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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月19日,广东省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其中提到,本措施重点支持面向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镁离子电池、液流电池等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路线的原材料、元器件(IGBT、MOSFET、DSP等芯片)、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系统集成(安全预警与状态估计、高效灭火及防复燃等)、建设运营(电源侧储能、电网侧储能、数据中心备用电源、5G基站备用电源、户用储能等)、市场服务(虚拟电厂、共享储能、储能大数据等)、电池回收与综合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重点领域链条。
其中,提升链主辐射能力,对供应链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息按不超过30%,给予最高300万元贴息。强化龙头企业招引,对符合条件的储能电池国际总部、区域总部企业,可给予落地奖励1000万元,对具有特别贡献的总部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针对钠离子电池、镁离子电池、全固态锂电池等前沿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单个项目予以最高 10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研发储备前沿储能技术,单个项目支持力度不超过300万元。
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储能电池发展需求布局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资助。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
支持企业主导参与钠离子电池、电池回收利用、储能碳标识认证、储能电池安全包装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按项目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资助。
鼓励企业围绕源网荷三端需求定制化储能产品,面向原材料、元器件、电芯模组、控制系统等重点领域建设中试生产线,予以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予以最高1500万元支持。对企业实施的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分档分类支持,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对先进的储能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最高支持力度不超过1000万元。
原文如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
《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抢抓全球电化学储能产业发展机遇,打造世界一流全球储能产业中心,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圳市培育发展新能源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深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编制了《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规定要求,现就本《若干措施》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2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纸质信函方式。邮寄至以下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118室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处收,联系电话:88121178(邮编51805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sznyc@fgw.sz.gov.cn。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通告。
附件:
1. 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 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9日
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抢抓全球电化学储能产业发展机遇,打造世界一流全球储能产业中心,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圳市培育发展新能源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深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一、 重点支持机构和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化学储能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措施重点支持面向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镁离子电池、液流电池等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路线的原材料、元器件(IGBT、MOSFET、DSP等芯片)、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系统集成(安全预警与状态估计、高效灭火及防复燃等)、建设运营(电源侧储能、电网侧储能、数据中心备用电源、5G基站备用电源、户用储能等)、市场服务(虚拟电厂、共享储能、储能大数据等)、电池回收与综合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重点领域链条。
二、 打造新型产业生态
(一)提升链主辐射能力。鼓励电芯模组、系统集成等生态龙头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采购分销等拓展服务,对供应链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息按不超过30%,给予最高300万元贴息。扩大人民银行“商票通”业务规模,鼓励链主企业对上下游企业以商业票据方式结算。(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各区(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强化龙头企业招引。对符合条件的储能电池国际总部、区域总部企业,可给予落地奖励1000万元,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可在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时另行约定。对具有特别贡献的总部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部分再乘以30%计算,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加快产业稳链保供。发挥本地电芯模组、变流器、系统集成等生态链主企业“以商招商”作用,支持镍钴锂等矿产资源贸易商依托前海联合交易中心搭建矿产资源交易平台。政企协作积极引进硅基IGBT、SiC MOSFET等电子元器件制造商以及大型能源央企,持续提升储能产业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各区(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成立电化学储能产业联盟。发挥产业链上下游合力强化市场服务共享、技术研发共通、质量标准体系共建、知识产权共用,助力打造世界一流新型储能产业中心,支持联盟等社会组织发展,经评审予以最高300万元资助。(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 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五)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针对钠离子电池、镁离子电池、全固态锂电池等前沿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单个项目予以最高 10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研发储备前沿储能技术,单个项目支持力度不超过300万元。(市科技创新委负责)
(六)布局建设创新载体。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储能电池发展需求布局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资助。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市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强化标准制定保障。支持企业主导参与钠离子电池、电池回收利用、储能碳标识认证、储能电池安全包装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按项目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资助。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牵头制定储能地方标准,对符合要求的标准优先予以立项审批发布。对承担储能领域国际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或召集人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80万元、120万元和30万元的资助。(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加快积累知识产权。对符合条件的欧、美、日、韩等国家地区储能发明专利授权分别给予每项1.7万元、0.45万元、0.17万元和0.11万元资助。鼓励高校及科研院所免费开放储能专利供企业使用,对符合要求的高校科研院所按规定给予相应支持。支持储能产业联盟开展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等工作,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龙头企业联动上下游供应链、高校研发机构面向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市场拓展、平台运营服务、安全预警等需求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提高储能先进制造水平
(十)建设储能产业园区。按照全市“20+8”产业集群规划部署,支持坪山区、龙华区建设一批绿色智能、集中度高的先进储能研发制造园区,推动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托化工园区、生态环境园等优势布局电池材料、电池回收与综合利用等项目。鼓励各区优化园区配套设施,强化水电气供应保障,配套建设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设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区(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一)加快先进产品规模化量产。鼓励企业围绕源网荷三端需求定制化储能产品,面向原材料、元器件、电芯模组、控制系统等重点领域建设中试生产线,予以最高 1000 万元支持。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予以最高 1500 万元支持。对企业实施的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分档分类支持,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区(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强化“深圳智造”品牌效应。鼓励企业提升储能产品服务质量和品牌影响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支持举办高规格储能展会及论坛,进一步提升“高端储能深圳智造”影响力,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各区(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 优化构建储能商业模式
(十三)稳步拓宽先进储能项目示范应用。支持本地燃煤燃气电厂灵活配储,提高电源侧系统调节能力和容量支撑能力。鼓励电网企业在关键节点合理布局储能项目,提升电力安全保障水平和系统综合效率。支持用户侧储能多元化发展,探索大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含多功能智能杆)、工业园区等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对先进的储能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最高支持力度不超过1000万元。(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深圳供电局负责)
(十四)拓展以新型储能为主体的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商业模式。重点针对5G基站备用电源储能、数据中心备用电源储能、火电机组配储、工商业储能、新能源汽车移动储能等场景开展虚拟电厂响应示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支持力度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储能电池参与市虚拟电厂精准响应,面向深圳特色场景试点实行用户日前竞价、市场统一出清的响应模式。(市发展改革委、深圳供电局负责)
(十五)探索以储能为主体的大数据一张网模式示范。依托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建设电化学储能在线监测平台。鼓励企业建设储能在线监测系统,孵化电化学储能数据交易服务产品。支持企业落地全球化储能数据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深圳供电局负责)
六、加快产业全球化发展
(十六)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在喀什、哈尔滨、汕尾等对口协作区域重点推介深圳储能品牌。鼓励与深圳战略合作的大型能源央企采购深圳储能产品。强化我市境外经贸代表处支持服务职能,帮助企业在我市“走出去”重点区域拓展销售市场。加快本地企业储能项目海外承包建设进程,对首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实施储能建设运营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绩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乡村振兴局负责)
(十七)支持新型储能海外市场准入认证。吸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落地深圳。对获得海运运输证书,获得欧洲、东南亚、日韩、北美等国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照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八)提升新型储能出口运输能力。优化非标储能产品报关流程,创新危包检测手段,提升货物通关速度。加快小漠国际物流港8、9类危险化学品承运资质申报,优化盐田港、蛇口港及小漠港配套安全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开辟储能产品运输路线,提升电化学储能海运货运水平。(市交通运输局、盐田区人民政府、南山区人民政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深圳海关负责)
(十九)强化海外金融支持。提高金融驿站、金融服务平台等对储能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探索设立电化学储能“白名单”制度,推动优质企业纳入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名单。推动中资银行针对深圳新型储能企业定制出口专属服务方案。持续降低电化学储能制造企业或贸易企业出口贸易、海外设厂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产生的费用,对年出口额800万美元以下企业实施统保。(市商务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市银保监局、中国信保深圳分公司分别负责)
(二十)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经贸活动。对组展单位承担的本市储能企业组团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实际展位费、搭建装修费,以及会务费、承办费、中心展位装修和配套活动费用等予以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电化学储能境外大型展会,对企业场地和基本搭建(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开口) 产生的展位费予以补贴,其中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给予支持。(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协调推进电化学储能产业发展支持工作。各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及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各项任务目标顺利完成。(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单位依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人才引育。以高等院校、基础研究机构和创新型企业为依托,加大对国内外储能领域高端人才和团队引进力度,培育结构、电气等产业重点方向高级技工人才。定期遴选一批表现突出的带头人进行重点培育,对符合现行人才引进和培育政策的积极给予支持。(市人才局、人力资源保障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加大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新能源产业集群引导基金、绿色金融等工具作用,通过直接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多元化扶持方式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发展。各资金主管部门按照本措施要求,在本部门管理的现有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内,积极做好电化学储能产业链资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创新委、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区(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强化安全管理。引导企业供给高安全、长寿命、可持续电化学储能电池产品。明确产业上下游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加强市内储能电站安全管理,提升各有关单位的风险预警与安全防范意识。探索试行电化学储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积极引导主要企业在国内外联合建立电池回收网络渠道。(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单位依职责分工负责)
八、附则
本措施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鼓励各区根据产业规划布局特点独立制定补充配套措施。本措施与本市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本措施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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