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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较多电力零售用户关注分摊电费相关问题,今天,小编整理了分摊电费的常见问答,为大家答疑解惑。
Q1
目前零售用户需要分摊哪些电费项?
答:根据《关于我省电网企业开展代理购电问题的批复》(粤发改价格函〔2021〕2348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3〕148号)、以及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运行方案、结算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目前(含6月发行的5月电费)电力零售用户需分摊的电费项主要包括:①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分摊(含变动成本补偿分摊);②抽蓄等辅助服务分摊;③并轨不平衡资金分摊;④电能量、输配电价峰谷平衡分摊。
(注: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未考虑的省内抽水蓄能电站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共同分摊;2023年6月1日起,原抽水蓄能等分摊则按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政策要求,计为“系统运行费用”并在输配电价外单列执行,详见问题四。)
Q2
目前零售用户与代购用户分摊项有何差别?
答:除峰谷平衡类分摊由市场自身产生而与代购用户无关外,其他分摊项都是一致,均需全体工商业用户(包括电网代购用户)共同承担。
从电费账单的直观感受上,两者有所不同,其中:零售用户电费单上能查看“市场化分摊总费用”一项,这与交易中心每月出具的结算依据中分摊电费各明细加和相等;代购用户电费分摊标准在每月公布的代理购电信息公开表中列示,含在每月公布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中。
(小编推测,此处差异可能让部分零售用户误以为自身比电网代购用户承担了更多分摊)
Q3
今年以来零售用户分摊情况怎样?4-5月分摊较高的原因是什么?
答:分摊电费中,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共同分摊的费用占比较大。4月以来,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分摊单价相对上涨,拉高了用户总体度电分摊水平。
根据《关于我省电网企业开展代理购电问题的批复》(粤发改价格函〔2021〕2348号),该分摊项由电网采购优先发电电源低价部分的分享和采购进入市场的天然气等机组高价部分的分摊构成,也就是说会随电网每月采购电源的情况有所波动。4-5月,由于我省电力供应偏紧,在预测价格时预计顶峰调节能力强的高价气机增发、其他低价电源相对少发以及高价的省外购电增加,导致电网购电成本随之增长,进而该项分摊较往月上升。根据5月底公布的最新6月价格,该项分摊电费单价(7月发行时体现)较4-5月回落。
(小编了解,根据政策,对于预测价格偏差,将纳入后续月份向全体工商业用户返还或收取)
Q4
执行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后,零售用户分摊有变化吗?
答: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3〕148号),新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即6月用电产生电费(7月发行)按新电价政策执行。
本次新政策执行后,对零售用户而言,原在电费单“市场化分摊总费用”中的“抽蓄等辅助服务分摊”将纳入“系统运行费用”并单列展示;另外,原包含在输配电价中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也同样单列(不含深圳)。与原来相比,上述单列的两项费用主要是在核算及展示上有所调整,并不是新增成本。
(小编提醒,用户在看到7月起发行的新电费通知单中新增的电费项时,不要误解为收取的分摊电费增加了哦,该变化只是执行新政策后账单科目的展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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