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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贵州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合理确定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规模,建立健全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方式,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完善新增损益分摊(分享)机制,系统运行费用中的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等相关损益,主要包括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优先发电新增损益、省内趸售用电新增损益、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新增损益、超低排放电价新增损益、代理采购线损电量新增损益、峰谷分时电价损益等,相关新增损益按月测算归集并由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组织做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发改价格[2023]49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增量配电网企业,贵州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代理购电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2〕10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贵州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3〕359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组织做好我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缩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范围
鼓励工商业用户(指除执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电力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按照市场价格购电。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发展进程,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鼓励1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由其供电营业区域内电网企业 (含省级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用户,可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二、合理确定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规模
电网企业定期预测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用电量,单独预测居民、农业用户的用电量规模。要综合考虑代理购电和居民、农业用户预测用电量以及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市场化采购电量规模。有效衔接现有电力市场交易购电模式,电网线损电量按用户类别对应采购,其中居民、农业用户购电线损电量根据用电量和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计算并按居民、农业用户对应购电价格采购,外送电线损电量根据外送电量和我省基期外送电线损率计算并按外送电对应上网电价采购,在电力市场不具备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条件时,省内其他用户线损电量暂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
三、建立健全电网企业市场化购电方式
优化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方式,完善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制度,规范挂牌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电网代理购电采取年度挂牌交易方式的,价格按当年年度集中竞价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如未开展年度集中竞价或集中竞价电量占年度直接交易成交电量(不含电网代理购电量)比例低于20%,挂牌价格按照直接交易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签订年度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合同加权平均价格执行。加权平均价格由贵州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并报我委。挂牌成交电量无法满足需要时,按市场化机组剩余容量等比例分摊,价格按挂牌价格执行。
四、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坚持低价电量优先匹配居民、农业用电,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我省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不含燃煤发电)电量继续按现行价格机制由电网企业全额收购。水电等低价电源全部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用电,不足部分由其他优先发电电量按上网电价由低到高进行保障,仍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采购。优先发电电量保障居民、农业购电后有剩余的暂作为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来源,产生的损益由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根据我省丰枯特性,为避免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水平出现较大波动,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在年内按月进行平滑处理,即枯水期(1-4月)产生的新增损益当月分摊(分享)不完的平滑到后续月份分摊(分享),丰水期(5-8月)当月产生的新增损益,优先用于清算以前月份损益,并适度预留当年9-12月损益资金,确保年内代理购电价格相对平稳。
五、优化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方式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偏差电费、交易手续费等。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1-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相关规定执行。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等相关损益、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已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已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不得退出电力市场交易;尚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高耗能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暂不能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高耗能用户根据贵州省高耗能企业能效清单目录确定。
代理购电用户的容(需)量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增量配电网企业代理其供电范围内用户购电的,代理购电价格原则上全部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也可选择通过省级电网统一代理。增量配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电网公布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
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企业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两部制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
六、完善新增损益分摊(分享)机制
系统运行费用中的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等相关损益,主要包括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优先发电新增损益、省内趸售用电新增损益、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新增损益、超低排放电价新增损益、代理采购线损电量新增损益、峰谷分时电价损益等,相关新增损益按月测算归集并由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
(一)电价交叉补贴新增损益,即因居民、农业用电量增长及优先发电计划放开等因素,电网企业每月保障居民、农业用电发生的实际损益,与当月基准电价交叉补贴总额的差额。当月交叉补贴新增损益=当月实际交叉补贴总额-当月基准电价交叉补贴总额;当月实际交叉补贴总额=居民、农业当月实际用电支出-居民、农业当月实际售电收入;居民、农业当月实际用电支出=当月按上网电价从低到高排序后计算的平均购电价格×居民、农业当月实际用电量+∑居民、农业相应电压等级合理输配电价×居民、农业当月相应电压等级实际用电量;居民、农业当月实际售电收入=居民、农业目录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居民、农业实际用电量;当月基准电价交叉补贴总额=基期交叉补贴平均水平×当月工商业用户(含趸售)电量。
(二)优先发电新增损益,即按代理购电用户采购市场化煤电价格和省内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用户平均交易电价加权平均上网电价计算的代理购电电费与按政府定价匹配采购的优先发电代理购电电费之间的差额。
(三)省内趸售用电新增损益,即省级电网企业趸售给省内非终端电力用户电量产生的电费差额。
(四)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新增损益,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增收的电费金额。
(五)超低排放电价新增损益,即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制要求、并取得我委超低排放电价政策文件的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规定标准单独结算给煤电企业的超低排放电费金额。
(六)代理采购线损电量新增损益,即当月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用户平均交易电价与代理购电用户采购市场化煤电价格的差额,乘以全网线损电量(不含居民、农业用电和外送电线损电量)。在电力市场具备条件后,由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不再向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
(七)峰谷分时电价损益,即电网企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增收或减收的金额。峰谷分时电价损益=代理购电用户峰谷损益+中长期市场交易用户峰谷损益。其中代理购电用户峰谷损益=∑(峰段电量×峰段电价+平段电量×平段电价+谷段电量×谷段电价)-∑平段电价×代理购电用户用电量;中长期市场交易用户峰谷损益=∑(峰段电量×峰段电价+平段电量×平段电价+谷段电量×谷段电价)-∑平段电价×中长期市场交易用户用电量。执行贵州电网统一代理购电用户价格的增量配电网供电范围内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由增量配电网企业按月报我委备案并抄送省级电网,纳入工商业用户分摊(分享)。
七、规范代理购电关系变更
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时,应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也未与电网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电力用户,默认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新报装的工商业用户,鼓励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可在每月最后15日前选择下月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相应终止,由此产生的偏差责任原则上不予考核,能够单独统计的偏差电量由与电网企业成交的市场化机组合同电量等比例调减。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应将上述变更信息于2日内告知对应电网企业。
八、加强与其他电价政策的协同
增量配电网企业原则上全部电量均应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对于增量配电网区域内无水电等保量保价上网电量,且居民、农业用户用电量占增量配电网全部售电量超过5%的增量配电网企业,可向我委申请按综合结算电价与省级电网进行结算或将居民、农业用电量单独纳入省级电网低价电源保障购电。
申请综合结算电价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与省级电网结算电量、增量配电网电量结构、居民和农业电量等情况报我委,由我委明确省级电网与增量配电网企业综合结算电价,保持增量配电网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用户电价稳定。
申请居民、农业用电量单独纳入省级电网低价电源保障购电的,由增量配电网企业将居民、农业用电购电量(扣除供电区域内水、风、光等优先发电上网电量)按月报我委备案并抄送省级电网,该部分电量与省级电网企业结算电价按省级电网基期居民、农业用户平均购电价格加上相应电压等级两部制工商业电度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确定,其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基期居民、农业用户平均购电价格和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计算。
九、规范代理购电行为
电网企业要落实代理购电有关规定,保障我省代理购电制度平稳运行,确保居民、农业用户和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力安全可靠供应。要配置专职力量做好代理购电价格测算,不断提升代理购电用户用电规模和价格预测的科学性、准确性,按月将代理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等测算情况报我委。
贵州电力交易中心要确保独立规范运行,不得参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业务,及时将集中竞价等涉及代理购电的电力市场交易价格情况报我委,进一步规范交易收费行为,遵循非盈利原则按程序合理确定交易手续费标准,代理购电手续费按月由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分摊。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切实执行好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不得对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进行不当干预。
十、确保代理购电服务质量
电网企业要及时调整营销管理系统,重点优化电费结算功能,积极推进表计设施改造,加快实现按自然月购售同期抄表结算,确保在用户电费账单中清晰列示代理购电电费明细情况。通过营业场所、手机APP、供电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持续加强与用户的沟通,积极鼓励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月及时公开附件有关代理购电信息。
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当地增量配电网企业在代理购电机制运行中信息公开、电费结算、服务质量等加强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电网企业对2023年6月1日起代理购电有关事项按本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代理购电量价公告表.pdf
附件2: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公告表.pdf
附件3:执行1.5倍代理购电价格工商业用户电价公告表.pdf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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