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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山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关于完善城镇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配气价格。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即: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之和-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关于完善城镇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我委在《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3月26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公示期:2023年2月27日-2023年3月26日;电话:0531-51783338;传真:51783338;电子邮箱:jgc_sdfgw@shandong.cn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完善城镇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27日
关于完善城镇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省城镇燃气配送环节价格监管,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在《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基础上,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城镇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配气价格的监管
配气价格是指由政府严格监管的,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应独立核定。即:燃气企业应将销售、安装业务和配气业务分离,通过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气价格收取费用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销售和配气业务没有分离的,则不允许销售获利,气源采购平进平出,只允许弥补成本,包括购气成本和财务成本等。各市可区分居民、非居民、直供工业等不同用户类别,在合理分摊基础上,制定分类用户的配气价格,最终形成不同销售价格。除特殊情况外,新制定出台配气价格,应为全部按实际成本分摊的分类价格,不再制定过度期限的单一配气价格。
二、关于配气价格的核定原则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配气价格。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即: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之和-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一)准许成本的核定。原则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4%。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计入准许成本,即:建筑区划红线至户内燃具前燃气管线设施设备是用户通过购买房产或缴纳工程安装费“购买”的,资产属业主用户共有和专有,由燃气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维修、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计入燃气企业运行维护成本。用户自身责任导致燃气设施损坏,维修及更换产生的成本,以及用户个性化需求增加的成本由用户自行承担。
燃气企业经营中发生的财务费已包含在计提的运营资本中,不再作为单项单独计入配气成本。
(二)准许收益的核定。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有效资产为城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运行维护费是与配气业务相关的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之和,但不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税费依据国家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确定。
(三)税金的测算。计入准许总收入的税金是指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包括地方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四)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的核定。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城镇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资产和人力从事工程安装施工、燃气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净额。
不同用气类别配气价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摊。
三、关于配气价格的制定
(一)配气价格计算。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确定。配气价格=准许总收入/定价配送气量*(1+增值税税率)。定价配送气量的确定:如管网实际负荷率不低于规定的最低平均负荷率,取实际配送气量;如低于规定的最低平均负荷率,按“实际配送量*最低平均负荷率/实际负荷率”计算确定。实际配送气量为企业一年度配送气量;最低平均负荷率按不高于40%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
(二)新通气城镇配气价格。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被监管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内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原则上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为基础,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7%、经营期30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等相关参数与成本监审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随着经营气量的增加,可适当调整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三)设立城镇配气目标价格。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引导城燃企业主动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运行维护成本。根据国家大数据测算结果,结合我省城镇配气成本实际,设立城镇配气目标价格为每立方米0.7元。在严格组织成本监审、认真进行价格核算基础上,综合配气成本每立方米超过0.7元的部分,实行城燃企业与用户平均分摊措施,以激励城燃企业革新技术、创新管理、降低成本。
四、关于配气价格的校核与调整
配气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管道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对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燃气配气试行价格,设计达产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城镇燃气管道配气价格。
价格制定或调整过程中,如果测算的价格水平过高或调整幅度过大时,价格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设置一定过渡期,逐步调整到位,避免价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深刻认识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研究吃透国家政策及有关精神,依法按照程序开展城镇配气价格定调价工作,严格成本监审,准确进行核算,确保天然气市场平稳供应。
(二)严格定调价程序。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有权限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也可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新成立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正式运营前,应主动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辖区内城市配气价格,要同时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管理权限,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和材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由此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后续调整价格时进行追溯。
(三)强化社会监督。加大配气价格信息公开力度,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听证等程序,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确保合法合规和公开公正透明。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定调价建议,要通过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成本等相关信息,扩大公众参与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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