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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电池网获悉,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详情如下:
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赣环呈〔2022〕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将于2022年12月31日结束。为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巩固试点工作成效,持续提升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防范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你厅可以按照《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号)有关要求,结合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统筹推进废铅蓄电池收集相关工作。
一、参照《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确定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二、指导督促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按照《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等有关要求建设废铅蓄电池收集网点和集中转运点。
三、加强对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的指导帮扶与监督管理,防范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过程的环境风险;督促试点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和交通运输等法律制度要求。
四、充分发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信息平台作用,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五、落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废铅蓄电池有关豁免管理要求,进一步推进以“白名单”方式简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程序。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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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你厅《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赣环呈〔2022〕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将于2022年12月31日结束。为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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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浙江省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联合起草了《浙江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
近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指出到2020年初步建立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有效防控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试点单位在试点地区的废铅蓄电池回收率达到40%以上。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于2019年2月底
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建立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模式、规范废铅蓄电池转运管理要求、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信息化监督管理,详情如下: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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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白山印发《白山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方案》。《方案》提出,鼓励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以废铅蓄电池等为重点,加强对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的服务。白山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方案为加快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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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公示《关于同意河北惠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的函》,同意该公司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活动。试点单位编号:定危铅收试(临)〔2023]002号法定代表人:李娟经营设施地址:定州市北方(定州)再生资源产业基地4号路031号(南厂区)收集经营类别:HW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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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电池网获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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