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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完《通知》本身,我们再分析一下其影响
与碳市场的衔接
我们都知道,目前北京、天津、上海的地方碳市场已经明确控排企业购买绿色电力部分的碳排放可以记零。相当于绿色电力变相成为碳市场的另一种“补充机制”。
而这次《通知》中核发的”可交易绿证”是否能够进入碳市场还未可知,如果能够进入碳市场,那么将进一步削弱CCER在碳市场中的地位,不过我觉得可能性不大,暂时不会影响碳市场。
与CCER的冲突
有些人担心部分项目与CCER重合了,可能会与CCER打架。其实这是没什么问题的,一个项目既可以申请CCER,有可以申请绿证时,可综合考虑两者的成本和收益,选择风险更低,收益更大的申请就行。
我在之前的文章曾经介绍过,韩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就出现这种情况,不过因为韩国绿证的价格长期高于KOC(韩国的CCER),所以几乎所有的新能源发电项目都申请的是绿证。
对国际绿证的影响
《通知》明确了中国的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国内绿证,我想这将导致国内大量的国际绿证项目回归国内。
其实我认为即使没有这条规定,只要国内绿证可交易,可注销,这些项目也都会回来的。
因为绿色电力属性通常不跨国使用。国内项目虽然申请了大量国际绿证,但又返回来被国内(大部分外资)企业给用掉了。以前是国内绿证不具备这个功能,没办法只有申请国际绿证,现在有这个绿色电力消费认证这个功能,谁还去绕那么一大圈又绕回来自己用?
不过,绿色电力消费认证这件事,可能还是需要跟国际相关机制接轨一下。我还是没搞懂,为啥不搞个注销系统,既简单又方便。
对电网排放因子的影响
可能你会诧异这《通知》跟电网排放因子有啥关系?我觉得不但有,关系还很大。因为《通知》里明确了占我国近15%的常规水电自带绿证并自动(强制?)划转给用电企业了。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所有常规水电的环境属性都被开发并使用了,以后用水电的企业也可以不用做任何操作大大方方地说我的“电力是零碳”的了。
这会带来什么影响?
记得之前有段时间,就我国电网排放因子的改革方向开展过讨论,有人认为电网平均排放因子应该去掉开发了绿电绿证和碳资产的部分,因为这部分的环境属性已经被特定企业用掉了。再用于计算电网平均排放因子相当于重复计算了。
对于这点我的观点是,重复计算是真,但不用刻意去掉,因为一来这些环境权益是多渠道的,很难进行完整的统计,二来这部分的量占总电量少得可怜,即使考虑进去了。电网排放因子的小数点最后一位都不一定变。
如今《通知》这一条常规水电总体自动发绿证并划转给企业的规定,相当于这些水电的环境属性全部开发出来并用掉了。这样的话,我国的电网平均排放因子确实需要重新考虑计算范围了。当然,新的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也并不全是火电组合(也就是EFOM),我认为比较合理的覆盖范围应该是火电+核电的组合。
总结
其实当我初看一遍这个《通知》的时候,我的第一反应是:卧槽!一个比CCER市场还大的市场要来了,等我第二遍细看的时候,左看右看都觉得除了发证范围扩大了以外,其它的核心机制没有什么变化,又有点小失望。
不管怎么样,绿证扩大范围至少会让更多的人了解绿证及使用绿证,对于提高市场对双碳的认知水平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我们期待一下新绿证的下一步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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