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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与《浙江省电力中长期规则(2021修订版)》(以下简称《2021版规则》)相比,《征求意见稿》在对市场主体尤其是售电公司的义务方面作出了新要求。其中,对售电公司结算权的变更、要求售电公司主动“晾晒”平均度电购销价差等规则引起了业内的广泛讨论。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国家相关规则,整体合理。但对独立售电公司的相关要求未充分考虑权责对等,或将影响售电市场的活跃度。
电力用户结算或变平稳
《征求意见稿》第九十六条规定,当批发市场用户月度实际分时电量超过月度合同对应分时电量时,月度合同内分时电量按该主体所有月度对应分时电量的加权平均价格结算,超出部分按当月对应时段市场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结算。
而《2021版规则》中规定的超用电量则是“按最近一次、最短周期的场内集中竞价出清价格结算”。
浙江某售电有限公司负责人汪某指出,此前用户超用价格按照市场最近一次集中竞价出清价格结算,能够实实在在地反映当月的用电供需情况。“现在改为按该主体所有月度对应分时电量的加权平均价格结算,意味着年度价格也纳入了计算平均值,那么结算时的超用价格则更多反映的是年度用电供需水平分摊到该月的状况。因此,这一价格的波动就不会太大。”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九十八条中明确,尖峰、高峰、低谷时段实际用电量在对应时段月度合同电量95%至105%之间时,不进行偏差考核。“在±5%的范围内,用户不承担偏差损失。超出15%(105%-120%,95%-80%)的范围内承担相对固定但较少的偏差损失,整体上是给予了宽松的免偏差考核的范围,降低了电力用户的偏差风险预测压力,对于用户和售电公司来讲,是一个利好。”电改观察人士展曙光分析。
售电公司结算责权不对等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较大的变化就是售电公司结算权的收回。
结算权的变更,具体体现在零售用户的结算依据从《2021版规则》中的“电网企业通过线上方式向售电公司提供分时用电数据,售电公司按照购售电合同约定,将结算费用信息与零售用户核对确认后,形成电力中长期零售用户电量结算依据”,变成了《征求意见稿》中的“电网企业形成零售用户结算总电费,出具零售用户电费账单。由售电公司代理的批发市场用户的结算依据按零售用户规定执行”。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377号文)中规定了尖峰谷电价计算需要满足的要求。以前结算权和合同制定权都在售电公司手中,对其结算结果进行校核是合理的,对违规计算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以防止套利也是合理的。但现在售电公司的结算权和套餐制定权被收回,若某个月市场成交结果不符合377号文的要求,售电公司仍要承担责任,就会导致售电公司的权责完全不对等。”汪某坦言,“建议谁结算谁承担,电网公司制定套餐和进行结算,责任应由电网公司承担。”
“建议对售电公司进行分级管理,不要一刀切,对于体量大、有实力的售电公司可以赋予结算权。售电公司拥有结算权后,可以进行金融运作、提供相应服务,这样一来其用户也会越来越多,售电公司的价值越也来越大。在这种机制下,售电公司虽然承担了风险,但相应地收益也提高了。如果按照现有模式,实力强的售电公司没有结算权和现金流,无法进行金融运作,再加之‘晾晒’购销价差,可能导致售电市场活跃度降低。”展曙光建议。
售电公司经营空间或受挤压
此次《征求意见稿》第119条首次提出:“售电公司应主动‘晾晒’批发侧、零售侧分时交易价格和平均度电购销价差,促进市场公开透明。”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售电公司的成本和收入及利润属于商业机密,《征求意见稿》要求的主动“晾晒”,到底该如何“晾晒”?有业内人士指出,本条规定虽然名为‘应主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执行的售电公司是否会被判违规造成信用扣分,或因为‘不够主动’而被执行罚款甚至强制退市?“市场的公开透明应该由交易中心发布综合情况,而不应该要求每个售电公司去单独‘晾晒’购销价差。”九州能源董事长张传名这样指出。
在展曙光看来,售电公司应该作为风险的承担者,在发电侧和用户侧之间起到调节双方风险、对接双方需求的作用。“用户的需求是千差万别的,不能统一的以标准化产品和服务来满足。若由电网统一运行,成本是相当高的,而售电公司能够满足个性化需求,并体现对市场建设交易风险的分担价值,以及对信息的把握价值。因此,从市场规则本身得体现出风险市场的概念,让用户不得不去找专业的售电公司。现在的框架下,售电公司的作用恐怕难以得到发挥,不利于将来售电市场的繁荣。”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能源报”文 |本报记者 杨晓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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