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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集中回复:国有企业考核分配、工资总额相关的25个问题

2023-03-31 09:18来源:国资智库作者:国务院国资委官网关键词:电力央企五大发电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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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国有企业考核分配、员工持股、工资总额制定等内容,中央企业及国有企业在实操中会遇到诸多问题。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对于相关问题,做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解答。国资晓智为您汇总整理。

内容来源 | 国务院国资委官网

相关问题

1. 关于国资发财评规2021年75号文“员工持股计划”概念的咨询

2. 关于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的咨询

3. 关于国有企业商务接待标准的咨询

4. 关于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对标值的问题

5.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是否全部公开?

6.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7. 关于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21)的补充资料

8. 关于《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中分数划分依据

9. 可否提供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开始实行的年份

10.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有何特点?

11. 咨询《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内容

12. “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如何实现?

13. 为什么要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14. 央企的盈利亏损情况在哪里可以看到?

15. 请问业绩考核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

16. 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

17.《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出台有哪些亮点?

18.《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修订遵循了哪些原则?

19.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 中央企业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具体内容是否对外公开?

21. 关于中央企业三级单位领导人员政治面貌要求的咨询

22. 关于国有企业三供一业改造合适完成的问题

23. 关于《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中外部董事的认定的问题

24. 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属三级全资子公司是否必须有职工董事

25. 经营业绩责任书和岗位聘任协议有区别吗?

01

关于国资发财评规2021年75号文

“员工持股计划”概念的咨询

问:【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文中,第五条规定,“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这个“员工持股计划”是专指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还是包含【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中相关形式的员工持股?

答2023-01-17:《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中的“员工持股计划”包含《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者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中相关形式的员工持股。

02

关于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的咨询

问:2020年3月,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对于商务招待及商务招待对象的规定如下“商务招待是指国有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请问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中不包括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是否有更加细化的解释?因为在工作中,比如所在的单位是信托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在商业合作中和其他国有企业集团总部相关业务部门存在相关业务合作。那么“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这里的总部工作人员是否有明确分类,基于商务合作基础上的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业务人员的招待是否属于商务招待?

答2023-01-05: 《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您提到的“基于商务合作基础上的国有企业集团总部业务人员”属于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不应作为商务招待对象。

03

关于国有企业商务接待标准的咨询

问:2020年3月,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对国有企业商务宴请提出要求,明确了高档酒水的标准,但未对提供香烟作出规定。请问在国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也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开展商务接待是否提供可以提供香烟?有无高档香烟的标准?

答2022-10-24:《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明确,国有企业商务宴请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国有企业是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本企业商务招待管理办法,督促各级所属企业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批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对国有企业商务招待中的其他活动,应由国有企业集团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判断,对确有必要发生的活动,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确定管理标准。

04

关于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对标值的问题

问:你好,部分省份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相应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其中在对标指标考核时,引用的标准值为下一年度的。也就是说对企业2021年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对标值考核项采用的标准值为《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22)版,而不是2021版。请问,这样考核是否与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考核口径是否一致,还是各省对其分管的国有企业考核由各省自己确定?

答2022-09-20:《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22)》是根据全国国有企业有关财务数据、国家统计部门有关统计资料等,结合对2021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运行情况的客观分析,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编制而成,可用于开展2021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及2021年度业绩考核工作参考。请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参考使用。

05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考核结果是否全部公开?

问:请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只披露A级,BCD级不予披露吗?

答2022-09-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向社会公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年度考核为A级和任期考核为A级企业名单,其他考核结果情况为涉密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06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问:请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工作何时能够恢复?

答2022-06-01: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评审后发放资格证书。鉴于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正在进一步研究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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