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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 | 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023-04-23 08:30来源:电价研究前沿作者:电价小超关键词:电价电费电力用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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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是到户电价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促进我国电力事业发展,实现电力公共政策目标发挥着积极作用。现行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主要有5项,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农网还贷资金。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价研究前沿” 作者:电价小超)

1.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后文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前身是1992年设立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2009年印发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重大水利基金。

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以外的全国范围内,扣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量后筹集。2017年7月1日起征收标准降低25%,2018年7月1日起再降25%,2019年7月1日起再降低50%。根据国家财政部2019年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0.42分(其中湖北为0分、江苏约为0.42分)。

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按月自行申报缴纳。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6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征收后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14个省份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三峡工程后续工作和支付三峡工程公益性资产运行维护费用、支付重大水利基金代征手续费。16个省份缴入省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2.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按照《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规定,自2016年2月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形成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于2006年按照《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要求设立。2017年7月1日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25%,现行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0.12~0.62分,征收范围是除西藏以外所有省份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目前未规定实施期限。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按照规定,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I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I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分配给地方的后期扶持基金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扶持方式。2017年《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印发,明确基金使用范围包括: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各省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50%)、对全国统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贡献情况(权重15%)、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情况(权重20%)、项目资金绩效(权重15%)。

(2)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按照《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9号)规定设立,征收对象是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针对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按照水库发电企业所在省份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执行,不高于8厘/千瓦时,按月自主申报缴纳。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全额缴入中央国库,由中央财政按相关省份应分配的比例,并根据资金入库情况按季拨付给相关省级财政。

(3)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征收对象为中国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按月自主申报缴纳。针对三峡电站机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

3.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按照《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规定,自2016年2月起,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形成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1)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提出,地方政府要“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各地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缴纳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按有发电收入的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不高于8厘/千瓦时,缴入省级国库。《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十三五”期间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2)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按照《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地方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针对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库和水电站收取,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05分。

4.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随电价收取的附加费。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出台,一是明确“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系统建设、资源勘查及评价等;二是提出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2006-2007年,《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44号)陆续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和调配办法,即由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自取自用,差额部分国家不定期公布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全国平衡。2009年,国家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明确提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2011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发布,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正式成立,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从2006年7月1日开征,每千瓦时0.1分;历经2008年7月、2009年11月、2011年12月、2013年9月、2016年1月等5次调整后,征收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1.9分。对除西藏自治区以外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北京、上海、山东、浙江、河南等大部分地区对居民生活用电维持每千瓦时0.1分的征收标准。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电网企业代征,电网企业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中央财政按照可再生能源附加实际代征额的2‰付给相关电网企业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由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征收基金;自2019年1月1日起改由税务部门征收。

5.农网还贷资金

农网还贷资金是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的政府性基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2001年,《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印发,提出将电力建设基金每度电2分钱并入电价,收入专项用于解决农村电网改造还贷问题。具体分为两种情况:(1)对农网改造贷款一省多贷(指该省市区的农网改造工程贷款由多个电力企业承贷)的山西、吉林、湖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等地建立农网还贷资金,(2)对农网改造贷款一省一贷的由企业自收自用。

农网还贷资金由电网经营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并在电费收款凭证中注明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2019年起由税务部门征收,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省级国库,具体缴库比例原则上按国家批准的农网改造贷款计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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