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日前,山东省海事局发布关于公布《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告,原文如下:
现将《山东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山东海事局
2023年1月29日
山东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风电建设、运维期间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海事局管辖海域内海上风电选址、建设、运维与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相关的作业和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山东海事局统一负责管辖海域内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分支海事局具体负责管辖海域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工作,跨辖区的由山东海事局指定管辖。
第四条 海上风电的选址、建设、运维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充分考虑相关标准和技术指南,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海洋环境。
第五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维单位应当落实海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建设、运维期间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建设通航安全自主管理系统,对海上风电场通航安全自主管控。
第二章 通航保障
第六条 海上风电的规划和项目选址应当充分考虑海上风电场对通航环境的影响,做好与航道、航路、锚地、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的合理避让,保持安全距离。
海上风电项目立项阶段应当开展海上通航安全影响分析,从源头上避免或化解海上交通安全风险。
第七条 海上风电应当避免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和过往船舶导助航系统造成影响,确实难以避免造成影响的,应当进行专题研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以消除不利影响。
第八条 海上风电的海底电缆管线应当合理设计埋深,按照有关规范、标准与锚地保持安全距离。电缆管线确需穿越航道、航路、船舶定线区、船舶报告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的,应当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措施确保通航安全,并定期扫测管线实际埋深情况,消除碍航因素。
第九条 海上风电场应当设置建设期和营运期专用航标,确保场址周围和内部的风机、升压站等构筑物获得充分标识,合理设置雷达应答器、无线电航标,确保有效运行。
建设期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警戒船,确保施工安全。
项目建成后应当同时配备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通航安全。
第十条 海上风电场的风机、升压站及安全设施的布局应当满足施工期船机设备、运维船舶和搜救应急的通航安全要求。
在海上风电场内建设海洋牧场、海上光伏等项目的,应当预留足够保障运维船舶和救助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的水域。
第十一条 海上风电场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设集合雷达、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甚高频通信系统、水文气象信息采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网络传输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海上风电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平台。相关费用应当纳入项目概算。
鼓励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加强合作,共建共享共用海上风电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平台。
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将海上风电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平台的相关数据接入海事管理机构的信息化监管系统,并做好数据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应当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海上风电机组、升压站等有关构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寿命,不再运营使用,且无明确改建计划的,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拆除,并对拆除后遗弃物进行清除,恢复水域交通功能,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域进行扫测。
第十四条 海上风电场主体工程、海底电缆管线、安全设施等建设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当将海上风电的水域范围、安全警示标志、风机坐标、海底电缆管线路由、安全设施参数等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海上风电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经辖区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
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十六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的范围、气象、海况和通航环境等因素,综合分析海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风险,科学合理编制施工作业方案、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海上风电施工建设的海上交通安全,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施工现场海上交通安全。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各施工现场的海上交通安全负总责。
第十八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所有参与施工的船舶、设施和人员纳入安全管理体系,对所有船舶实行统一调度管理。施工单位使用租赁船舶的,应当与船舶管理人、所有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九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构建海上交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召开海上交通安全例会,加强施工现场检查,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第二十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海上风电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一)船舶准入、退出制度;
(二)船舶动态报告制度;
(三)出海人员动态管理制度;
(四)航次检查制度;
(五)施工水域船舶交通组织制度;
(六)安全例会和安全交底制度;
(七)施工单位、船舶及人员清退制度;
(八)应急培训及演练制度等。
以上制度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根据施工规模、施工工期等实际情况适当合并。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相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为船舶提供有效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条件,制定符合水域环境保护要求的船舶污染防治保障措施,规范船舶、人员行为,明确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要求,严禁违规排放船舶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 施工船舶应当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要求,经船舶检验和登记,取得相关证书、文书,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并保持正常开启,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保持甚高频(VHF)值守,严格按照核定的船舶种类、用途从事相关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 水上平台、起重船、海缆敷设船等非自航工程船舶应当配备具有一定风电施工和应急处置经验的持证船员,确保有足够数量的船员以满足航行、作业值班以及应急处置要求,并且应当根据应急需求配备相应的锚、锚链和锚机。
第二十四条 海上风电项目相关船舶应当遵守禁限航规定,禁止超定额载员、超抗风等级、超核定航区、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航行。
禁止不满足夜间航行条件的交通船舶夜间航行。
第二十五条 海上风电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结合施工现场气象海况特点,确定与不同施工内容相适应的风、浪、流、能见度等船舶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禁止超出作业条件施工作业。
第二十六条 海上风电项目施工船舶、交通船舶以及从事风电塔筒、管桩、风叶等设备和砂石料运输的船舶进出施工作业区前应当按《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及在船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前期施工进展、下一阶段施工计划、施工船舶及出海人员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从事风机基础施工、风机安装施工等可能导致船舶或海上设施失稳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交底,分析作业安全风险,明确管控措施和各方职责。
施工船舶进入施工水域作业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交底。
海上风电作业人员、临时性出海人员出海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海上安全交底。
第二十九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出海人员按照船员、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和临时性出海人员实施分类管理,明确和细化各类出海人员的管理要求。
海上风电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三类出海人员动态管理台账,登记出海人员数量、姓名、出海时间、返回时间等信息,施工船舶应当指派责任船员负责在船出海人员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总台账,对各参建单位三类出海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船舶相关记录备查。
第三十条 船员应当按规定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船舶相关设备使用和相应的应急操作,掌握风电场附近海域通航环境以及气象海况变化情况。
海上风电作业人员应当经过海上交通安全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接受内部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熟悉作业区域的气象海况、工况条件和安全要求。
临时性出海人员出海前,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教育,确保掌握必要的安全和救生知识。
第三十一条 出海人员出海前应当检查和佩带好相关的救生、照明、通讯等个人防护用品。
鼓励配带具有定位和报警功能的电子设备、保温救生装备。
出海人员应当从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登乘点集中登乘。
从事出海人员运输的船舶应当设置人员登离船舶的保护设施,保证出海人员登离安全。
第三十二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海上风电交通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专项预案:
(一)寒潮大风等恶劣气象海况应急预案;
(二)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三)船舶火灾、爆炸、碰撞、搁浅、失控、沉没、人员落水等险情事故应急预案;
(四)船舶污染应急预案;
(五)应急通信、医疗、交通运输保障预案;
(六)人员紧急撤离预案等。
海上风电项目开工3个月内,应当对应急预案开展全覆盖应急演练,其后结合季节及工况特点,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山东沿海可能受台风影响期间,应提前开展防台专项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评估、改进各项预案。
第三十三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安排应急值守船舶,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救援措施,降低灾害损失。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各类施工船舶的特点,明确台风、大风等恶劣气象海况的船舶避风位置和防御响应时间,落实防范船舶走锚措施,配备足够的拖轮,协助无动力施工船舶、设施完成避风、防台、防雾及人员撤离等工作。
在台风等恶劣气象海况防抗期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提前采取避风、停止作业、相关人员撤离上岸等措施,无动力船舶除必要值守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当撤离上岸。
第三十四条 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海上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当海上发生涉及船舶、人员安全或海洋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紧急情况时,船舶和人员能够通过有效途径向附近海事管理机构、海上搜救中心以及单位岸基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对海上风电巡检、维护作业等海上交通安全活动全面负责。
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委托运维单位负责巡检、维护的,应当与运维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责任划分。
第三十六条 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运维单位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海上风电巡检、维护作业计划,并将周围通航环境与秩序、导助航标志及警示标识状况等作为海上风电巡检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通航安全的运维单位应当通过海上风电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平台,对海上风电场周边通航环境实时掌握、通航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预警和处置,实施海上风电通航安全自主管控。
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通航安全的运维单位应当制定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平台使用管理制度,确保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平台正常运行,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一定海上经验的值班人员。
第三十八条 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运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上风电营运期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运维船舶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及安全管理制度;
(二)运维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三)应急处置制度等。
第三十九条 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运维单位应当对运维船舶实施统一管理。运维船舶应当有固定的停靠码头,进出海上风电场应当选择固定航线,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运维单位应当加强海上风电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并运行各类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第四十一条 海上风电运维涉及吊装、打桩、拆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作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检查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维单位参与海上风电项目的船舶、设施、人员水上交通安全作业条件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以及船舶防污染要求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对检查发现严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以及污染海洋环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并依法进行调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名词释义:
海上风电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平台,是指业主单位实现对海上风电场周边通航环境实时掌握、通航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预警和处置,加强作业船舶交通组织和动态监控,提升海上风电交通安全自主管理能力的安全设施,包括雷达、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甚高频通信系统、水文气象信息采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网络传输系统等配套设施、设备。
海上风电作业人员,是指在海上风电施工、运维期间承担日常管理、技术服务、施工作业任务的人员,包括项目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设备厂商维修保养人员以及具体从事设备搬运、安装、敷设等操作的施工作业人员等。
临时性出海人员,是指除船员和海上风电作业人员以外,不承担海上风电施工、运维等日常操作任务的临时性前往海上风电场的人员。临时性出海人员在同一海上风电场十二个月内出海工作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出海时间通常不超过3天。
运维船舶,是指对海上风电实施巡检、维护作业期间所使用的船舶。
安全交底,是指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船舶、出海人员就安全相关信息、技术要求进行详细说明和沟通交流,并让信息接收方在工作中予以实施。
第四十五条 海上光伏建设、运维、拆除期间的通航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海事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4月23日,海南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修编)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规划内容:省发展改革委正在开展《海南省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修编工作,根据初步研究成果,海南省海上风电场址由11个增加至18个,场址编号为CZ1~CZ18,规划面积约3543k㎡,规模为2490万kW,场址平均水深位于8m~100m之间,离岸距
将能源发展重心转向可再生能源,是全球为减少对化石燃料依赖和将全球温升限制在1.5℃所做的主要努力。欧盟(EU)的可再生能源进展由欧盟委员会(EuropeanCommission)于2023年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指令”(RenewableEnergyDirective)推动,它将欧盟2030年的约束性可再生能源目标从之前的32%提高到至少42
近日,运达能源科技发布《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洞头2#、苍南6#海上风电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地质勘察服务招标公告》。公告显示,洞头2#海上风电项目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海域,风电场中心离岸距离47km,水深18~24m,规划装机容量20万kW;苍南6#海上风电项目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海域,风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讯:4月19日,中国能建发布《中国能建2024年风力发电机组集中采购招标公告》。规模:本次招标为风力发电机组采购,预估总量为10000MW,项目主要分布于国内各施工现场。招标人不承诺最低采购数量。本次招标将确定中国能建2024年风力发电机组集中采购框架中标供应商,中标单位与股份公司
4月19日,中广核发布《中广核新能源2024年第1批可研集中采购(广东区域)招标公告》。《公告》显示,中广核新能源广东汕尾红海湾三500MW海上风电项目、中广核新能源广东江门川岛一400MW海上风电项目、中广核新能源广东阳江三山岛五500MW海上风电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专题报告开启集中采购。据了解,汕尾红
4月17-19日,第十届中国海上风电大会暨产业发展国际峰会(COWP2024)在三亚召开,大会以“创新驱动深耕海风”为主题,聚焦海上风电全产业链技术创新、发展瓶颈突破、全新市场机遇与挑战展开讨论。中船海装受邀参加大会并发表专题演讲,对平价海上捕风利器——H260海上风电平台进行了系统展示,为海上风
近日,美国内政部宣布批准一个商业规模的海上风电项目,预计将在马萨诸塞州海岸建造,建成后将为90多万户家庭提供绿色电力。自美国政府首次提出建设商业化海上风电场已过去二十多年,截至目前,美国仅在今年初投运了该国首座商业化海上风电场。尽管美国政府一再强调将助推海上风电产业发展,但高通胀和
日前,“福景001”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一审宣判。相关阅读:未按要求撤离!“福景001”起重船事故调查报告发布据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网站消息,2024年4月17日,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许军、吴建亮、杨海、初乃涛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案,以强令、组织他人违章
近日,中电建发布《中国电建中南院中电建万宁海上漂浮式项目样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浮体设备(A-F包)采购项目成交公示》。中电建万宁漂浮式海上风电试验项目一期10万千瓦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位于海南万宁东南部海域,项目规划场址面积为160km2,规划装机容量为100万kW,场址中心离岸距离约为22km,场址水
日前,荷兰IJmuidenVer海上风电片区4GW的海上风电招标申请已经结束,其超高额度的负补贴规则引起了不小的争议。IJmuidenVer海上风电片区位于荷兰西海岸以外62公里处,包括三个容量为2GW的站点,本次招标的是其中的Alpha和Beta站点;第三个站点IJmuidenVerGamma则计划于2025年招标。本次招标的评分由定
1.东方风电中标400MW风电项目4月7日,东方风电成功中标酒钢玉门红柳泉二期400兆瓦风电项目,项目计划安装64台DEW-H6250-200半直驱型风力发电机组。酒钢玉门红柳泉二期400兆瓦风电项目隶属红柳泉风光储综合能源示范基地,位于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是国家首批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项目之一。项目建成后,
此前3月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关于发布《河北海事局海上风电海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告。通告指出,为适应当前河北省海上风电发展形势,进一步强化海上风电海事安全管理,河北海事局制定了《海上风电海事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已于4月1日正式实施,是对2021年《河北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
近日,国家能源局通报3个电力安全生产执法案例,其中设计2个风电行业相关违法事故案例。据披露:2023年7月,东北能源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某风电场发生风机倒塌事故。经东北能源监管局确认,某能源公司一风场风机于2023年6月发生倒塔事故,涉事单位未及时向东北能源监管局上报事故相关信息,对该企业主
基本案情2022年2月4日中午13时左右,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一行人乘车前往江永县松柏瑶族乡梁山顶欣赏雪景。因山下路口处通往山上的道路被栏杆拦住,车辆无法上山,原告及其家人遂步行上山。中午14时许,原告的女儿陈某被4号风力发电机上掉落的冰块砸中头部当场死亡。2022年2月5日,原告收到被告某风力发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讯:当地时间3月13日,美国发生一起风电塔筒运输事故,事故地点为俄勒冈州东部的84号州际公路上,一辆运输大型风电塔筒的卡车在公路西行时发生事故。事故后,贝克城以北304号出口和安大略省附近374号出口之间的双向高速公路因此关闭,拉格兰德附近265号出口到安大略省的向东行驶道路也
从“今日风电”获悉,2024年2月23日16时38分,云南国际所属阿普风电场220kV桃阿线“主一纵联差动保护动作”、“主二分相比率差动保护动作”,282断路器ABC三相跳闸闭锁重合闸,所属143台风机脱网(脱网容量286MW)。据悉,是由于一场山火引起。详情如下:
涌动的风机为世界带来清洁能源,它们扎根于高原与深海,一刻不停地旋转着。而在百米高的风机内部,是遍布全球的3S载人升降设备,一次次将“驭风者”运送到塔顶,保障着风车长年健康运行。我们是谁3S中际联合自进入风电领域以来,全球累计交付载人升降设备约13万台,这样空前的体量,离不开公司一直秉持
3月9日,贵州安顺一辆运送风力发电叶片车辆发生侧翻,叶片横躺上方高速公路致道路中断。现场人员表示:运输车在转弯时发生侧翻,叶片现场进行切割处理,所幸无人员受伤。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期《珠海市海上风电安全工作指引》下发,详情如下: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应急管理局珠海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上风电安全工作指引》意见的通知(珠发改〔2024〕4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当地时间1月11日上午8时至9时,美国科罗拉多州北部洛根地区附近的一座老旧风电场突然发生一起风机倒塌后再起火的二次并发事故,现场人士表示,该事故是由于叶片故障,剧烈的振动致使叶片扫塔,从而导致风电机组的塔筒发生断裂倒塌,风机倒塌后,发电机、齿轮箱等机械设备中的油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英国HumberGateway海上风电场一台海上风电机组叶片断裂掉落,掉落的叶片长度约为20米长,掉落的叶片部分下落不明,有漂浮至他地方或者已沉入海底的可能,目前设备方及开发商尚未做出回应。HumberGateway海上风电场总规模219MW,位于东约克郡海岸距Holderness8公里处,由73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近日,芬兰科斯霍尔姆(Korsholm)地区东北部的Mrkenkall风电场发生一起风机折戟断臂事故,机组的一支叶片发生开裂折断,部分叶片掉落在地上,仍有部分叶片悬空挂在风机上,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周围也已设置警戒线规避可能掉落的叶片残余。事故发生后,风电机组制造厂商GE快速响
北极星电力软件网获悉,11月13日,山东海事局发布关于印发《海上风电通航安全自主监控平台建设与运行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通知。《指南》明确,海上风电场自主监控平台的配套基础设施主要由AIS子系统、雷达子系统、VHF子系统、CCTV子系统、水文气象采集子系统、网络传输子系统、网络安全子系统
9月30日,潍坊海事局出台了《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山东省内首部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也是国内首个以分支海事局名义出台的关于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的专门规定。《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潍坊海事局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在解决海上风电社会关切问题和执法疑难问题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和
7月26日,山东海事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海事局海上风电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山东海事局管辖海域内从事海上风电场建设、运营维护各相关单位及其船舶、人员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畴。本办法提出,
11月9日,作为第十三届中国·如东沿海经济合作洽谈会主要活动之一,国际风电能源论坛在如东沿海开发区举行。来自西门子歌美飒、中国电建华东勘测规划院、中国海装、国家电网总部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国内外风电龙头企业负责人轮番登台演讲,分析对比欧洲和我国海上风电状况、畅谈海上风电前景和装备制造
10日,江苏海事局在南京主持召开了《海装如东300MW海上风电场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评审会,邀请通航方面专家及相关部门代表进行专题审查。此次项目通航报告评审的通过,标志着海装如东30万千瓦海上风电场工程又取得了一项突破性进展,为实现项目年内获得核准的目标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据悉,为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