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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4500万元!风机质量故障问题纠纷案 宣判!

2022-12-20 14:41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关键词:风电诉讼风电机组风电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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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讯:近日,吉林里程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新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判决中,新誉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赔偿里程公司损失45044014.71元(30890833.00元+14153181.71元)。

案件概况:2007年10月19日、2008年6月2日,里程公司与新誉公司先后签订了《吉林镇赉风险项目(28.5MW)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和《吉林镇赉风险项目(21MW)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里程公司向新誉公司购买风力发电机组共计33台(其中,第一个合同购买19台,价款共计17029.32万元,第二个合同购买14台,价款共计12600万元。全部33台型号均为FD77-1500-Ⅲ双馈变速恒频风力发电机组),包含叶片、机舱、控制柜,不包含塔筒。

从2009年4月项目投产到2013年12月31日,风电机组频繁发生叶片断裂、损伤,发电机、伺服驱动器、变桨电机、偏航减速器、齿轮箱等主要设备损坏和严重漏油等故障。2021年8月3日经一审法院委托,上海砝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FJJC202104002)。

鉴定结论:案涉33台风力发电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因故障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数额为5551.1223万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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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原告):吉林里程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建平乡区金山卜村段1号。

法定代表人:薛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新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林南路199-1号。

法定代表人:戚茂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吉林里程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里程公司”)与上诉人江苏新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誉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里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18)吉民初3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新誉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设备质保期以及以质保期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明显错误。案涉合同、技术规范书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明确约定和规定了风机设备主要部件设计寿命20年,在20年寿命期间内不必更换,新誉公司应当承担问题产品的质量责任,不受质保期限制。案涉合同约定在全部风机预验收后才进入质保期,本案双方自始未签署过最终验收证明,说明案涉风机不满足质保要求,一审判决忽略里程公司在案涉风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后提出的质量异议、起诉维权、新誉公司根据里程公司的质量异议曾进行阶段性维修以及单方擅自撤离现场恶意拒绝履行维修等义务的事实,机械套用质保期,明显错误;案涉风机质量问题属于新誉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新誉公司应当承担问题产品的质量责任,不受质保期限制。

(二)一审判决以质保期为节点,对2013年4月15日之后风力发电机组存在的维修更换费用及因风机质量问题发生的发电量损失不予支持错误,且与一审判决关于风力发电机组的叶片更换安装费用不受质保期限制的认定存在矛盾。

(三)一审判决无视风机部件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仅让生产厂家就齿轮箱、发电机等风机主要部件承担2年左右的质量保证责任,将造成行业秩序混乱,影响电力及新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誉公司辩称,(一)里程公司“将设计寿命与质保期混淆、认为质量责任不受质保期限制”的观点错误,不应支持。关于标的物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规定了清晰的检验期间,在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之下,检验期间为质保期。在本案合同中两份合同明确约定了质量保证期为预验收合格后30个月/24个月。从法律规定到司法实践,未见将设计寿命作为检验期间的规定或先例。因此,里程公司反复提起新誉公司应在整个设计寿命内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具有合理性。事实上,新誉公司已经在质保期内交付了设备,预验收已经通过、质保期已起算且已届满,而里程公司并未在质保期内提出异议,因此,应当认定新誉公司交付的设备符合合同约定、也满足各项技术标准的要求,在质保期内不存在质量问题。

(二)涉案设备的质保期已经起算并届满,江苏法院买卖合同系列案件生效判决均认定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这一认定的前提条件是确认各方签署了预验收合格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再审裁定书中再次详细论述了通过预验收合格的理由。预验收合格,则涉及质保期的起止时间,新誉公司在民事上诉状中已有陈述。

(三)里程公司所主张的“曾经提出过质量异议”不能成立,其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明显漏洞。如里程公司证据2.3中的第一份异议文件,从该文件可以清晰看出,其落款盖章部分与正文部分存在明显区别,有明显的人工合成痕迹。基于里程公司的该类证据,当然不应认定其提出过合法有效的质量异议,进而其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也没有适用的前提条件。

(四)在当前经济态势下,国家反复强调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基于本案实际状况,里程公司恶意拖欠新誉公司合同价款约五千万元长达近十年之久,利用地方主场优势,在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司法鉴定。综上,请求驳回里程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新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2018)吉民初3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里程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里程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发电机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无质量问题,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出具的《风力发电机组故障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根本性错误,其依据的部分鉴定材料仅提供给鉴定机构,但未作为证据提交未经质证,一审判决使用未经质证文件作出的司法鉴定,违反法律规定。贾军邮件真实性不应认定,新誉公司在聘及曾经聘用的员工名单中未发现姓名为贾军的员工,该邮件分析了叶片三个原因,未自认新誉公司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证明案涉机组叶片存在质量问题。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永济和谐电机修造有限公司均不是中立第三方,不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其出具的检查报告未明确说明新誉公司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不能作为认定案涉机组其他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

(二)案涉33台发电机组质保期起止时间认定错误,在质保期内及本案诉讼产生之前,里程公司从未提出过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预验收是质保期的起点,标准是经过250小时试运行。根据新誉公司提交的说明函、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已生效的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3829号民事判决书,案涉发电机组的最后预验收时间为2009年2月7日。一审判决认定从2011年1月1日起算错误。质保期经过后,里程公司主张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应支持。

(三)案涉发电机组质量问题不能成立,其更换维修损失不应由新誉公司承担。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系里程公司单方委托形成,仅进行了数字核算,未提供任何专业判断,不具有客观性,不能作为损失赔偿的依据。

(四)案涉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且质保期已于2011年5月22日届满,故发电量损失不应由新誉公司承担。上海砝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多项资料来源不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应作为鉴定依据,该《鉴定意见书》统计数据存在大量明显错误,内容不具有合理性和关联性,对本案没有参考价值。

里程公司辩称,(一)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以及里程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现场照片、新誉公司分析报告、第三方机构检查报告等大量证据,证明新誉公司提供的风电机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质量标准。新誉公司主张其风机符合合同约定、无质量问题,未提出任何有效证据。

1.新誉公司经法院通知未到庭参加选定鉴定机构以及质证鉴定材料程序,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新誉公司的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质询,对于新誉公司所称鉴定技术、鉴定方法、鉴定标准等问题,鉴定人出庭时做了答复。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结论明确,法院可依法采信。

2.新誉公司出具的《吉林里程协合镇赉风场叶片折断事故分析报告》(以下简称《事故分析报告》)系新誉公司委派专业人员现场考察其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的实际状况后自行出具,承认叶片断裂原因为“叶片制造过程中质量控制不够严密造成部分叶片存在缺陷,以致叶片强度性能减损导致叶片较早发生疲劳破坏”。根据贾军使用的单位邮箱、名片、社保记录以及贾军代表新誉公司签署会议纪要的事实,均证实贾军为新誉公司代表的身份。

3.里程公司提供的叶片折断现场《公证书》、现场故障情况照片及第三方出具的检查报告,也能证明新誉公司所提供风机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与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新誉公司的《事故分析报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案涉采购合同、技术规范书及相关国家标准均规定风机及其部件设计寿命20年,在设计寿命期间不必更换,庭审中鉴定人结合专业知识和行业规范,已经说明风轮即包括风机叶片。依照采购合同第9.15条、第10.1条约定及合同法规定及查明事实,相关质量缺陷属于新誉公司在生产制造环节控制不够严密造成,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属于新誉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其无权援引质保期约定免除责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质量问题责任。

(三)案涉风机出现质量问题后,里程公司多次向新誉公司发函,新誉公司亦安排人员检查,并做了书面回复。按照合同法规定,在里程公司已经提出质量异议的情况下,新誉公司主张以质保期已过为由免于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四)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系认定合同尾款问题,与本案质量缺陷无直接关系。按照双方采购合同约定,预验收证明不能免除新誉公司就设备潜在缺陷应承担的维修更换义务,故该判决书不能证明设备已过质保期的问题。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里程公司曾多次向新誉公司发函要求处理故障问题,新誉公司在2012年6月后即置之不理,应当承担里程公司因风机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更换费用及电量损失。综上,请求支持里程公司上诉请求、驳回新誉公司的上诉请求。

里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新誉公司承担截至2015年10月8日因修理故障发电机组、更换风机部件等产生的费用,共计44,406,270.32元;请求判决新誉公司赔偿自2011年1月至2015年9月30日因风机故障给里程公司造成的电量损失,暂估为32,887,959元。电量损失金额同意以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准。上述费用及损失暂估为77,294,229.32元。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评估费用等由新誉公司承担(庭审中明确鉴定费用为30万元+28.14万元+80万元+6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10月19日、2008年6月2日,里程公司与新誉公司先后签订了《吉林镇赉风险项目(28.5MW)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和《吉林镇赉风险项目(21MW)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发电机组采购合同》),里程公司向新誉公司购买风力发电机组共计33台(其中,第一个合同购买19台,价款共计170,293,200元,第二个合同购买14台,价款共计126,000,000元。全部33台型号均为FD77-1500-Ⅲ双馈变速恒频风力发电机组),包含叶片、机舱、控制柜,不包含塔筒。其中,第一份合同质保期30个月,第二份合同质保期24个月。

前述两份《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共同约定如下:

一、定义除非另行定义,本合同中下列表述的定义为,1.1验收:a)预验收,指卖方提供的设备经安装、调试和试运行250小时,达到合同规定的预验收标准而进入质量保证期的验收。预验收证书是表明业主接受预验收结果的证明,证书由业主和卖方共同签字。b)最终验收,指完成运行1年后的验收。如检验证明每台风电机的完整性,性能指标和合同的其他条款均已履行,设备运行令买方满意,买方会向卖方签发一份最终验收证书。1.10技术服务:是指卖方就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测试、运行、维护、塔架和基础监造等相关工作向买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协助和监督等服务,详见附件四。1.11技术培训:是指卖方就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等相关工作向买方人员提供的培训,详见附件五。1.12质量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预验收合格后的24个月(30个月),在此期间内,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并负责排除合同设备的任何缺陷。1.20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1试运行:指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在合同风电场对每台风力发电机组进行的250小时连续无故障运行的考核。

五、运输、交货和保险5.6交货日期为收货凭证的签字日期。

八、标准和检验

8.1卖方应根据国家的标准和/或公司提供的标准,对其提供的设备进行选料、制造、检验和测试。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卖方向买方提供上述卖方公司标准清单4份和国家相关标准清单2份。买方可以就上述任何一种标准提出自己的看法。经合同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对上述标准做出改动,改动后的标准将作为合同设备检验和测试的依据。8.2卖方应对其提供的所有设备进行检验和测试,并向买方提交制造商和卖方出具的质量证书、检验和测试报告。上述文件被视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上述检验和测试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8.3卖方将负担买方人员在检验和测试期间的当地交通、食宿和/或其他费用(如保险等)。合同主设备的检验和测试必须在买方检验人员到场的情况下进行。如果不是由于卖方的原因,买方检验人员未能及时到场,卖方有权单独进行设备的装配、检验和测试。8.4如果买方检验人员发现合同设备有缺陷和/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检验人员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当对这些意见给予充分考虑,并且自负费用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设备缺陷。在消除了设备缺陷后,卖方应当再次进行测试和检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负担。8.5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总装厂所进行的质量检验和测试不能代替设备到达现场后进行的开箱检验和测试,也不能使卖方免除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责任。8.6卖方应根据卖方总装厂的检测程序免费向买方检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如:必要的技术文件、图纸、测试工具及器械等。8.7卖方将自付费用派其检验人员到现场检验和测试质量,与买方以及有关监理方共同签发质量验收证书,以确认基础的质量和能够正常使用。但这不免除施工方的责任。8.8在合同设备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应自负费用派其代表到现场与买方一起进行联合开箱检验,如发现短缺、残次、损坏或与合同规定或8.1及10.1条款或附件二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双方应做出详细的记录并签字。如果是由于卖方的责任,那么此记录将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更换、返修和补发的有效依据。8.9如果不是由于买方的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则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果发现条款8.8所述的问题并应由卖方负责,那么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参与出具的检验证书将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更换、返修和补发的有效依据。如果上述问题由于卖方原因导致,卖方在收到买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上述检验证书后,应2周内免费更换和补发损坏和遗失件,并且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货到安装现场的保险和运输费用及买方为这些更换和补发件支付的商检费以及买方为此支付的设备租赁费、人工费等额外费用。卖方在收到买方提交的索赔证书后,卖方可以在7天内提出异议,如有分歧,双方应就这一问题进行协商。超过上述期限,该项索赔即被视为成立。8.10如果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损坏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卖方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尽快补发或更换损坏件,费用由买方承担。8.11本章所规定的检验并不免除合同第9章和第10章所规定的卖方责任。8.12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卖方提交的检验标准不完整或卖方未能及时提交其检验标准,买方在与卖方协商后有权根据自己的检验标准来进行检验。

九、安装、调试及验收

9.1安装、试运行和验收应由买方组织、在卖方人员的技术指导下进行。调试应由卖方人员完成。买方负责吊装设备的租赁,并督促其准备相应的通用工具,如钢丝绳等。9.2卖方应派遣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对其所供设备和仪器的安装进行监督指导,以使设备安装能够全部完成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良好工作状态。9.3下列工作应主要由卖方人员负责,买方根据卖方的要求,指定人员配合完成:安装的准备工作、风力发电机组及塔架的现场安装和装配(安装所需的专用吊具由买方提供)、接地及防雷系统的安装工作、初步测试、设备的性能测试的准备和实施。买方的人员应严格按卖方技术人员要求的精度和质量配合完成安装工作。卖方提供的重要指导应当以书面提交,并在安装工作之前提出安装所必需的常规工具要求,以便买方进行相应的准备。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中由买方代表来配合卖方的工作。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9.4为了确保设备安装所需的物品均已运抵现场而且现场的安装条件已经具备,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对买方承担的工作进行查看,以使合同设备的安装工作能够顺利进行。9.5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卖方人员应对运抵现场的设备进行检验,以查看是否存在由于运输和其他原因造成的实质性损坏,及卖方认为会对设备质量保证有影响的损坏。9.6卖方人员应确保其提供的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已被正确地联接(机械、电气等)。9.7卖方人员应负责监控系统、数据采集系统和远程监视系统的安装、调试,买方积极配合。9.8每台风电机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承担调试工作,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在安装调试阶段,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9.9合同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后的验收工作以及预验收证书的签发按照合同附件三的要求进行。9.10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和经济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买方则可同意签署预验收证书。9.11如果第一次预验收测试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所规定的标准,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预验收测试结束后30天内进行第二次预验收测试。9.12如第二次预验收测试未通过,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如属卖方原因,则卖方负责对设备的消缺工作,并尽快通过预验收测试;如属买方原因,卖方也应尽快对设备进行修复和完善,使机组达到设计要求。此后10天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预验收证书。此时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规定的指标。9.13买方将于合同设备运行1年后30天内签发最终验收证书。由于买方原因造成延误视同验收。9.14如因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在交货日后的30天内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预验收测试,买方应将合同设备的预验收付款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即被视为通过预验收;如因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在交货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预验收测试,合同设备即被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30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9.15预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预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和短期运行过程中被发现的情况。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9.1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配合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略)。9.17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试生产和验收测试之前和在此过程中以及在合同设备的质保期内,卖方有权使用买方库存中的备件和耗材。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当免费将质量和数量相同的新的备件,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在质保期结束后两周内将现场的备件补足。

十、保证、索赔和罚款

10.1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并且所提供的设备质量是最好的、全新的和可靠的,所选择的设备型号能满足正常安全运行和长期使用的要求,并且符合本合同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10.2卖方保证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参数通过了制造商的检验测试,完全符合合同要求。10.3卖方保证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整机经过测试合格,完全符合合同要求。10.4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图纸完整、清晰和正确,能够满足设备的设计、安装、操作和维修保养要求并符合合同的规定。10.5卖方保证提供合同附件三、四、五中规定的有关服务,包括:指导安装、调试、塔架和基础监造和验收、培训买方人员、承担质量保证期服务,以满足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设备的设计、安装、操作和维修保养服务的要求。10.6在合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期间,如果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错误操作和/或错误指导和/或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或缺陷,卖方应2周内免费更换损坏部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到现场的运费和保险费以及9.17规定的公式计算出的费用(如果需要)或者卖方做出赔偿。如果上述合同设备的缺陷和/或损坏是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的,即买方未按照设备的技术文件操作和管理设备,卖方将协助买方消除缺陷(如果必要)和/或重新提供设备,费用由买方承担,费用计算按本合同3.3.2.1执行。10.7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预验收证书签署后的24个月。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在30天内为质保期的结束签发一个相应的证书正本1份,副本1份,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在质保期结束后两周内,卖方根据双方另外签署的备品备件优惠供应的价格供给买方。10.8如果设备有微小瑕疵,但能由买方自行消除,在买方通知卖方并得到卖方确认的条件下,可由买方自行消除瑕疵。10.9在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由于卖方设计、制造原因使得设备需更换或修理,卖方应免费进行更换或修理(不包括简单处理)。10.10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不能在质保期内达到要求,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采取措施使之达到要求。卖方在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1个月内,有责任采取任何可能的措施。如果仍不能达到要求,卖方应按10.16款和/或10.17款规定支付违约金。卖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措施以使设备达到各项性能指标。10.11对于买方根据本合同第10.6款、10.8款和10.10款的规定对卖方提出索赔,在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卖方如果有不同意见,应在2周内提出协商的要求,否则,将视为已接受索赔要求。10.15如果设备有重大缺陷,经过修理或更换,6个月后(自开始调试之日起)仍不能投入运行,卖方承诺向买方更换该风机,并且向买方赔偿从停机之日起至新风机开始运行发电之日止计算出的发电量损失金额。10.17可利用率低于保证值的索赔可利用率保证值考核指本合同数量风机的平均值统一计算。若本合同风电机组验证的可利用率低于95%,卖方则根据理论发电量和实际发电量的差额赔偿买方的损失。如果可利用率平均低于10%以上,买方有权向卖方退货,卖方不得拒绝。卖方同时还应当赔偿买方的有关损失。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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