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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2021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明确:除工商用户外,有条件的地方,要按程序推广居民分时电价政策,逐步拉大峰谷电价价差。
河北、山东已经出台了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山东已经实施,河北即将实施。
2022年12月6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明确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供电企业能够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以及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均可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阶梯电价的居民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下同)0.55元、谷段电价0.30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0元、谷段电价0.27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
执行合表电价的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7元、谷段电价0.31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2元、谷段电价0.28元。
居民分户电采暖用电。集中供热、“煤改气”不能覆盖的地方,“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申请执行电采暖电价,生活用电与电采暖用电分表计量的,生活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电采暖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一档标准执行;生活用电与电采暖用电未分表计量的,供暖期按居民阶梯电价一档标准执行,其他月份按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分档电量按照实际用电月数计算,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供暖期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电采暖用户,供暖期谷段延长2小时,即峰段为8时至20时,谷段为20时至次日8时,执行时间不受年度周期限制。峰谷电价标准和非供暖期居民用电峰谷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山东自2022年5月1日起已经执行居民家庭分时电价政策。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158号),通知指出2022年5月1日起执行居民家庭分时电价政策。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基础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降低0.17元。
时段划分。峰段8:00至22:00,谷段22:00至次日8:00;其中采暖期峰段8:00至20:00,谷段20:00至次日8:00。
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其中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
随着分时电价的实施,居民侧配置储能的意愿将会逐步加强,户用储能或将到来,藏电于民的时代开启!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实施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和条件
供电企业能够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以及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均可自愿选择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用户可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由供电企业免费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执行时间以年度为周期,且不得少于一年。
二、峰谷时段划分及峰谷电价
(一)峰谷时段划分
峰段8:00时-22:00时;谷段22:00时-次日8:00时。
(二)峰谷电价
执行阶梯电价的居民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下同)0.55元、谷段电价0.30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第一档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0元、谷段电价0.27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0元。
执行合表电价的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7元、谷段电价0.31元;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峰段电价为每千瓦时0.52元、谷段电价0.28元。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5分钱。
以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6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省清洁供暖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分户电采暖用电。集中供热、“煤改气”不能覆盖的地方,“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申请执行电采暖电价,生活用电与电采暖用电分表计量的,生活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电采暖用电按居民阶梯电价一档标准执行;生活用电与电采暖用电未分表计量的,供暖期按居民阶梯电价一档标准执行,其他月份按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分档电量按照实际用电月数计算,用电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供暖期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居民电采暖用户,供暖期谷段延长2小时,即峰段为8时至20时,谷段为20时至次日8时,执行时间不受年度周期限制。峰谷电价标准和非供暖期居民用电峰谷时段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城乡居民住宅小区电采暖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居民小区内供热终端换热站、国家鼓励的热泵技术供暖等居民清洁供暖设施用电(不包括由第三方建设运营的电采暖设施),按居民合表电价政策执行,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的自建电采暖设施(不包括由第三方建设运营的电采暖设施),按居民合表电价政策执行,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
四、其他电采暖用电。除上述三类电采暖用电外,其他电采暖用电设施,属于用户自建自营的,按用户相应的电价类别执行;属于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含热力企业),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其中受电变压器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可选择自愿执行工商业及其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五、鼓励市场化交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且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采暖用电,峰段、平段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执行对应的代理购电价格。
以上规定自2023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电网企业11月至次年3月抄见电量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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