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规〔2022〕114号
各司,各派出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2年12月28日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能源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行政处罚坚持调查、审查、决定相分离,建立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管辖以下行政处罚案件:
(一)在全国或者能源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
(二)跨省跨区、影响重大的违法违规案件;
(三)调查对象为中央企业总部的违法违规案件;
(四)其他应该管辖的违法违规案件。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管辖所辖区域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
派出机构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家能源局指定管辖。
第七条国家能源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可以将国家能源局管辖的案件交由派出机构管辖。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理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委员会由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副局长、三总师,各司和资质中心、可靠性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单位负责人担任。
行政处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司,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工作处室。
第九条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参加听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章 立案和调查
第十三条除按照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违法嫌疑人;
(二)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
(四)属于管辖范围;
(五)涉嫌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第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关业务部门(处室)(以下简称案件调查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分管行政处罚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以下简称分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
第十五条案件调查部门对已经立案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组织调查。
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第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十七条调查应当收集有关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原件或者原物,或者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品、抄录件、部分样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九条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案件调查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协助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应当依据《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第二十六条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案件终止调查。
案件终止调查由分管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七条在调查过程中,案件调查部门发现原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分管负责人决定是否对新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第二十八条调查终结,案件调查部门应当撰写《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案件调查报告》所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说明。证据说明应包括证据目录、名称、来源、证明对象等。
第三章 法制审核
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部门应当自调查终结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交由法制审核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条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其他材料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调查程序是否合法;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第三十一条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在接到《案件调查报告》等材料七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并出具《法制审核报告》。《法制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法制审核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处罚种类、幅度适当的,提出法制审核同意意见;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但是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不当的,提出法制审核修改意见;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退回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法制审核部门要求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的,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第四章 案件审理
第三十二条案件调查部门在调查终结并经法制审核后,对符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范围的案件,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法制审核报告》连同全部案件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对案件材料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审理会议。案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案件调查部门补充。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议召开前,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以单位名义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在工作结束后及时汇总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根据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意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会议时间、地点,并附送《案件调查报告》《法制审核报告》。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参加审理会议的其他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三人,其中应当包含法制审核部门、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案情复杂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组织单位内部相关人员及相关领域专家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调查部门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
(二)法制审核部门汇报案件法制审核情况;
(三)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组织听证等情况;
(四)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行政处罚委员会在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明确的审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进行全面审理:
(一)是否具备管辖权;
(二)认定的违法主体是否适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
(四)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
(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处罚是否恰当。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审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予以行政处罚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意见;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意见;
(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由案件调查部门补正或者纠正。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全面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形成审理会议纪要,并报请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批。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案情、处理依据及审理意见等。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有保留意见和特殊声明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委员会提出的审理意见进行审查,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文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请国家能源局局长办公会议或者派出机构局长(专员)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须加盖国家能源局或者派出机构印章。
第四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听 证
第四十四条对当事人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五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是指对公民作出五千元以上的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五十万元以上处罚。
第四十五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听证:
(一)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组织听证;
(二)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指定一名非本案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主持,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包含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案件执法人员和记录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举行听证时,案件执法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六条听证结束后,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听证笔录等材料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四十七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八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需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以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缴款途径和期限、时间、地点,救济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单位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五日内报所属单位备案。
第七章 送达和执行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文书交付案件调查部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案件调查部门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罚款决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强制工作规定》,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五十三条案件查处工作完结后,案件调查部门应当予以结案,并将罚没款项入库凭证等复印件报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理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形成卷宗,立案归档。
第五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参与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涉及电力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为规范工作程序,制定配套文书样式36种,执行中根据具体情况可作适当调整(文书样式详见附件)。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文书样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八条涉及行政处罚的其他事项,本规定未做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行政处罚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能监管〔2017〕7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19号)、《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委员会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能综通监管〔2022〕55号)同时废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3月2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案例解读》。原文如下:前言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宣示,12月明确提出到203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2022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3月2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案例解读(第一章)。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历时近两年,围绕新能源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起草了《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5月
3月12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大会经投票表决,决定郑栅洁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新任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曾在2015年8月至2017年4月担任过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副部长级)、党组成员,分管法改司、电力司、监管司、机关党委(人事司)、派出监管机构、资质中心、中电
3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以下简称《要求》)的通知。原文如下: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3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的通知。原文如下: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3月23日,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的通知。通知提出,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自愿组织优选不超过1个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好、开发潜力大、用能需求明确、地方政府及农民积极性高,特别是现有支持政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3月22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加快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方案》明确,“十四五”时期,要统筹推进油气供应安全和绿色发展,在稳油增气、提升油气资源供给能力的基础上,加快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势在必行。要加强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大力
北极星能源网获悉,3月22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加快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方案》指出,到2025年,大力推动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积极扩大油气企业开发利用绿电规模。大力推进油气企业发展新能源产业,持续推动能源生产供应结构转型升级。积极推进陆上油气
3月2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加快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要求加强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大力推进新能源和低碳负碳产业发展,油气上游领域与新能源新产业融合、多能互补的发展新格局,持续推动能源生产供应结构转型升级。文件指出,要统筹推进陆上油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3月2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加快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政策提出,在具备岸电的情况下,以电网作为调峰,推进高比例海上风电为油气平台供电,逐步实现绿色电力全部替代;积极有序开发漂浮式风电,为深远海油气平台输送绿色电力。各电网
近日,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带队对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市场秩序、“获得电力”和储能技术发展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在调研中,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建设运营情况、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充分听取了有关市场主体的
尽管2023年电煤消费保障能力总体继续增强,但中长期合同兑现、优质产能释放、物流运力保障、进口煤政策变化等不确定因素,成为电煤是否能够足量供应的隐忧,在用能高峰时段,局部地区电煤供应仍可能出现供需失衡的情况,煤电保供任重道远。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为全面建
3月28日,生态环境部举行3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表示,目前我们国家的电动重卡发展应用最多的就是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这也是与我们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相适应的。下一步,将持续推进钢铁、电力、煤炭等重点行业的清洁化运输。严控污染物的排放增量,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
1—2月份,工业企业利润同比下降,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多因素影响工业企业利润下降。1—2月份,受量价等多因素影响,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同比下降22.9%。一是从收入看,尽管工业生产有所回升,但市场需求尚未完全恢复,企业营业收入同比下降1.3%,降幅较上年12月份扩大1.0个百分点;二是从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3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的通知。原文如下: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3版)》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
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原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王文泽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2023年3月21日5时38分在北京逝世,享年81岁。王文泽同志简历:王文泽,原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王文泽(1942年-2023年3月21日),男,汉族,中共党员,山东淄博人,高级工程师
春已立,万物生。当早点铺前排满长长的队伍,蒸笼上的热气驱散了料峭的寒意时;当夜晚都市滚滚车灯汇成长河,焦急的喇叭声催促着缓慢的车轮时,丝丝感动不由地涌上人们的心头,此时,千丝万缕已织成愿望锦绣,让人们真真切切地感受到大地春回。(来源:微信公众号“电联新媒”作者:管永生)三年疫情,
3月15日,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公布了“2022年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企业名单”,公司获评“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企业”。据了解,公司是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唯一获此奖项的省级公司。近年来,公司全面贯彻国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信用管理要求,持续推动企业信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日前,浙江省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审核及备案结果报告指南(试行)发布。浙江省电力企业,需汇总本单位拟定为第二级及以上网络的等级保护定级结果报我办审核,并在公安机关备案后向我办报告定级结果。本指南所称网络包括电力监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及通信网络设施。浙江省
日前,国家电网公司在浙江杭州举行全国电力行业首套《数字化审计工作手册》发布仪式。该手册由国家电网公司统一组织,国网江苏、湖北、山东、浙江电力等12家单位参与共同编制。内容包括背景总论、前沿技术、作业应用、管理创新等四个部分,系统总结提炼了公司数字化审计工作建设应用、创新实践的成果和
近日,由河南日报传媒有限公司、河南省电力企业协会联合组织评选的“2022年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正式出炉,郑州航空港兴港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港电力”)成功入选,喜获“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作为一家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兴港电力始终坚持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认真贯彻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7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肖捷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议案,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加强科学技术部推动健全新型举国体制、优化科技创新全链条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等职能,
政策浙江省:建设3个以上百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基地3月27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浙江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加快建设浙江海上风电基地,积极推进在建项目建设,建设3个以上百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基地。到2027年,全省海上风电累计并网达到750万千瓦。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3月24日,察右后旗迎来了热电联产特许经营项目开工仪式,该项目计划总投资5.29亿元。据悉,该热电联产项目计划今年10月底前机组并网发电,并将为察右后旗城镇居民提供安全、优质、充足的供热保障。
3月24日,白杨河电厂与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民政府签署乡村振兴新能源综合项目开发投资协议,标志着电厂在省外新能源开发方面取得新的突破。根据协议,拟在平定县规划开发乡村振兴分散式风电项目,选布机位200个,预计开发风电场总容量100万千瓦。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合理利用村集体闲置土地、荒
3月26日,锡林热电公司自主研发的“一种便于对风扇磨煤机内部降温的埋刮板式给煤机”及“一种具有降温功能的可称重式埋刮板给煤机”两项专利获得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实现公司国际专利授权零的突破。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3月24日晚,国家能源集团旗下上市公司中国神华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22年中国神华实现营业收入3445.33亿元,同比增长2.6%,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96.26亿元,同比增长39%。公告称,2022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的主要原因是:①本集团多台新机组投产,售电量同比增长15.
3月19日11时27分,黑龙江省全口径清洁能源发电出力达1010万千瓦,这是继3月16日突破1000万千瓦后,连续3次突破历史新高。为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全面落实关于加快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发展的部署,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动能源结构转型,统筹推动新能源快速发展和高效消纳。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豫能控股日前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30.96亿元,同比增长9.69%;2022年净利润亏损21.4亿元,同比降低7.01%。
政策江西省公布40GW新能源规划项目库清单3月24日,江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优化调整新能源规划项目库的通知,共799个新能源项目入库,总规模为40.26GW,其中风电项目195个,规模共计15226.6MW;光伏项目429个,规模共计24234.65MW;屋顶光伏项目171个,规模共计695.23MW;生物质项目4个,规模共计107.75MW
北极星电力网统计了华南、西南、西北地区14个地方在2023年1-2月的发电量情况,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以及光伏的发电量情况,详情如下:1、广东2023年1-2月,广东省总发电量864.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2%;其中,火电发电量573.7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9%;水力发电量2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7.7%;风
2022年,受极端天气等因素影响,多个地区电力告急。随着能源保供问题愈发受到关注,煤电项目的开发、核准也驶入“快车道”。和以往不同的是,五大发电对煤电的投资更加谨慎,已经不是这一轮新建煤电的投资主力。(来源:北极星电力网作者:sunshine)01投资新煤电五大发电占比仅三成据北极星电力网不完
北极星电力网统计了华东、华中地区9个地方在2023年1-2月的发电量情况,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以及光伏的发电量情况,详情如下:1、上海市2023年1-2月,上海市总发电量145.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8.2%;其中,火电发电量140.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8.9%;风力发电量4.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1%;太阳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