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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6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并于8月1号起施行。
本次修改,对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建立积分灵活性交易机制还优化其他积分管理制度。
其中,调整《积分办法》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将新能源乘用车标准车型分值平均下调40%左右,并相应调整了积分计算方法和分值上限
并且,为应对积分供需失衡问题,稳定积分价格,新增“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一章,建立积分池管理制度。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负积分供需比超过2倍时启动积分池存储,允许企业按自愿原则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存储至积分池,该部分积分存储有效期5年。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负积分供需比未达到1.5倍时释放积分池中的积分,允许企业提取储存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当年度未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将返还积分池。
原文如下: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决定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作出调整,重新公布。”
二、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评价方法,对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核算,核算结果纳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一并发布。”
三、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12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四、将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使用本企业产生、结转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转,不得再次交易。”
六、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包括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用于乘用车企业储存或者提取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全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供需情况,于每年7月30日前决定是否开放积分池。决定开放的,同时确定积分池储存比例或者提取比例以及相关实施方案,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高于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200%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在积分池中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乘用车企业可以在积分池开放之日起120日内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储存的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储存比例的乘积。
“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设结转比例要求,储存有效期5年。”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未达到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150%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提取储存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提取比例的乘积。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在年度积分交易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返还到积分池。”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发证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海关报关单证放行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碳排放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研究建立本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度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
十三、将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修改为: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2017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检总局令第44号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2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乘用车生产企业准入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并在境内销售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用车的企业,包括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和未获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统筹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
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报送其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
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
第七条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八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第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2款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按照不同的目标值分开计算。
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是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3款规定的相关比值。
第十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第5.1款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的,按照不同的燃料消耗量分开计算
第十一条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的、用于境内销售的乘用车实际产量核算。
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的乘用车进口量,按照该企业在核算年度进口用于境内销售的、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乘用车数量核算。
第十二条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一)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二)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三)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未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前款的规定管理,并自2019年度起实施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但是,核算年度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暂不实施积分核算。
第三章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
第十三条境内各乘用车生产企业和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单独实施核算。
第十四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达标值之间的差额。
实际值高于达标值产生正积分,低于达标值产生负积分。
第十五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各车型的积分与该车型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乘积之和(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前款规定的生产量、进口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法核算。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2)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作出调整,重新公布。
第十六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是指该企业在核算年度内传统能源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
传统能源乘用车中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分别按照其数量的0.5倍、0.3倍、0.2倍计算;
(二)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计算倍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第四章 积分报告和公示
第十八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年度预报告。
预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达标值、预期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期值等(见附件3)
第十九条乘用车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本企业生产或者进口的各车型乘用车数量、关键参数、燃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以及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实际值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等(见附件3)。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
对公示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和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评价方法,对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核算,核算结果纳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一并发布。
第五章 积分并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下列规定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一)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仅核算传统能源乘用车)与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只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乘用车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50%的比例结转。
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12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抵偿期限和调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二)同为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对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80%;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90%。
第二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
(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二)使用本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三)使用本企业产生、结转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四)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前款所列的抵偿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第二十七条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归零。
第二十八条乘用车企业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以使用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乘用车企业使用2021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对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进行抵偿。
第二十九条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转,不得再次交易。
第三十条乘用车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影响积分结转、转让、交易、抵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用于乘用车企业储存或者提取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全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供需情况,于每年7月30日前决定是否开放积分池。决定开放的,同时确定积分池储存比例或者提取比例以及相关实施方案,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高于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200%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在积分池中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乘用车企业可以在积分池开放之日起120日内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储存的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储存比例的乘积。
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设结转比例要求,储存有效期5年。
第三十四条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未达到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150%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提取储存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储存在积分池中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提取比例的乘积。
提取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在年度积分交易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返还到积分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车企业提交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示其信用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动的,信用承诺书无需逐年提交。
乘用车企业不履行承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及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新能源乘用车参数、乘用车生产量等进行核查。
商务部负责对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海关总署负责对乘用车进口量进行核查。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等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接到举报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照职责给予通报,并按照核查值核算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乘用车企业进行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
(二)报送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新能源乘用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三)报送的乘用车生产量、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符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第三十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使本年度预期产生的正积分能够抵偿其尚未抵偿的负积分。
第四十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要求,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负积分抵偿归零前,对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予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不予核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以依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一)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本办法抵偿归零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交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或者提交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但本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新能源汽车积分未满足要求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境内生产的乘用车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发证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进口乘用车以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的海关报关单证放行日期为准确定相应的年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车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后,转送其他相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标准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本执行。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碳排放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研究建立本办法规定的积分制度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
第四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的经济措施。
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本办法有关制度、附件,并重新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5号公告)、2014年10月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4〕4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2023年6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公布了《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令第6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现行《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办法》)进行了修改。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决定》进行了解读。
问:修改《积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7年,为促进汽车产业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积分办法》,通过建立积分交易机制,形成促进传统汽车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协调发展的市场化机制。2020年,针对企业燃油车节能技术投入不够、积分交易市场供需不平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对《积分办法》进行了首次修改,完善了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关联企业认定等制度。近年来,全球汽车产业加速绿色化转型,党中央作出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面临新形势。与此同时,《积分办法》执行中出现机制不够灵活、市场供需调节能力不足、积分价格波动较大等问题。为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亟需再次修改《积分办法》。
问:修改《积分办法》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在修改《积分办法》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意见,并对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二是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再次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完善有关制度,形成《决定(草案)》。
2023年5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
问:《决定》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决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调整新能源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综合考虑技术进步、成本下降和积分合规成本变化情况,按照积分供需平衡原则,调整《积分办法》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将新能源乘用车标准车型分值平均下调40%左右,并相应调整了积分计算方法和分值上限。同时,考虑到后续新能源积分比例和分值要求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修改,《决定》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作出调整。
(二)建立积分灵活性交易机制。为应对积分供需失衡问题,稳定积分价格,新增“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一章,建立积分池管理制度。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负积分供需比超过2倍时启动积分池存储,允许企业按自愿原则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存储至积分池,该部分积分存储有效期5年。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负积分供需比未达到1.5倍时释放积分池中的积分,允许企业提取储存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当年度未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将返还积分池。
(三)优化其他积分管理制度。一是考虑未来碳管理需要,增加企业平均碳排放水平公示要求,提出适时研究建立与其他碳减排体系的衔接机制;二是为方便企业进一步做好积分相关工作,延长企业负积分抵偿报告提交时间和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时间;三是为提高积分交易灵活性,规定企业购买的正积分可以抵偿和结转;四是为保障数据统计更为准确,调整了核算年度内车辆统计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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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经信委发布《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工作方案》(渝经信发〔2024〕86号)。其中指出,争创车网互动试点示范。争创国家级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城市,全年充电电量60%以上集中在低谷时段、私人充电桩年充电量80%以上集中在低谷时段。力争打造国家级双向充放电示范项目5个,单个项
11月8日,长安汽车与宁德时代签署全面深化合作备忘录。长安汽车董事长朱华荣,宁德时代董事长兼CEO曾毓群等出席并见证签约。长安汽车副总裁邓承浩,宁德时代市场体系联席总裁韩伟代表双方签署合作备忘录。在汽车行业全面电动化的背景下,基于良好信任和充分沟通,长安汽车与宁德时代将发挥双方在各自行
2024年11月9日,新华社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推进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和中印尼命运共同体建设的联合声明》,根据《联合声明》,双方将合力培育引领全球发展进步的新动能,深入挖掘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合作潜力,在数字经济、绿色发展等新质生产力合作方面抢占先机。中方支持印
伴随前三季度数据持续披露,新能源汽车产业业绩亮眼。前三季度,全国新能源汽车产销同比增长31.7%、32.5%,近3个月新能源乘用车销售占比均在50%以上,实现新突破。在中国新能源汽车版图中,长三角表现尤为突出,新能源汽车产量占全国四成以上。巨大的市场需求下,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集群迎来更广阔的发
11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昆明出席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第八次领导人会议。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政府首脑和亚洲开发银行行长出席。李强表示,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成立30多年来,日益成为中国和湄公河国家共商合作、共促发展的重要平台。当前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中国和湄公河
据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7日消息,前三季度,浙江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用电量444.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3.3%。从用电量上可见,浙江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的发展动力和市场竞争力正持续发挥。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集群是浙江重点培育的15个特色产业集群之一。该省已形成上游原材料供应、中游整车制造、下游充换电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2024年11月7日,太蓝新能源与长安汽车联合举办无隔膜固态锂电池技术发布会。在技术发布环节,太蓝新能源董事长CTO高翔博士发布了无隔膜固态锂电池技术。太蓝首推锂电池“减材制造”理念,带来行业范式革命。并且提出了其4-3-2-1技术路线:在锂离子电池四大主材基础上,第一步,减掉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艾可蓝11月6日公告,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对经营范围作出变更,将新增电池销售、电池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合成材料制造、合成材料销售、再生资源回收、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电子
10月30日,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云南大学在曲靖市举办第三届“云能”新能源行业灭火救援战术演习暨案例复盘活动。此次活动在延续前两届全视野共商新能源行业安全风险和应急处置基础上,将研讨式会议升级拓展为“政企学研消”汇聚全产业链智慧、共研风险防范对策、交流分享研战成果的综合性活动,以“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1日,贵州省商务厅印发《贵州省2024年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明确将按购买新能源汽车统一交易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6%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95万元;燃油车及二手乘用车(含二手新能源车)交易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9万元。原文如下:省商
近年来,河南省紧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机遇,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环境优美、城乡宜居、生态安全、保障有力的美丽河南建设新格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坚决贯彻河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
近段时间,固态电池研发频频传来消息。太蓝新能源与长安汽车联合发布无隔膜固态锂电池技术,太蓝新能源董事长高翔表示,公司计划于2026年实现无隔膜半固态电池装车验证,以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的应用需求,计划于2027年实现无隔膜全固态电池批量生产。11月5日,宁德时代公布多个固态电池专利,其中包括
从技术战到价格战再到品牌战,动力电池产业链竞争从过去较为单一的产品力竞逐,向技术产品、智能制造、产业链生态构筑、绿色可持续发展、全球化与本地化能力、品牌营销等多维度要素转变,考验企业综合竞争力锻造能力。从近一年电池企业的发展变化来看,从内在的产品研发、增效降本到外在的品牌战略、市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商务部发言人表示,11月2-7日,中欧技术团队在北京进行了5轮磋商,就欧盟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案价格承诺方案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取得了一定进展。双方约定将继续以视频或其他方式进行磋商。中方认为,双方在中国机电商会代表行业提交的价格承诺方案基础上整体推进磋商,有利于
11月6日,广西贺州市望高电动汽车超级充电站全面焕新升级,正式投入使用。该站是目前南方电网广西电网公司在全区投资建设的容量规模最大的重卡超充站,总容量达4680千瓦。据悉,广西贺州市望高电动汽车超级充电站是南网首条电动重卡超充走廊核心电能补给站点。该站共分两期建设,一期已于2023年5月建成
美国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特朗普11月6日凌晨宣布在2024年总统选举中获胜。分析人士认为,特朗普当选后,最有可能威胁美国转型的政策是对中国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以及改变《通胀削减法案》对电动汽车的税收抵免。目前,中国是清洁能源技术的主要产出国。特朗普此前曾扬言,当选后将对中国商品征收高达60%至10
北极星电池网获悉,11月8日,LG新能源宣布,其位于美国亚利桑那州的子公司同美国电动车商Rivian签署为期5年的电池供应协议,将向其供应4695圆柱形电池。这些电池将在LG新能源位于亚利桑那州的独立电池工厂生产,并将用于Rivian面向北美市场推出的R2车型。
10月24日,宁德时代发布骁遥超级增混电池,该电池将钠离子电池(简称“钠电池”)与锂电池集成于同一电池包内,并将钠电池布置在低温区,助力电池低温续航提升5%。这款产品不仅为增程/混动车型提供了新的动力电池解决方案,还极大地提振了钠离子电池行业发展信心,钠离子电池市场有望“阴转晴”。增混
商务部官网消息显示,11月4日,中方将欧盟对我电动汽车反补贴终裁措施起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此前,中方已将欧盟电动汽车反补贴初裁措施诉至世贸组织。我们遗憾地看到,尽管包括欧盟成员国政府、业界和民众等有关各方提出大量反对意见,欧方仍发布相关终裁措施,对中国电动汽车征收高额反补贴税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1日,贵州省商务厅印发《贵州省2024年汽车置换(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明确将按购买新能源汽车统一交易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6%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95万元;燃油车及二手乘用车(含二手新能源车)交易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9万元。原文如下:省商
在广西柳州,色彩斑斓、小巧精致的新能源汽车穿梭行驶在大街小巷,大大小小的充电站遍布街巷、社区,“十分钟充电圈”让绿色出行轻松、便捷。随着新能源汽车持续普及,它与电的双向互动、双向奔赴有了更多的可能。基于柳州市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全国首批公共领域全面电动化试点城市,南方电网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11月1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2022年度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补助资金审核情况公示》,十家新能源汽车企业涉及的8882辆新能源汽车满足申报要求,涉及中央补助资金15675.9389万元。2022年度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补助资金审核情况公示根据财政部、工信部、科技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据法新社9月18日报道,当地时间9月17日,超过5000人走上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的街头进行示威,要求欧盟当局制定更加切实的工业政策,以捍卫欧洲汽车业的就业。这一示威活动的导火索是知名汽车公司奥迪即将关闭在布鲁塞尔的工厂。据悉,奥迪工厂3000名工人之中有九成将在明年面临失业,
2024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产量435.0万辆,同比增长36.2%,其中纯电动乘用车与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产量占比合计94.6%,是新能源汽车市场主体。市场增长原因主要包括:(1)市场竞争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新能源汽车加速向智能化发展,用户满意度逐渐增加。(2)购置税持续减免政策和上半年车型降价对销量有一定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8月27日,恒大汽车集团发布盈利预警公告。公告显示,预计2024年上半年录得综合净亏损约人民币202.54亿元,较去年同期的68.73亿元大幅增加。恒大汽车称,本集团预期在二零二四上半年度录得综合净亏损增加,鉴于中国恒大集团已于2024年1月29日被香港高等法院颁布命令清盘,出于谨慎性
据CNBC报道,随着新加坡政府通过扩大激励措施和建设更多的充电点推动电动汽车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中国电动汽车品牌正在新加坡推出。近期吉利旗下的豪华电动汽车品牌Zeekr在新加坡首次亮相,推出了ZeekrX,这是一款高端SUV,起价为199999新加坡元(150604美元)。Zeekr副总裁MarsChen在该品牌在新加坡推
2024年8月25日,哪吒汽车召开新车上市发布会,同时,搭载宁德时代CIIC一体化智能底盘的哪吒S猎装CIIC800V版也在发布会上亮相。宁德时代的滑板底盘又称CIIC(CATLIntegratedIntelligentChassis),是以电池/电驱为核心、通过CTC(CelltoChassis)技术实现高度集成的电动底盘。CIIC将电池、电动传动系统
中工汽车网消息,8月20日,长城汽车被“拉黑”的消息刷屏。根据南方电网发布的供应商处理公告,长城汽车被南方电网列为“不接受投标”的供应商。同时,南方电网还对30多家公司、个人进行了公示,处理措施为“市场禁入”或者“不接受投标”。8月21日,长城汽车发布关于南方电网供应链平台009号公告的说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据商务部消息,8月20日,欧委会进行了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终裁披露。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此做出回应,中方多次指出,欧方对华电动汽车反补贴调查预设结论,在调查各环节的做法均违背其承诺的“客观、公正、非歧视、透明”原则,也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是以“公平竞争”为名行“不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据长沙经开区消息,广汽埃安长沙智能生态工厂(简称“长沙工厂”)将于8月21日竣工投产,可年产20万辆新能源汽车,并预留后续产能提升空间,助力建设中部地区超大型汽车生产基地。据悉,广汽埃安长沙分公司于2023年10月在长沙经开区注册成立并动工建设,首期固定投资超40亿元,打造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据商务部消息,为维护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权益和全球绿色转型合作,8月9日,中国将欧盟电动汽车临时反补贴措施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欧盟初裁中的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严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损害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大局。我们敦促欧盟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共同维护中欧经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7月30日,特斯拉保险经纪(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注册地位于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为特斯拉公司高级副总裁朱晓彤,经营范围为保险经纪业务,特斯拉保险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全资控股股东。公开信息显示,2014年4月,朱晓彤加入特斯拉,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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