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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用户的限价与分时校验

2023-03-29 09:46来源:国网浙江电力作者:王哲萍,俞思怡关键词:电价电力市场浙江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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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浙江省工商业用户的目录电价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此后工商业用户的零售交易电价由市场交易产生。

在经历了一年的探索优化,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针对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合同种类繁多、市场信息不对称、零售交易价格不透明等问题,深度结合浙江数字化改革与电力体制改革内容,2023年起大力推行零售套餐结算模式,全力营造公开、透明、便捷、共赢的市场环境。

(来源:微信公众号“国网浙江电力” 作者:王哲萍,俞思怡)

那零售套餐结算模式有什么特别之处呢?与2022年相比,新模式下用户就像选择手机话费套餐一样可自主选择电力零售套餐。

这不零售套餐模式刚运行了两个月,就有不少用户提出了很多疑问。为什么我最后结算的零售交易电价和套餐约定的价格不一样呢?明明我和朋友签的是同一类套餐,为什么我们最后结算的价格也还是不一样呢?这一长串的零售交易电价到底是怎么来的呢?

小编这就来给大家解答,说说政府限价和分时校验那些事。

为了保障电力交易市场的稳定,在电力零售交易中,政府规定了上下限价格,这就好比股市的熔断机制。而分时拆分则指的是零售套餐中的峰谷电价价差亦要满足相关规定,确保电价起到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能源监管办 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

微信图片_20230329094141.png

注意:市场价格联动套餐,只校验政府限价,不参与分时校验哦。

零售交易上、下限价格如下图所示:

微信图片_20230329094157.png

光看文件原文是不是有些难理解呀?小编这就来给大家解释一下吧。

微信图片_20230329094214.png

电网企业根据零售套餐电量、电价信息计算得到零售交易电价后,会进行两步操作:

首先,将零售交易电价与政府限价进行比较。

其次,针对选择固定价格套餐与比例分成套餐的分时电价用户,还要对尖、峰、谷电价进行校验,若不满足规定的比例要求,则需要重新计算新的尖、峰、谷电价。

看个例子方便理解

假设某零售用户A为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固定价格套餐,执行分时电价,具体套餐价格如下:

微信图片_20230329094232.png

01

限价比较

尖峰1.0152>1.01517(上限),则尖峰取上限价格1.01517元/千瓦时;高峰0.5510<0.55170(下限),则高峰取下限价格0.55170元/千瓦时;低谷0.11828在0.08324-0.12311之间,则低谷取0.11828元/千瓦时。得到限价校验后零售交易电价,表3:

微信图片_20230329094253.png

同理执行一口价的用户,也要与一口价上、下限价格进行比较。

02分时校验与拆分

注意:377号文的分时上下浮比例指的是零售交易电价加上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到户价格哦,所以我们在分时校验和拆分时,都需要加上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来计算。

根据浙江省电网输配电价表,零售用户A的输配电价为0.2611元/千瓦时,政府性基金及代征合计为0.029238元/千瓦时。根据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要求,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尖峰电价上浮73%、高峰电价上浮29%、低谷电价下浮46%。

分时校验电价计算如下:

微信图片_20230329094500.png

提示:尖/谷电价比值与峰/谷电价比值,只要任意一个小于标准就需要拆分哦。

那么具体怎么去计算拆分后的价格呢,这个就跟用户到户均价有关了,我们需要先计算用户的到户均价,再按照上下浮比例去计算用户尖峰谷到户价格,最后再扣减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得到用户尖、峰、谷零售交易电价。

假设零售用户A使用电量为尖峰216千瓦时,高峰1183千瓦时,低谷1220千瓦时。计算其到户均价为:

微信图片_20230329094516.png

根据尖峰谷上下浮比例要求(尖峰电价上浮73%、高峰电价上浮29%、低谷电价下浮46%),扣减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后,得到零售用户A新的尖、峰、谷零售交易电价:

微信图片_20230329094543.png

微信图片_20230329094558.png

这个就是最终结算的市场化零售交易电价了。小编偷偷透露一下,拆分之后的价格可能高于原来的套餐价格,也可能低于原来的套餐价格,这个由尖、峰、谷用电量占比决定哦。

温馨提示:为避免电价被分时拆分,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在与售电公司签约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套餐价格是否满足分时比例要求,如有不满足的可与售电公司重新协商明确。

参考资料:

关于印发《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与风险防范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能源监管办 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浙江省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77号)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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