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能源石油报道正文

银川“6.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背后?——从事故调查报告看燃气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与风险防范

2023-08-07 11:26来源:阳光时代法律观察作者:油气事业部关键词:油气液化气天然气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目前国务院已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调查。根据银川兴庆区公安分局发布的通报,事故原因系烧烤店工作人员擅自更换与液化气罐相连接的减压阀,导致液化气罐中液化气泄漏引发爆炸。事故具体原因及责任主体等需看后续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微信公众号“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作者:油气事业部)

在餐饮场所LPG爆炸事故中,尤其因LPG使用方餐饮店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而引发的爆炸事故中,作为LPG供应方的燃气公司是否承担安全责任,可能会受到哪些行政处罚?通过近几年的相关爆燃事故案例一起来看看。

一、餐饮场所LPG爆炸事故中燃气公司的责任

笔者搜索梳理了近几年餐饮场所发生的因用户方直接原因导致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对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原因、事故处理建议中餐饮场所经营者及供气方燃气公司的责任进行了列举。部分事故涉及的实际行政处罚也予以载明(详见表1)。

注:对于事故涉及的部门监管责任及人员处分、餐饮店方的刑事责任等,本文暂不列举、讨论。

表1餐饮场所LPG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表

1处罚时适用的《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在事故直接原因为用气方的餐饮店经营者操作不当、应急处置不当、液化石油气设施等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虽店铺、房屋所有权人乃至器具经营者可能被追究相关刑事、行政责任,但多数案例中LPG供气方/充装单位的燃气公司/液化气站也被认定需承担一定的安全责任,法律责任包括燃气公司及其负责人被行政处罚、相关工作人员可能被处刑罚等。

二、燃气公司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案例,燃气公司被行政处罚主要适用《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具体处罚理由/违法行为主要为以下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包括公司未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按规定要求配备配齐燃气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未对从业人员(送气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向不具备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瓶装液化气;未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合同;未认真履行指导用户安全用气义务。

(3)安全检查不到位,如随瓶安检流于形式,未定期安检,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

(4)气瓶充装、管理存在问题,如违反规定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钢瓶未进行报废处理等。

三、风险防范

在LPG经营中,燃气公司作为安全责任主体,其在LPG经营、气瓶充装与运输等各个环节均负有较强的安全责任。尤其新《安全生产法》新增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了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幅度。从安全管理与风险防范的角度,燃气公司需注意以下事项。

1.燃气经营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建立完整的入户安检档案。

(2)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不得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3)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齐抢险设备和物资,常态化开展实战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信息沟通及传递机制,修订完善应急抢险预案,提高应急抢险队伍应急处置能力。

(4)加强对餐饮用户燃气报警器安装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加强餐饮场所燃气设施的检查,排查安全隐患;需整改的,告知、督促用户整改。若燃气公司受托提供报警装置的销售及安装服务的,还需注意防范垄断风险。

2.气瓶充装与配送

燃气公司在气瓶充装、运输、配送环节,需按照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及当地地方相关规定。

(1)依法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2)注意可充装的气瓶种类: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和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报废的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

(3)建立并落实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4)加强对充装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依法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明确落实各自的岗位职责。

(5)根据当地配送规定,探索推行统一配送入户模式,逐步取消用户自提气。设立专门配送队伍或者委托其他专业运输企业向用户提供瓶装液化气配送服务。

文 |陈新松

阳光时代油气事业部 负责人

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 合伙人

文 |王倩颖

阳光时代油气事业部 律 师

公司与投融资业务部 律 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