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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元/kWh、24个月!天津高新区给予储能补贴!

2023-03-20 08:42来源:天津高新区关键词:储能补贴储能项目动力电池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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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3月17日,天津滨海高新区发布《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文件提出:对在高新区实际投运的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项目投资方资金补贴,政策有效期内自实际投运起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贴标准为0.5元/千瓦时,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要求,储能项目投资方在高新区开发建设并实际投入运营的储能项目,月均放电量达到2万千瓦时以上。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政策申请截止到2026年6月30日。

此外,文件对新进入工信部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名单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1GWh、5GWh、10GWh的电池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原文如下:

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为贯彻落实《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本办法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天津滨海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办法》支持的企业为工商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辖区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无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且从事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应用的独立法人企业。

生态营造奖励对象不受地域限制。

《办法》所指的“新能源企业”是指主营业务涉及:动力电池、风能、太阳能、氢燃料电池等新能源产业的企业;《办法》所指的“新引进企业”为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高新区注册(含迁入)的新能源企业,设立时间以工商登记时间或迁入登记时间为准。

第一条【企业引育奖励】

(一)对自注册或迁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新引进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予以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

(1)新引进企业设立后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

(2)同一集团及关联公司在高新区内设立多家企业的,不超过3家企业(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本条政策。同一集团及关联公司以相互投资形式双向提高注册资本金,仅一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本条政策。

(3)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在高新区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含)。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3)注册资本金实缴证明复印件。

(4)诚信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新引进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在高新区内租赁生产、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新引进企业,按照当年实际足额支付房租金额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比例为:华苑科技园50%、海洋科技园60%、渤龙湖科技园70%。

1.申报条件

(1)新引进企业与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租用生产、办公用房面积(不包括食堂、车库、仓库等配套附属用房)超过500平方米(含)。

(2)申请房租补贴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3)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企业相互出租房屋的,本政策不予支持。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租赁合同复印件、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房租支付凭证复印件、房租发票复印件。

(3)诚信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在政策有效期内,对在高新区内租赁生产、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新引进企业,按照华苑科技园、海洋科技园、渤龙湖科技园三类园区按年度给予实际足额支付房租金额的50%、60%、7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二条【企业成长奖励】

对生产制造型的新引进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成长奖励。

1.申报条件

(1)企业工商登记的所属行业类别应为“制造业”并在高新区有实际生产经营行为的生产制造型新引进企业。

(2)当年新迁入高新区的,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且政策有效期内在高新区形成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在高新区新注册的,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3)新迁入高新区的企业迁入前主营业收入金额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新迁入高新区的企业迁入后主营业务收入金额、新注册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金额以高新区纳统数据为准。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新迁入的提供迁入年份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新注册的提供申报年度审计报告)(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3)诚信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成长奖励。

第三条【技术创新奖励】

(一)新引进企业购买生产研发设备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生产研发设备采购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申报条件

在政策有效期内,新引进企业采购生产研发设备含税金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采购设备须用于企业在高新区内项目,认定金额以高新区纳统数据为准。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购买生产研发设备合同、发票复印件、购买明细表等佐证材料。

(3)诚信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生产研发设备采购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 对新进入工信部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名单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在政策有效期内,新进入工信部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名单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信部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名单佐证材料;

(3)诚信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异质结(HJT)、钙钛矿等下一代光伏电池、预锂化、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风电叶片轻量化、风电数字化等技术研发项目,成功获批市级及以上“揭榜挂帅”类项目的,每成功获批一次,给予申报企业技术创新奖励20万元,累计不超过60万元。

1.申报条件

在政策有效期内,异质结(HJT)、钙钛矿等下一代光伏电池,预锂化、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风电叶片轻量化、风电数字化等技术研发项目,成功获批市级及以上“揭榜挂帅”类项目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成功获批市级及以上“揭榜挂帅”类项目佐证材料。

(3)诚信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给予技术创新奖励20万元,累计不超过60万元。

第四条【人才引进奖励】

对当年成功引进不少于10名研究生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人才(其中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10%)的新引进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1)在政策有效期内,新引进企业当年成功引进不少于10名研究生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的人才,其中博士研究生或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10%。

(2)企业和人才需在政策有效期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企业申请政策兑现时需为上述人才在高新区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

(3)奖励资金申报时人才需在职在岗。

(4)单家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仅可享受一次。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提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名册(包含:姓名、工作岗位、入职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3)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①国内学历学位: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②境外学历学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其中,《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

(4)诚信承诺书。

3.支持标准

企业当年引进符合申报要求的人才达到10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条【应用示范奖励】

(一)对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1GWh、5GWh、10GWh的电池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

电池生产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1GWh、5GWh、10GWh。锂离子电池产品配套的新能源汽车需进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动力电池供货合同、发票、签收单据等辅助性证明材料。

(3)进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有关的佐证材料。

(4)诚信承诺书。

3.支持标准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年供货量首次达到1GWh、5GWh、10GWh的电池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

(二)对纳入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光伏+5G”“光伏+充电”等“光伏+”类创新应用项目,给予投资方0.1元/瓦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条件

企业投资的“光伏+5G”“光伏+充电”等“光伏+”类创新应用项目纳入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

2.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纳入国家智能光伏试点示范佐证材料。

(3)诚信承诺书。

3.支持标准

给予投资方0.1元/瓦的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储能建设补贴】

对在高新区实际投运的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项目投资方资金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24个月,补贴标准为0.5元/千瓦时,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

(1)在政策有效期内,储能项目投资方在高新区开发建设并实际投入运营的储能项目,月均放电量达到2万千瓦时以上。

(2)应符合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关于储能行业准入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

2.申报材料

(1)储能项目投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2)储能项目立项文件。

(3)储能放电量的相关佐证材料,例如:项目甲乙双方结算单,相关的电表(编号、读数)照片等证明材料。

(4)诚信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在高新区实际投运的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项目投资方资金补贴,政策有效期内自实际投运起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贴标准为0.5元/千瓦时,单个项目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产业链协同奖励】

对高新区内规上企业采购新能源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单笔采购订单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给予实际支付金额2%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条件

(1)在政策有效期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且纳统的企业,采购新能源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2)单笔采购订单金额超过50万元(含)。

(3)隶属于同一集团内的新能源企业之间互相采购产品的采购行为,不属于支持范围。

2.申报材料

(1)采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采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辅助性证明材料。

(4)诚信承诺书。

3.支持标准

给予规上企业采购订单实际支付金额2%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生态营造奖励】

(一)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及各类社会组织引荐制造业新能源企业落户高新区,每引进一家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新引进企业,给予引荐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1.申报条件

(1)在政策有效期内,企业通过引荐的方式,推动新能源产业链上下游制造业新能源企业落户高新区,且新引进企业在高新区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认定金额以高新区纳统数据为准。

(2)引荐行为需经新引进企业和高新区招商部门认可后报项目评审会审议确认。

2.申报材料

(1)引荐企业、新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新引进企业及高新区招商部门认可的确认书。

(3)由第三方机构对新引进企业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包含正文和附表即可)。

(4)引荐企业和新引进企业填报《诚信承诺书》。

3.支持标准

每新引进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引荐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社会组织、企业联合高新区管委会共同举办的新能源产业领域的招商推介活动(含论坛、会议等),按活动实际费用的50%给予奖励。同一单位享受奖励金额根据举办地位于天津市内及市外,每年累计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

1.申报条件

在政策有效期内,企业、社会组织联合高新区管委会共同举办新能源产业领域的招商推介活动(含论坛、会议等)。

2.申报材料

(1)企业、社会组织设立的批复文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能够证明法人、社会组织合法身份的证件的复印件。

(2)与高新区管委会共同举办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3)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活动费用证明材料。

(4)诚信承诺书。

3.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按活动实际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场地、设备租赁费,餐饮费,材料费,专家费,交通费等合理必要支出。)的50%给予奖励。同一单位享受奖励金额根据举办地位于天津市内及市外,每年累计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

第九条【附则】

1.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全部材料须加盖公章,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对违规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和以后享受资助的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2.政策兑现按照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兑现相关规定进行执行。

3.《办法》中各类主体依据本政策文件享受支持后在高新区内实际存续经营年限不得少于5年,否则,须向高新区管委会返还已获得的全部政策支持资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利息)。生态营造奖励不受此条款限制。

4.《办法》有效期内同一企业每年获取奖励金额总计不超过300万元。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部门要求高新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上级部门奖励的,应在获得上级奖励资金及高新区配套资金后方可申请本《办法》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企业、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范畴。对发展潜力大、势头好、技术积累扎实的存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申请参照本《办法》给予一事一议补贴。

6.本《细则》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若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滨海高新区相关政策出现变化,滨海高新区管委会有权对本实施细则做出相应调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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