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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完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细则:逐步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范围 建立代理购电价格平滑处理机制

2023-06-14 08:31来源:青海省发改委关键词:电网代购电电价青海售电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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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6月12日青海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我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指出,保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总体稳定。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逐步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范围,积极推动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即直接向发电企业或者售电公司购电,未直接参与市场的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优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来源和市场化采购方式。

电网企业要做好月度保供电量的统筹平衡,准确测算当月代理购电的规模。省外购入的电量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代理购电优先分摊省外购电量,分摊比例以代理购电量占工商业总电量的比重来确定;其次由低价优发电源保供后的富余电量补充,低价优发电量补充后若还有富余,则富余电量由全部市场化用户公平分享,价格按照政府定价结算。

低价优发电量补充代理购电后若代理购电量还存在缺口,则通过省内市场化购电方式补足。市场化购电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结合代理购电实际用电情况,建立“月预测、周修正”机制,月内滚动调整购电。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市场化交易暂不进行偏差电量考核。

考虑青海省水电季节性特点突出,为了避免枯水期和丰水期间代理购电价格产生大幅波动,可通过价格平滑处理调节,保持代理购电价格平稳。

详情如下: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为进一步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有关要求,现对我省代理购电实施细则完善如下:

一、保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总体稳定

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的总体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逐步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范围,积极推动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即直接向发电企业或者售电公司购电,未直接参与市场的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二、保障用户安全可靠用电

确保居民、农业、清洁供暖、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用电和代理购电用户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居民、农业、清洁供暖、西宁市南北山绿化用电和全网线损电量由省内龙羊峡和小水电等低价电源优先用于保障。若上述低价电源不足以满足优先购电,按照低价电源优先保供的原则,由省内其他大中型水电站按照当月上网电量占比分摊缺口电量,配置保障电量价格按照0.2233元/千瓦时结算。

三、优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来源和市场化采购方式

电网企业要做好月度保供电量的统筹平衡,准确测算当月代理购电的规模。省外购入的电量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代理购电优先分摊省外购电量,分摊比例以代理购电量占工商业总电量的比重来确定;其次由低价优发电源保供后的富余电量补充,低价优发电量补充后若还有富余,则富余电量由全部市场化用户公平分享,价格按照政府定价结算。

低价优发电量补充代理购电后若代理购电量还存在缺口,则通过省内市场化购电方式补足。市场化购电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以报量不报价方式、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市场出清。结合代理购电实际用电情况,建立“月预测、周修正”机制,月内滚动调整购电。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市场化交易暂不进行偏差电量考核。

四、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执行方式

(一)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

代理购电用户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当月代理购电价格=当月代理购平均上网电价+月度代理工商业用户偏差电费折价。

(二)上网环节线损电价计算

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当月上网环节线损电价=当月代理购电价×综合线损率/(1-综合线损率),其中,综合线损率为3.64%。代理购电当月收取的线损费用=当月上网环节线损电价×当月代理购电量。

(三)系统运行费用计算规则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①辅助服务费用,②抽水蓄能容量电费,③上网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④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⑤分时电价损益(不含尖峰、下同),⑥力率调整电费损益,⑦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损益。系统运行费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偏差每月滚动调整。

系统运行费用标准=辅助服务费用标准+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标准+上网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标准+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标准+分时电价损益标准+力率调整电费标准+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损益标准

1.辅助服务费用。根据相关辅助服务规则执行,按月向享受辅助服务的用户分摊。辅助服务费用标准=当月辅助服务总费用/当月享受辅助服务用户的总用电量。

2.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我省承担的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按月向工商业用户分摊。抽水蓄能容量电费标准=当月分摊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当月工商业用电量。

3.上网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上网环节线损电价=上网电价×综合线损率/(1-综合线损率),综合线损率为3.64%,上网电价按照各类用户对应上网电价测算线损电价。线损费用=上网环节线损电价×售电量。

电网企业每月按照线损实际采购平均上网电价和核定综合线损率测算线损采购成本,线损采购成本与回收的线损费产生的损益,作为当月线损代理采购损益,按月测算发布、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预测与实际数据之间的差异在月度清算中滚动调整。上网环节线损代理采购损益标准=当月线损代理采购损益/当月工商业用电量。当月线损代理采购损益=当月收取的线损费用-当月线损购电成本。

4.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除余热、余压、余气以外的自备电厂,电网企业按月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0.0089元/千瓦时。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等保供用户(以下简称保供用户)电价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作为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由电网企业按月测算发布、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预测与实际数据之间的差异在月度清算中滚动调整。电网企业代理高耗能企业、无正当理由退市用户购电、向自备电厂收取的交叉补贴等形成的增收收入,统筹纳入其为保障保供用电产生的新增损益。

当月保供用户新增损益=(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周期核定保供用户平均上网电价0.2233元/千瓦时-保供用户当月预测平均上网电价)×保供用户供电量

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标准=当月保供用户新增损益/当月工商业用电量

5.分时电价损益。是指按照现行高峰、平段、低谷分时电价机制执行后,产生的峰、谷价与平段电价的价差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分时电价损益标准=当月分时电价损益/当月工商业用电量。

6.力率调整电费损益。是指按照现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机制执行后,产生的奖惩电费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力率调整电费标准=当月力率调整电费损益/当月工商业用电量。

7.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损益。为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绿色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探索建立支持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稳妥处理我省生物质发电省级层面负担的补贴资金来源、继续执行基本电费减免的绿色发展价格政策产生的损益及我省绿色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系统运行费用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建立代理购电价格平滑处理机制

考虑我省水电季节性特点突出,为了避免枯水期和丰水期间代理购电价格产生大幅波动,可通过价格平滑处理调节,保持代理购电价格平稳。

六、进一步完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模板

第三监管周期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明细构成产生变化,本次修订完善电网企业每月对外发布的《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和《代理购电价格表》,详见附表。电网企业要按照此模板要求按月向我委报备代理购电价格及平滑处理等相关情况。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其他事项仍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和我委《关于印发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1〕843号)执行。

附表:1.《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2.《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价格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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