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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力争到2025年底,本市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率达60%以上,小微企业收集平台服务覆盖率较2023年翻一番。全文如下: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化工区管委会,市
2月6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清单(第一批)》,第一批共19家。关于印发《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分别于2024年11月底前和2025年11月底前将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局。公示如下: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北京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京环办〔2019〕103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为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便捷化,发布关于做好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公示如下:各市生态环境局:为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便捷化,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试点实施等回答了记者提问。问:《通知》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危险废物转移是其利用处置的必要环节。新修订的《中华
11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选择一批环境管理水平高、技术装备先进、污染防治设施完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再生铅企业作为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试点期间,向试点单位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1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关于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
危险废物领域典型案例一、范某某废铅蓄电池加工点涉嫌倾倒有毒物质案【案情简介】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公安北辰分局对北辰区双口镇某铅蓄电池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涉案当事人范某某主要从事废铅蓄电池、机动车废水箱、废转向机、废铁等物品的收集售卖,且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场
为了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自从我省出台《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来,各地扎实推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3起举报奖励领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推动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便捷化,切实减轻废铅蓄电池收集利用企业负担,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审批“白名单”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继续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的通知,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分别于2024年11月底前和2025年11月底前将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局。公示如下: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北京市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方案》(京环办〔2019〕103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你厅《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赣环呈〔2022〕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将于2022年12月31日结束。为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
近日,北极星电池网获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
近日,北极星电池网获悉,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详情如下: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你厅《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赣环
1月13日,宁德市、县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管理人员联合对古田县辖区的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转运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对辖区内宁德市瑞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处置节前安全检查。检查组首先对废铅蓄电池贮存场所、包装工具、标识标牌、台账记录、安全措施、新产生废物管理、应急设施、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提出,争取到2022年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基本落实,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初步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为纳入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回收率争取达到
11月10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转运试点单位第五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集中转运点、收集网点的公告》
日前,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一起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成都市金牛区一经营者肖某某被罚款100万元,还被移送公安实施行政拘留。高达百万的罚单,肖某某做了什么?据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介绍,肖某某未取得许可证,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方案提到,争取到2022年,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基本落实,再生铅行业回收体系初步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为纳入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系统,规范收集处理率达到50%左右。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你厅《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赣环呈〔2022〕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将于2022年12月31日结束。为落实《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
近日,北极星电池网获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继续组织开展天津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
近日,北极星电池网获悉,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详情如下: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复函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你厅《关于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赣环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1月12日,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发布了关于对《铅蓄电池生产者履责绩效评价技术规范(试行)》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该文件规定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履责绩效评价的术语、评价原则、评价要求、评价方法、等级划分、信息交流及评价报告、持续改进等内容。该文件适用于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开展生产者履责绩效评价活动。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甘肃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实施方案》,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对此文件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19〕3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重庆市交通局印发《重庆市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到2020年,全市铅蓄电池领域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试点单位在重庆市的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浙江省发布关于征求《浙江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联合起草了《浙江省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
近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方案指出到2020年初步建立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体系,有效防控废铅蓄电池环境风险;试点单位在试点地区的废铅蓄电池回收率达到40%以上。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于2019年2月底
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建立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模式、规范废铅蓄电池转运管理要求、强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信息化监督管理,详情如下:关于印发《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
2012年5月10日,工信部与环保部联合发布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新建、改扩建镉含量高于0.002%(电池质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同时,现有镉含量高于0.002%或砷含量高于0.1%的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能力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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