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储能充换电站政策正文

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印发!拥有储能设备、充电桩等可单独参与!

2023-01-05 09:55来源:新疆能监办关键词:分时电价储能设备充电桩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1月4日,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印发《新疆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其中规定,拥有储能设备(含电储能和抽水蓄能等)或具备需求侧响应(如可中断负荷、新能源友好型负荷、聚合体、充电桩等)条件的市场主体(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可单独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电力用户拥有储能,或者电力用户参加特定时段的需求侧响应,由此产生的偏差电量,由电力用户自行承担。

积极推进分时段交易,分时段交易将24小时分为若干时段,以每个时段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现货市场启动后,交易双方可自主协商交易曲线,由各个时段的交易结果形成各市场主体的中长期合同曲线。满足准入条件的批发用户(含电网代理购电)、零售用户、发电企业均按分时段电量电费结算,偏差电量分时段执行。具体结算方案由交易机构提出,报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确认后发布执行。

详情如下:

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条件下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待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后,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疆各类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电力批发交易,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指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能量交易。参与批发交易的电力用户为批发用户。电力零售交易主要指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进行的购售电交易。参与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为零售用户。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多月、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电网企业代购电交易分别按照新疆自治区、兵团电力主管部门有关方案、规则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量视为厂网间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相应合同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管理范畴,其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六条新疆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新疆区域内发用电计划放开实施方案制定,确保优先发用电计划对等放开,并根据职责依法履行监督评估职责。

第七条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新疆能源监管办”)会同新疆自治区、兵团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制定,根据职责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八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独立的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

第一节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参与电力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交易合同(含电子合同),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签订并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向调度机构和交易机构提供发电能力预测数据(预测出力数据);

(六)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七)涉及绿证交易的新能源企业应按新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上报交易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类电力交易合同(含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供用电合同等,提供市场化交易所必须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相关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时支付购电费(含各类交易电量电费、辅助服务电费等)、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五)遵守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六) 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七) 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合同(含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二)依法依规披露和提供信息,在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三)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签约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获得市场化交易、输配电服务和签约市场主体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四)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五)具备满足参与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持手段;

(六)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在独立的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七)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在参与新疆区域电力市场交易时不受配电区域限制,可单独或同时在新疆区域内多个配电区域售电;

(八)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开展批发、零售交易和结算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电网以及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三)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四)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和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五)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时完成电费结算;

(六)预测非市场用户的电力、电量需求;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向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户提供供电服务,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七)与优先发电电源(不含燃煤发电)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优先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用电;按代理购电价格向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提供代理购电服务,签订供用电合同;

(八)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分时段用电量及典型负荷曲线,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单独预测;

(九)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与拟定新疆相关电力交易规则;

(二)提供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

(三)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含清洁能源消纳责任权重交易等),并负责交易合同的汇总管理;

(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配电服务费等)以及相关服务,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五)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化交易技术支持系统(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

(六)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为市场主体信息发布提供便利,获得市场成员提供的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服务需求的数据等;

(七)配合新疆能源监管办和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对市场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八)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干预市场,预防市场风险,并于事后向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及时报告;

(九)对市场主体违反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报告并配合调查;

(十)配合开展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评价结果;

(十一)电力交易机构汇总新疆区域内市场成员参与的各类交易合同(含优先发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等),形成新疆区域内发电企业的月度发电计划,同时依据月内(多日)交易,进行更新和调整,并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下达,同时依据信息披露规定向市场主体发布;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

(二)按照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新疆区域内电力中长期市场电力电量平衡分析和管理确保系统实时平衡,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边界和必开机组组合、必开机组发电量需求、影响限额的停电检修、关键通道可用输电容量等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保障电力市场正常运行;

(五)按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和报送等有关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提供支撑市场化交易以及市场服务所需的相关数据,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实现与电力交易机构的数据交互;

(六)配合开展市场监控和风险防范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准入与退出

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市场主体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拥有储能设备(含电储能和抽水蓄能等)或具备需求侧响应(如可中断负荷、新能源友好型负荷、聚合体、充电桩等)条件的市场主体(发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可单独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市场准入基本条件:

(一)发电企业

1.依法取得发电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依法取得或者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2.并网自备电厂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和地方电力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达到能效、环保要求,可作为发电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

3.集中式扶贫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暂不参与新疆电力市场。鼓励分散式、分布式新能源项目、特许权新能源项目、示范类新能源平价上网项目参与中长期交易。

4.探索新疆区域内,外送配套电源(含新能源)发电企业在专用直流送电通道之外的电力电量参与疆内市场化交易(含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不同调度控制区发电权交易等);

5.新疆区域配电网内的常规电源(火电、水电等)的发电企业,暂不参与其他电网内的电力市场化交易,待条件成熟后,其规则另行制订;

6.关停机组符合新疆关停替代交易相关规定后,仅参与优先发电电量合同转让交易;

(二)电力用户

1.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

2.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

3.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电力主管部门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后,可作为合格的用户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交易;

4.符合新疆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含局域电网企业、趸售县(团场)供电公司,兵团电网、增量配电网等电网内的电力用户)可自主或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新疆市场交易。

同一合同执行周期内,电力用户不能同时与两家售电公司存在代理关系。

5.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者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三)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参加批发交易的市场主体以及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均实行市场注册。其中,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的注册手续和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九条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市场注册生效后,可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发起绑定关系确认流程,经双方确认后确定售电公司代理关系,绑定双方名称应与代理购电合同(协议)双方名称一致。

第二十条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或者零售交易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

第二十一条已参加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允许在合同期满的下一个年度,按照准入条件选择参加批发或者零售交易。

第二十二条已经选择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出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正常退市手续:

1.市场主体宣告破产,不再发电或者用电;

2.因国家政策、电力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调整,导致原有市场主体非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市场的情况;

3.因电网网架调整,导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的发用电物理属性无法满足所在地区的市场准入条件。

4.发电企业已连续停产三个月及以上且企业无恢复生产意愿。

上述市场主体,在办理正常退市手续后,执行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有关发用电政策,正常退市发电企业若政府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可执行优先发电计划,否则安排停机。售电公司退出条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售电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需妥善处理其全部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退市的市场主体,原则上原法人以及其法人代表三年内均不得再选择市场化交易。

第二十四条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或已参与市场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购电价格按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完成市场注册且已开展交易的电力用户,合同期满后未签订新的交易合同但发生实际用电时,按照新疆电力市场结算方案相关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于滥用市场操纵力、不良交易行为等违反电力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进行市场内部曝光;对于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可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市场注册业务包括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以及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业务关系确定等。

第二十八条发电企业、电力用户、配售电企业根据交易需求和调度管理关系在相应的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售电公司自主选择一家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各电力交易机构共享注册信息,无须重复注册,按照自治区准入条件和本实施细则参与交易。

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确定的准入条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市场主体应当保证注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注册公示期不得小于3个自然日,售电公司注册公示期为1个月。

第三十条新注册的市场主体,应签订《电力市场化交易风险告知书》、《诚信承诺书》和《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协议》;其中,售电公司应与电力交易机构签订《售电公司入市协议》和开展零售交易结算的委托协议,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应签订《可再生能源消纳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机构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的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类处理。

(一)如因公示材料疏漏缺失而产生异议,市场主体可以补充材料申请再公示。

(二)如因材料造假或不满足准入条件发生异议,市场主体自接到电力交易机构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异议方未撤销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退回市场主体的注册申请,将情况报送地方主管部门。

(三)已注册生效的市场主体,如因不满足准入条件发生异议的,市场主体自接到电力交易机构关于异议的告知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异议方未撤销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暂停其市场化交易资格,将情况报送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办理注册手续时应当关联用电户号等实际用电信息,并提供必要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方式等。

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当办理数字安全证书或者采取同等安全等级的身份认证手段。

第三十四条办理售电增项业务的发电企业,应当分别以发电企业和售电公司的市场主体类别进行注册。

第三十五条当国家和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电力交易机构可组织已注册市场主体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六条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注册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发布。发电企业、电力用户重大信息变更公示期不得小于3个自然日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重大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主体类别、法人、业务范围、公司主要股东等有重大变化的。

(二)其他与市场准入资质要求相关的信息变更等。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售电公司重大信息变更按国家和自治区对售电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售电公司法人信息、公司股东、股权结构、从业人员、配电网资质等发生如下变化的,售电公司需重新签署信用承诺书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第三十七条电力用户或者售电公司关联的用户发生并户、销户、过户、改名或者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市场主体应当在电网企业办理变更的同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信息变更手续。业务手续办理期间,电网企业需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分段计量数据。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信息变更后,对其进行交易结算,提供结算依据。

第三十八条退出市场的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注销申请。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公示期满无异议,并已履行和处理完成交易合同相关事宜后予以注销。

第三十九条参加零售交易的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确定绑定关系后,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对绑定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得小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绑定双方业务关系自动生效。公示期异议属实的,电力交易机构退回绑定申请,将情况报送新疆能源监管办、地方电力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业务关系在协议存续期间难以维持的,妥善处理好已达成的市场化交易合同、向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结清费用、提供达成中止业务关系的协议后,可以在交易平台按整月解除业务关系。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解除业务关系后,在重新与售电公司确定业务关系前,可由保底售电公司代理。保底售电相关要求按照国家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原则编制市场主体注册流程、指南等,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新疆能源监管办和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电力交易机构按月将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向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新疆有关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向社会各市场主体公布。

第四章 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第四十三条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包括电力直接交易、电网代理购电交易、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跨省(区)外送(外购)),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根据新疆统一电力市场发展需要适时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一)电力直接交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经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达成的市场交易。

配电网经营区内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公用电厂(接入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公网)开展直接交易的,参照全疆统一直接交易规则实施。

(二)新疆区域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是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符合条件的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生产企业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达成的可再生能源与自备电厂调峰替代交易,交易出清中标电量、电价(含新能源)。

(三)跨省(区)外送(外购)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与不同省级电网的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的购电、送电交易。

(四)发电权交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其他发电企业经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达成的市场交易。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关停机组发电权交易:是指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确定的关停机组享有的优先发电量指标与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之间经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达成的发电权益转让的替代交易。同等条件下关停机组发电权交易应由清洁、高效、环保、大容量机组替代关停机组,实现节能减排。

2.不同控制区发电权交易(主要包括配套电源与疆内电源发电权交易等):一是指外送通道配套火电和配套新能源已有的合同指标与符合准入条件的其他发电企业之间经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达成的不同控制区发电权交易;二是疆内火电已有合同指标与外送通道配套电源实施发电权交易。即为平衡交直流外送通道检修和配套电源故障、装机和送电时序、能力不匹配等情况形成的偏差电量,可开展配套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替代交易和与疆内火电替代交易等,配套火电与疆内火电发电权替代交易,来平衡偏差。可开展疆内(配套)新能源与局域电网内燃煤(自备)火电企业调峰替代交易。

(五)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指电力用户之间、发电企业之间、售电公司之间、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之间,就已有的合同电量开展的转让交易,涉及不同价格传导机制(含特殊输配电价)的合同转让,需购方、售方及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协议。

(六)不可转让合同:一是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量指标替代交易;二是地方电力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支持性政策性分配的优先发电指标替代交易;三是有其他特殊约定的。

第四十四条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包括年度(含多年、多月)电量交易(以某个或者多个年度、多个月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并分解到月)、月度电量交易(以某个月度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并分解到日)、月内(多日)电量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等针对不同交割周期的电量交易。如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周期开展交易,必要时还可开展临时交易。

第四十五条积极推进分时段交易,分时段交易将24小时分为若干时段,以每个时段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现货市场启动后,交易双方可自主协商交易曲线,由各个时段的交易结果形成各市场主体的中长期合同曲线。分时段交易和现货市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相关规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电能量交易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两种方式。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形式。

(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曲线)、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的初步意向,双边协商交易可分段申报电量、电价,交易开市期间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确认,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形成交易结果。

(二)集中竞价(撮合)交易: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等信息,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按照高低匹配、边际电价规则进行交易出清。集中竞价(撮合)交易可分段申报电量、电价,申报截止前以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三)滚动撮合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起止时间内,市场主体可以随时提交购电或者售电信息,也可分时段提交购电或售电信息,电力交易平台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滚动撮合成交。

(四)挂牌交易是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分时段电量)或者可供电量的数量(分时段电量)和价格(分时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

第四十七条以双边协商和滚动撮合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鼓励连续开市,以集中竞价交易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应当实现定期开市。双边合同在双边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经购售双方协商一致均可提交或者修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分时电价查看更多>储能设备查看更多>充电桩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