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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储能和虚拟电厂等主体参与!两部门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

2023-09-18 10:12来源:国家发改委关键词:新型储能电力现货市场容量补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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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推动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交易。

发电侧价格由电能量价格、辅助服务费用等构成。直接参与交易的用户侧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价格、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代理购电用户用电价格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市场限价设定应考虑经济社会承受能力,有利于市场发现价格,激励投资,引导用户侧削峰填谷,提高电力保供能力,防范市场运行风险。

现货市场运行地区,辅助服务费用由发用电两侧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共同分担。

各省(区、市)/区域要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结合实际需要探索建立市场化容量补偿机制,用于激励各类电源投资建设、保障系统发电容量充裕度、调节能力和运行安全。开展现货市场的地区,要做好市场限价、市场结算、发电成本调查等与容量补偿机制的衔接。具备条件时,可探索建立容量市场。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3〕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厅、经信局、工信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现货市场的运营和管理,我们组织制定了《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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