织时;
(四)出现其他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突发情况时。
第三十二条 当日前市场或实时市场中止时,按照山西省电力现货市场规则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当市场长时间中止时,按照省能源局和山西能源监管办确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六章 技术支持系统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建设、维护、更新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含调度运行技术支持系统、电力交易平台、自动化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满足山西省电力市场规则体系相关规定的执行需要,建立技术支持系统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确保技术支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市场信息及数据安全。
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第三方辅助系统接入电力交易平台,必须符合《山西电力交易平台与市场主体辅助系统信息交互数据接口标准规范》,满足相关接入要求。
第三十五条 市场主体应按照平台使用协议要求,加强对自身账号的管理,需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系统页面前端进行账号登录、数据查询、交易申报等操作,非交易系统技术原因出现异常行为将视为违反平台使用协议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按照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要求,对市场主体违反平台使用要求的异常行为进行记录,并采取冻结其相应账号或全部账号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根据民法典、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电力交易数据的行为,电力交易机构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配套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能源局牵头,会同山西能源监管办组织市场运营机构和市场主体代表成立电力市场研讨专班,负责省内电力市场注册与退出、计量管理、信用管理、零售市场、现货交易、中长期交易、辅助服务、电费结算、市场监管、信息披露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修订具体工作。
(一)山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依据国家及省内有关规则,负责收集各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提出完善电力市场实施细则的建议,参与制定电力市场实施细则,并对实施细则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表决。
(二)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参与电力市场实施细则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三)山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提出完善电力市场实施细则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紧急情况下,电力市场实施细则的修改程序可以简化。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的细则漏洞、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动等。
(一)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协商一致后,可以宣布立即中止部分实施细则条款。宣布中止条款时,应发布中止理由。
(二)省能源局、山西能源监管办应在宣布中止条款后10日内,提出实施细则修订计划,包括可能的修改建议等。
第四十条 省司法厅按照职责负责配套细则制定和修订的合法性监督审查,对存在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出台的,及时进行纠正。任何单位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出台实施细则,擅自改变和影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如国家有相关新政策发布,本办法作相应调整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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